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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发帖人被告,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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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19:36: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报道,日前,江苏南京浦口养母“虐童案”的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向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最先发帖求助的南京网友,以名誉受损、侵犯隐私权为由,向该网友提出总计2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江宁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读到这一消息,笔者的第一感觉是意外,想不到会冒出这样一起官司来。与许多网友一味指责男童亲生父母“奇葩”不同的是,笔者只是觉得这样的官司价值不大,甚至有点无理取闹的意思。但法律职业提醒我,对此不应凭直观,而是应当作出理性的分析。
  我注意到,此次男童及其亲生父母是以侵害隐私和名誉权起诉发帖人的,在此不妨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一梳理。
  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在诉状中所称的隐私,包括男童的肖像权、男童是“继子”等内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确是当事人的隐私。法律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其实,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隐私权这一明确的法律概念,只有在《侵权责任法》中提及了隐私权。隐私权也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那么发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男童名誉权?这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来作出认定,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笔者认为,如果以此标准来认定发帖人的行为,是难以认定发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因为,发帖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发帖人只是通过网络公开了男童遭受虐待的事实,可以说是一种公开的举报,既没有夸大或者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更不是为了炒作或者诬损相关人员的名誉。更何况,在发帖人的相关帖子里,男童还是虐待案的受害人。而且,发帖人虽然使用了男童的肖像,但也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作了一些技术性处理(如在未成年人脸部打上马赛克等)。
  这一事件产生巨大的影响,主要在于帖子被网友大量转发和评论,源头虽在发帖人,但发帖人显然无法控制后续的发展态势。如果要说发帖人有过错,其过错也只在于此,不足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也提醒人们,在选择网络发帖方式,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时,也要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以免引来麻烦并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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