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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准则,关于领土争端的证据越古老、效力越低,证据越新近,越有说服力。
并且要符合以下效力顺序,1条约割让>2实际管辖>3先占>4发现。
你提供的证据都属于4发现范畴的,而恰恰“4发现”这部分是没有争议的。日本也不否认中国最早发现并记录了钓鱼岛;但这在国际法上毫无用处,4发现与其它三种效力相比,属于最弱的一类。
中国人和政府都是国际法法盲,总是在强调对自己最不利的那一面(4发现),而日本一直按国际法强调对自己最有力的那几面(123)。
各位虽然表面上很爱国,但你们大脑里一点货真价实的国际法知识都没有,你们觉得自己举出的例子和证据足以说服全世界;但恰恰相反,你们提供的证据在国际法院上肯定在初步筛选证据时,就会被法官全部扔进垃圾筐。
别说国际法院不公正,告诉你,公正得很,都是由各国专业的国际法专家担任法官,都是资深的国际法学者,里面也有中国法官。
国际法院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成员国派遣的至多4名法学家组成的“国家团体”或不是常设仲裁院成员国的其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法官提名而委派的至多4名法学家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提名人选不得超过4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2人;由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选举并均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可以参加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各主要法系。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3]。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宣誓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也时有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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