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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分裂国家法》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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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3-10 19:13:2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两岸关系论坛

对《反分裂国家法》的一些看法
[7345] (2005-03-10)


  《反分裂国家法》就要出台了,对台湾的约束几乎无,对大陆老百姓算是有了一个交代,至于这个交代是什么样的交代,目前还不是很清楚。有一点是清楚的,就是承认两岸是没有统一的,用法律的形式把没有统一这个事实固定下来也是一个笑话,当然这个笑话还是能让大陆老百姓得到些许安慰。

  国家能不能统一不是一部法律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几句话就能喊回去的!《反分裂国家法》一开始就是错了!他只是为绿营加分,为台湾人加速去中华民国化罢了。没有人愿意在别人的威吓下活着,台湾人也不例外。外省人在台湾的第二代第三代已经是本土的台湾人,也不会有多少大陆意识了。即使有,经历这么多年的两岸交锋,对大陆也不可能抱有更多的好感。即使是国民党也不得不审视是否有改名台湾国民党的必要了,在这种气候下出台一部两岸关系的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台湾独立与否不是最重要的。台湾人的权利有保障才是最重要的。怎么才能让他们相信统一自身的权利是有保障的?这点很重要!只有民主的制度才能保障人权是一个共识。台湾人也在享受着这一切。反观大陆和香港回归后的发展,台湾人能相信统一后自身的权利有保障吗?剔除自欺欺人,我是不会相信。台湾在稳定的成长,大陆的发展充满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形下是没有人愿意冒险的。

  怎样才能统一呢?有一个民主的制度,有一个稳定的现在和未来是基础。台湾碍于地理环境是不可能成为一个有声有色的大国的。台湾经过民国政府迁台后打下的深深的中华文化的烙印也不是短时间内能清理干净的。就是这两点才使未来统一成为可能。问题是在这两点上大陆做得怎么样呢?到目前为止还是很差。在这种情形下谈统一是可笑的!也是不自量力。选择一条台湾人能接受的方式和现在的台湾人打交道是很重要的,至少让他们不反感不疏远。这样才能在未来赢得先机才有可能在大陆走上正常后谈统一。

  现在要做的不是喊打喊杀!要让台湾人明白你的善心,善意才是最重要的。这么多年来大陆疲于应对台湾正名运动,没有一套清晰的完整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可悲的!解决台湾问题,应该把台湾问题放在中国复兴的大业中全盘考虑,放在中国民主化的进程中全盘考虑。日本不应该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障碍,美国也不应该成为障碍,怎么解决这两国的关切也是重要的。问题的关键,仅仅是台湾的民意走向。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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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3-10 19:52:40 | 只看该作者
重点就在于怎么对待台湾的人民, 有人一听别人说台湾同胞, 就说你承认, 人家可不承认. 这就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你几十年来如一日的喊打喊杀,那是对同胞吗?对小日本的历史罪恶,也没见你们这样狠!
板凳
发表于 2005-3-10 20:18:39 | 只看该作者
GCD怎么会对日本鬼子说不呢?没有日本的侵略,GCD早就被国军围追堵截到陕北那个穷山沟,既使不被国军消灭,也成不了气候.借着八年抗战,GCD才做大了.日本鬼子是GCD的恩人呢.
地板
发表于 2005-3-11 00:43:07 | 只看该作者
唉,实在是……
革命小将们不占领制高点,一群牛鬼蛇神们就来了。

革命小将们,冲啊!
5#
发表于 2005-3-11 09:43:1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夢靨]发布
重点就在于怎么对待台湾的人民, 有人一听别人说台湾同胞, 就说你承认, 人家可不承认. 这就是一种不正常的心态。你几十年来如一日的喊打喊杀,那是对同胞吗?对小日本的历史罪恶,也没见你们这样狠!
你在大陆长大的吗?几十年如一日喊打喊杀?哪有这种事!

李登辉的2国论之前,台海一直很平静,“阿里山之歌“在大陆很有名,小的时候谁没唱过"阿里山的姑娘美如水,阿里山的少年壮如山?“,闹到现在这种局面,始作俑者是台湾的急独。
6#
发表于 2005-3-11 09:48:15 | 只看该作者
才对台湾喊杀了多少年?
一直不说敢NO的政府才是可悲的,
连加拿大这种窝囊国家都开始对美国说NO了

要是处理内政连个胆量都没有
那还是统统下岗去
7#
发表于 2015-3-11 07:59:55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维基网站书

2010年8月18日本人将《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等条目上传到维基网站,后来发现结果是“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您所发表的条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由于工作很忙,网站速度很慢,当天没有再看,而且在上传条目时也没有这样的提示,应该在一周之内看到上述结果后回复“‘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回复是“如果您希望恢复有关页面,请到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提出”。于是本人将上面本人回复发到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又要本人“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2010年9月18日本人回复“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email protected]),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内容完整信息。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之后维基网站对此没有回复,也没有恢复有关页面,并且这种“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一直显示在维基网站上。
由于网站速度很慢,或者说有关网页受到控制,2015年本人才看到网页“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_talk:Friendliwenli”完整的信息。
维基网站无疑是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并将结果展示给世界。维基网站行为具有欺骗、欺诈性质。在世界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本人正式声明;本人是《物理学统一》作者,《物理学统一》1999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气象出版社出版,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2001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书名《物理学拓展》),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影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来源,具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条目完全是本人原创的结果,没有任何侵权、抄袭行为。
维基网站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那么为什么不公开事实依据?维基网站可以在美国政府不同意情况下公开美国政府机密文件,为什么不可以在本人愿意情况下向世界公开本人侵权、抄袭的文件呢?
只能证明维基网站做贼心虚,贼喊捉贼。
维基网站《反分裂国家法》条目中余元洲、周洪宇实际上当时所提出的都是以《国家统一法》的名义,或被称为《国家统一法》提出者,《国家统一法》是《反分裂国家法》真正起源。
维基网站精心布局,歪曲事实,篡改历史,欺世盗名。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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