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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不可作為侵犯人權的藉口 (人權監察新聞稿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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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09:02: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不可作為侵犯人權的藉口 (人權監察新聞稿10月9日)                                                        週四 2014-10-09                        香港人權監察               
                                                
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不可作為侵犯人權的藉口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4年10月9日
香港人權監察發表聲明,認為今次香港特區政府,以「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作為與學聯會談的議題,是這種「以法治人」策略的延續。人權監察質疑港府正重施故技,利用中央控制《中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常委的決定和解釋,以及否定或曲解人權公約,以否定按人權公約中的國際標準落實香港市民的普選權利,帶學聯「遊花園」,並藉此否定示威群眾和市民的民主訴求。人權監察要求當局提出方案滿足市民普選與和平表達權利等要求
人權監察要提醒港府和公眾:國際人權體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各國不得以本國憲法和其他本土法律作理由,作為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的辯護,更不可用「國法」為藉口,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
早在1959年關於法治的《德里宣言》中,就早已指出,法治必須建築在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之上。訂立惡法,要人民遵守,並非維護法治,只不過是「以法治人」。
人權監察要求,中港當局按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在解釋《基本法》時,要選取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下的責任解釋,以顧全有關普選的國際義務。[1]如果《中國憲法》、《基本法》和所謂人大常委的決議,一定與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下的普選義務不相容,就只是說明《中國憲法》、《基本法》和所謂人大常委決議屬侵犯人權,必須修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就清楚說明,國際法的原則是,一項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不得援用其國內法的規定來為其不履行條約義務進行辯解」。
人權監察批評,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和中央兩政府都視法律為政治工具,「以法治人」,不惜違背國際人權標準的憲法和其他法律文本,對付大陸人民和香港市民,限制甚至剝奪其基本權利,在政府違反國際法之時,卻又以「守法」來對付反對惡法的大陸人民和香港市民。解鈴還須繫鈴人,中央政府在漠視港人權利和國際準則,向真普選落閘在先,特區政府以不當武力對付示威人士在後,現在是政府提出方案滿足市民普選和和平表達權利的時候了。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清楚表明:「雖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第2款允許締約國根據其國內憲法程式實現《公約》規定的權利,但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的]原則適用於防止締約國引用其憲法或者其他國內法的規定來為其未能履行或者實施條約義務進行辯解。」(第31號《一般性意見》[2])
儘管《公約》不強迫實行任何特定選舉制度,但締約國實行的任何選舉制度必須與第二十五條所保護的權利相符,並必須保證和落實選民意志之自由表達。必須執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在每一國家選舉制度的框架內,投票人所投下的票應一律平等。劃分選區和分配選票的辦法不應該歪曲投票人的分配或歧視任何群體,不應該無理排除或限制公民自由選擇其代表的權利。(第25號《一般性意見》[3])
該委員會又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第2款亦規定,「締約國必須採取必要步驟在其國內制度中實行《公約》所承認的權利。因此,除非這些權利已經獲得其國內法或者慣例的保護,否則締約國必須在批准《公約》時對其國內法律以及慣例作出必要的修訂,以確保同《公約》保持一致。第二條規定,如果國內法同《公約》發生衝突,必須修訂國內法律或者慣例,以便達到《公約》實質性保障措施所規定的標準。」
人權監察亦懇請特區政府,勿再以落實國際標準就要剝奪外籍人士選舉權,以及香港只是中國的一個地方,「讓不同政見人士有機會當選就危及所謂國家安全」等謬論,反對普選。[4]人權公約只訂明最低人權保障,並不要求、而且反對以公約的最低保障作理由,去削除已有或更好的人權保障;民主國家的地方政府都不必與中央政府政見相同,多民族和移民國家也不會籂選地方政府的候選或當選人,這些國家的民主選舉都不致危及國家安全。
註釋:
[1] 委員會第一〇七屆會議通過的關於中國香港第三次定期報告的 結論性意見(2013年3 月11 日至28日)
[2] 第31號一般性意見:《公約》締約國的 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http://tbinternet.ohchr.org/Trea ... 1_Add-13_3736_C.doc
[3] 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二十五條 (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http://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CPR/Shared%20Documents/1_Global/CC...
[4] 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二十五條 (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9 09:04:44 | 只看该作者
香港的论战早就开始,现在才刚刚进入实质论战中,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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