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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说“会住在加拿大”, 入籍后有跑了,它怎么查我! 天地玄黄 发表于 2014-6-17 15:18
在大数据时代, 拿缴税, 银行帐户,信用卡,电话,看医生, 牛奶金,地税,车保, 航空公司记录, 交叉比对确认几分钟就行了。 其实我觉得缴税一项,基本就确认了。 QRBOP 发表于 2014-6-17 16:2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对这种行为,C-24法案也无能为力。 小马识途 发表于 2014-6-17 16:1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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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希望抓这些个不交税却什么都想占的家伙。 可这样就应了“制造二等公民”的说法,应该是违宪的. 天地玄黄 发表于 2014-6-17 16:32
对华人影响不是太大。 dalu2020 发表于 2014-6-17 10:35
所以这个“居住意向”除了鼓励说谎以外,没什么实际意义。是么? 天地玄黄 发表于 2014-6-17 16:35
NO. 他有正面意义。所谓“移民监”延长,骗子说不定就放弃了。还有堵住了那些交了公民申请就跑的骗子。 小马识途 发表于 2014-6-17 17:5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移民部说明了,只对申请公民的移民有效。申请者都不是加拿大公民,哪来的“二等公民”? 小马识途 发表于 2014-6-17 17: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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