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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暴乱”镇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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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0:1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873年尤利塞斯?格兰特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新奥尔良动乱”;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1876年格兰特总统出动联邦军队对付“南卡罗来纳暴*乱”;

1877年拉瑟福德海斯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西弗吉尼亚、马里兰、宾夕法尼亚、伊利诺等州的“铁路罢工暴乱”;

本杰明哈里森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总统、威廉麦金莱总统先后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从1892年开始、历时7年的爱达荷矿工罢工斗争;

1894年,克利夫兰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考克西失业请愿军”;

1894年克利夫兰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芝加哥铁路工人斗争。

1896年克利夫兰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科罗拉多矿工斗争。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1899年麦金莱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犹他州矿工斗争。

1907年,西奥罗斯福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内华达矿工暴乱”;

1914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科罗拉多“煤矿工人爆乱”;

1918年威尔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世界产业工人工会的斗争。

1919年,威尔逊总统一年之内三次出动联邦军队,分别镇压钢铁工人大罢工、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种族暴乱”和内布拉斯加的“种族暴乱”;

1920年威尔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实行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帕尔默大搜捕”。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1921年,沃伦?哈定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西弗吉尼亚煤矿工人罢工斗争;

1932年,赫伯?胡佛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从全国各地集中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失业退伍军人。

1941年罗斯福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加利福尼亚航空工人的斗争。

1943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汽车城底特律的“种族暴乱”。

1967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出动联邦军队,再次镇压底特律的“种族暴*乱”。

1971年尼克松总统从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马里兰等州境内的联邦军事基地分别调集大批空降兵、海军陆战队和陆军到首都华盛顿,镇压以青年学生为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反对侵越战争的抗议示威的事件。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1992年4月,就发生了乔治布什总统出动联邦军队镇压洛杉矶“种族暴乱”的事件。

沙发
发表于 2013-9-15 15:34:27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刚好看了李敖说6.4的视频。也说道1992年的枪杀学生的时间。杀了4个学生,还是追到学校里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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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9-15 19:56:26 | 只看该作者
李敖好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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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5 20:09: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3-9-15 21:12 编辑

电视上报道
最近接连发生两起美国警察暴力执法美国妇女事件
:都是四五个五大三粗大老爷们欺负一个手无寸铁妇女

看的人心都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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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8 22:30:51 | 只看该作者
那些美分党都自觉回避此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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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9 09:04:12 | 只看该作者
暴乱还不镇压?你当美国政府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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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9 09:06:47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宪法不保障十八种言论自由
一、美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特点
    法治政府是美国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赖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及法律,长年累月积累而成的民主经验,因此,美国的言论自由既非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定义。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二、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4、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罗克福德市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邻学校上课的公共场所蓄意喧闹,扰乱学校上课时的安静与秩序。
    5、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认为,一个记者无权以主张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权为理由,对他人名誉作伤害性攻击;法院对被控诽谤的新闻业被告,从来没有授予他以新闻编辑的绝对特权的先例;散布虚伪不实的资料本身无资格享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之保障。
    6、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新泽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扩音器或其他喧闹乐器在大街小巷作扰乱公共安宁秩序之商业宣传,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缔并送审,几经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该市命令并未违反宪法上所保障的言论及集会自由。
    7、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
    8、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关于监犯应否享有组织监犯工会权及言论自由权,联邦法院认为监犯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同狱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公权力两相比较,公权力大于私权利,对监犯的言论自由的限制显然是基于维护狱政安全的公权力的必要性及优先性,否则,监犯工会与典狱官对立必定要出事。
    9、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维上尉公开反对越战,并鼓动黑人拒服兵役参战,被军事法庭依据统一军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军人与平民不同,军人虽亦有言论自由权,但与平民言论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时所受到之限制及约束程度自亦不同。
    10、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1976年美国总统大选时,著名小儿科医生施帕克在竞选时,偕员曾在某军事基地进行竞选活动,散发竞选传单,发表政治演说,遭到当局取缔。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决:“军事基地旨在训练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舆论场所,官方军事活动不应涉及任何政党政治竞选活动”。言论自由及竞选活动不得在军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国定例。
    11、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所谓招致冲突的言论是指对任何个人具有强烈侮辱性及挑衅骂人,而有造成对他人伤害,或立即招致反击斗殴的恶言恶语包括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等言论。这种言论既不具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缺乏“表示任何社会价值及意见真理”,所以不在宪法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内。
    12、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例如,广播电台或播音员都不得用下流肮脏的话语来广播。凡用此类秽语的电台,如经听众举证告发,联邦政府即在该电台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时予警告或停发的惩戒。1973年10月某日纽约市一家电台播出长达十二分钟的“连篇脏话”,事后其播音员即遭听众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1970年“艾伦案”被告受审时咆哮公堂,扰乱审判,被判罪不服,经最高法院裁决,“涉讼当事”人如不服法官劝告即可采取三项措施:(1)可将其嘴用布封闭并绑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审;(2)将其带出庭外,等其恢复平静并承诺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3)裁其侮辱法庭。
    14、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议员言论及行为分为“立法言论行为”和“非立法言论及活动”。前者受言论免责权保障,后者则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军首长为立法目的索取有关资料为立法行为,但将该项所得资料作为竞选活动之用则为政治行为,不受保障。还有一些言论和行为不受保障,如记者招待会或接受记者访问时所发表的谈话,在非议会场所发表演说,将国会记录复印向选民或外界散发,打电话给政府官员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报局退职人员施奈卜违背任职誓约而撰书泄密,受控告。
    16、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
    17、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
    18、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凡情况所说不实,或完全不顾所说是否真实的恶意攻击的言论,应负担民刑责任。
    综上所述: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并不是绝对不受限制,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不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刊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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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9 09:30: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块 于 2013-9-19 10:31 编辑

五毛和五毛鸡把民主看成象文革那样的大民主,可以为所欲为的打砸抢,要知道,五毛眼中的民主其实是无政府主义,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五毛们的知识缺陷造成的,所以引申出来的评论就让人笑掉大牙了。。

美国宪法对许多方面都是粗框条的阐述,美国对于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的具体定义,在美国法典里面有具体阐述,有兴趣去看看:

美国法典》USCode 第115章 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
http://chinese-bloggers.com/xiuzhujun/?p=414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 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 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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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11:14:34 | 只看该作者
第2384条? 煽动暴乱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凡 二人或二人以上伙同阴谋以武力推翻、瓦解或摧毁美国政府,或对其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反抗美国当局,或以武力阻止、妨碍、延误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或不顾美 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或占有美国任何财产者,应分别判处最高至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
一块 发表于 2013-9-19 10:30


看来美国人民持枪以图对抗政府纯粹是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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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19 12:01: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块 于 2013-9-19 13:10 编辑
看来美国人民持枪以图对抗政府纯粹是找死。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3-9-19 12:14


这个在那个国家不是找死?

美国民众不喜欢当前政府,可以通过每4年的选举投票来表达意见,但美国民众没有权力通过暴力行为来推翻美国政府或这个国家本身(包括美国国体,宪法等,美国政府只是民选的代表民众进行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4年一期,另外国会会员也是民选的,代表国家的立法机构),或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暴力事件(比如类似文革的打砸抢)。

要好好学习一下,不然说的评论都让人家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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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14:37:1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在那个国家不是找死?

美国民众不喜欢当前政府,可以通过每4年的选举投票来表达意见,但美国民众没有权力通过暴力行为来推翻美国政府或这个国家本身(包括美国国体,宪法等,美国政府只是民选的代表民众进行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4年一期,另外国会会员也是民选的,代表国家的立法机构),或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暴力事件(比如类似文革的打砸抢)。

要好好学习一下,不然说的评论都让人家笑掉大牙。
一块 发表于 2013-9-19 13:01


wow. 狗粮们不是这么说的哦。 枪支是宪法赋予美国人民保卫自己反抗政府的武器,体现了对比禁枪中国的优越性。很矛盾的宪法:laugh:。回去翻翻你的狗粮贴说不定就有这一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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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19 15:24:54 | 只看该作者
wow. 狗粮们不是这么说的哦。 枪支是宪法赋予美国人民保卫自己反抗政府的武器,体现了对比禁枪中国的优越性。很矛盾的宪法。回去翻翻你的狗粮贴说不定就有这一篇哦。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3-9-19 15:37


这个是你这个见识比较缺乏的狗粮说的吧: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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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19 15:3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一块 于 2013-9-19 16:36 编辑

无知五毛和五毛鸡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哪有说民众可以暴力推翻政府?估计又是在地下室内意淫炮制出来的论断:laugh:

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等于有暴力推翻政府的权利,五毛们和五毛鸡要好好加强学习呦。怕你们智力不行,更直观的说吧,比如,男五毛有携带那杆“枪”的权利,但不能拿那杆“枪”去做强奸之类的事情。:laugh:
===========================
美国权利法案 第二条原文以及翻译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具標準能力的武裝人民為保障自由的生活,而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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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20 09:03:36 | 只看该作者
知识教育贴,要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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