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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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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房东的信:不要象在中国一样

16#
发表于 2004-8-26 19:46:31 | 只看该作者

累!!!!!!!!!!

17#
发表于 2004-8-26 20:06:21 | 只看该作者
确实有很多大陆来的人不太讲信用。比如有人晚上11:30打电话询问我在51里登的出售二手儿童玩具的广告,说好了第二天下午2点来拿。到时候,没有人也没有电话。第一次,我还给她找理由。后来碰这种说话不算的人太多了,也习惯了。相反在西人网上登的广告,电话说好了,就成交。即使有变化,电话也会有联系的。

你看了我这么说也许很生气。这就好。希望每个大陆来的人都会生气。不过会生气的人只占了一小部分:)
18#
发表于 2004-8-26 20:19:1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bluelt]发布
不要以偏概全,你那不过是倒霉人遇到的倒霉事,大陆人都不讲信誉吗?加拿大人都讲信用吗?闭上你那臭嘴吧。

其实多伦多没有所谓的加拿大人。大家都是移民或移民的后代。如果你和你所谓的加拿大人的父母去说说话,也许你的英语比他们好太多。但是平均比大陆人不讲信誉的还真不多。你去举你周围十个不讲信誉的例子,看看大陆人占多少个。
19#
发表于 2004-8-26 20:30:16 | 只看该作者
我喜欢上海人,
20#
发表于 2004-8-26 20:36:48 | 只看该作者

也应该听一听那一家的声音

我刚到多伦多的时候是朋友给租的房子。到的时候是半夜,朋友给约的车接的机。第二天中午还没有睡醒,房东太太就来了。同时还带来了一个租房合同,是英文的。我只问了是多长时间的合同。房东太太说是一年的,同时承诺我说:我们都是中国人,契约只是形式而已,到时候我要走,只要提前一个月打招呼就行了。

我在国内谈了大概有四五十个商务合同,所以对待合同还是比较认真的。所以就说我英文不好,看不懂,要多看几天敷衍过去了(其实托福647)。

看来,如果我当初签了合同,有50%的可能就会出现上述情况。新移民刚登陆,一切都还没有稳定,在一个地方长久待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我宁愿多花些钱签开放性的合同。
21#
发表于 2004-8-26 21:00:56 | 只看该作者
赞成!既然当房东,就应事先把各种可能性都考虑好,不要总觉得自己是房东就高人一等, 如果你不能容忍这些房客,就别出租好了.
22#
 楼主| 发表于 2004-8-26 21:14:4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漂亮女孩]发布
我喜欢上海人,
那就去嫁吧!
23#
发表于 2004-8-26 22:16:38 | 只看该作者

看意思好象房东也是大陆移民,他办事就一定合规矩吗?

到这时候谁都说对方的错,绝不会检查自己的。如果那房客也写一篇或许更加让人怜悯呢。别忘了房客是个初来乍到两眼一摸黑,没什么钱(有钱还住地下室),丈夫为养家还得回大陆工作,而且还怀着孕的妇女。可怜!
24#
发表于 2004-8-27 00:1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做作房客与房东都应该多替别人着想

最初由[artist]发布
做作房客与房东都应该多替别人着想

来了加拿大就应该适应这里的规矩, 要尊重人, 不要把国内的坏习惯带过来, 因为你的所做所为对别人来说是代表一群人的, 可能会因你的无理而让将来的新移民处于不利的地位.

大家都不容易, 为什么要让别人难做? 尊重别人是很重要的.

说的是。
我觉得房东已经很为房客着想了,一起发广告找新房客,尽管合同上并没有这一条。

一下子签半年是很合理的。我们租APT第一次一定要签一年,一年后续签可以一个月一个月地续,但是房价要长。

据我所知,不签合同的,是分租别人的房子,或者分租二房东的房子。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我们这些新来的移民中,老移民(如果来了很久的)一般不懂这个规矩。发生这种事不能怪老人家老移民。

我刚来时也租二房东的房子,房子租得出去,二房东可以花比较少的钱,住的相对舒服些,但是房客搬家,一个月内找不到新房客,二房东就得把钱补上。我比较幸运,现在和以前的房东成了好朋友。

人家出租房子很可能是补贴家用,如果收入很多,收的房租大半要交税掉。

既然签了字,就要履行。起码不能让别人说某某人,你的名字不值钱!
25#
发表于 2004-8-27 02:02:25 | 只看该作者
来信只为一堵墙,让人三尺又何防.
26#
发表于 2004-8-29 18:15:24 | 只看该作者
搂主想必是个心底狭隘的人,殊不知与人为善也是快乐了自己

这种人,有什么和他计较的,不值。想搬就搬咯,不就是一个月的租金。
27#
发表于 2004-9-2 00:01:09 | 只看该作者
If there is an agreement. Just follow the agreement. That's the most sinple way. You signed means you agreed. No arguement!
28#
 楼主| 发表于 2004-9-2 11:40:0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WAHAHA]发布
If there is an agreement. Just follow the agreement. That's the most sinple way. You signed means you agreed. No arguement!
Many Chinese dishonor the agreement!
29#
发表于 2004-9-4 16:35:20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房东已经够意思了,出租房屋,又不是讲人情,况且大家还不熟呢,房东也帮了些忙啊。一般来说,谁帮你啊。而且租房本来就是供求关系,要不当初签那个合同干什么?!
如果大家都不把合同当回事情,那这个供求关系怎么能长期在加拿大履行下去,不是都乱套了吗?!

什么理解理解的,不就是为了你自己利益吗,既然当初你签了,干什么后悔。当初,不签合同,我看那租客心理还没底,还不放心呢!!!
现在好了,要搬了,房东不干,就说别人苛刻,不讲人情,典型就是自私自利的人。
30#
发表于 2004-9-4 23:49:1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ppmm-1]发布
他们刚来,有很多的变化,一来你就让他们住半年,这对他们不公平。如果他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你就不该扣押金了,你是老移民了,可也从新移民过来的,想想你自己当初,多点宽容吧。
当初签约是双方认可的, 所以按合同办这件事没什么不公平. 押金是用来保证合同的.老移民也好,新移民也好, 是人就应守信, 否则付出点代价也是应当的.很多老移民当初也付出过代价, 新移民来西方应从此认识"信用"的真正意义. 宽容是应该的,但我们不要利用他人的宽容和善良来放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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