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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梦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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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诉人不反对 福特上诉期留任机会大

 
16#
发表于 2012-12-4 15:16:09 | 只看该作者
政府机构的臃肿和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也是普遍的事实,原因还是用人不当和管理不善。裁减雇员虽然是明智之举,但是,受损害的实际仍是最底层的员工,老员工和管理层依然如故,是高薪+低效的宿主。
有没有想过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有一天也要从事政府部门工作?
提高效率,加强用人管理,发挥政府职能,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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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12-4 15:34:38 | 只看该作者

原诉人不反对 福特上诉期留任机会大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2-12-4 15:49 编辑
政府机构的臃肿和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也是普遍的事实,原因还是用人不当和管理不善。裁减雇员虽然是明智之举,但是,受损害的实际仍是最底层的员工,老员工和管理层依然如故,是高薪+低效的宿主。
有没有想过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有一天也要从事政府部门工作?
提高效率,加强用人管理,发挥政府职能,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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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ksecond 发表于 2012-12-4 15:16


说的好! 那么是谁妨碍政府机构削肿提高效率, 一裁员就是最底层最年轻拿钱少多干活的政府员工先裁掉? 难道政府就可以不讲费效比养大爷? 就拿这次教师冻薪来说, 其中一点是想限制年资长收入高的教师继续加薪和加班, 把一部分钱拿去给收入低的年青教师涨钱, 这就犯了工会的大忌. 本来会受益的年青教师不参加罢工的话, 工会要罚他们$500/天.
   
要解决政府部门用人不当和管理不善, 首先是要取消工会按年资保护工会会员的做法, 所有工会会员裁员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 政府应该有私人企业那样, 解散某个部门重新全社会公平招聘的权利, 政府工会不能有罢工闹翻天也不会失业的特权. 这些你能指望左翼政客去做吗? 别忘了政府工会的选票绝大部分是投给左翼政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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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12-4 16:04:13 | 只看该作者

原诉人不反对 福特上诉期留任机会大

政府机构的臃肿和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也是普遍的事实,原因还是用人不当和管理不善。裁减雇员虽然是明智之举,但是,受损害的实际仍是最底层的员工,老员工和管理层依然如故,是高薪+低效的宿主。
有没有想过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有一天也要从事政府部门工作?
提高效率,加强用人管理,发挥政府职能,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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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ksecond 发表于 2012-12-4 15:16


网上这些华人支持福特, 并不是因为他比苗大伟有钱, 或他粗鲁小毛病多象凡人, 而是他敢于向庞大臃肿花销巨大的市府工会开刀. 当然他的改革举动不可能都成功, 工会和其盟友左翼市议员们一直变着法的阻挠他的市府节约计划. 大家再怎么抱怨政府机构的臃肿和效率低下, 最终还要政客出头才可能解决一部分, 别指望有超人一个任期就能解决政府工会的问题, 加拿大没有人被授予了绝对的权利.  

如果台上的是苗大伟那样跟工会穿一条裤子的政客, 政府只能越来越庞大, 此公在任7年把市府人员增加50%就是例子. 因为左翼的理念就是大政府多雇吃官饭的, 当然税要多收, 不然市府人员怎么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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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12-4 16:41:47 | 只看该作者
"该律师表示,福特如此明目张胆地违背法律,造成市府面临不必要的混乱。"

问题在此,就是因为福特太“明目张胆”了,不像苗大萎之流那么精明,“含蓄”阴损,啥事老苗蔫儿不出流的就给办了,还太平无事。福特就是笨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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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12-4 16:45:2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仔细看过判词,有仔细听新闻,就不难知道谁在捍卫民主,谁在藐视法律,谁被打了耳光。
太右不是问题,只要选民选择了他,就是顺应民意的。但咱不能把法律和民主搅合在一起,这样既不民主又不法律。原告哪怕是极左活跃人士,他也是依法状告福特,左右只是政见倾向,只有合不合适,没有绝对的对错,难道左翼活跃人士状告有翼就是假仁假义?难道一翼独大、一人凌驾于法律就是大家想看到的吗?如果福特是个成熟强悍刚柔并济的右翼政客,何至出此闹剧,他这是把选民往左翼推,把法官至于尴尬境地,把民众当绑架,那孩子做肉盾,卑鄙至极,他就该是这记耳光的领受者。
griffiel 发表于 2012-12-4 14:41


争议一下,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
个人认为此次法官的判决有违民主以及民主社会法制的原则,理由如下:一、此案由法官以市长福特违反利益冲突有关的法规为由而令其停职,这一判决本身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原因是所依据的法规有问题。二、不错,事实是福特的所做作为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而该法规确实规定如出现违规情况应将违规者解职。这就是争议所在的地方。三、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以确保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目的,反过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对于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那么这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该利益冲突法规制定的初衷是好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在市政府中出现腐败行为。但该法规规定将违规者不论其违规行为是否对公众及个人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伤害而一律将其解职。个人认为这有违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五、本案法官根据此法规作出判决,令由本市多数选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市长停职,这一判决违反了民主的原则。
再次申明一下,这些都是个人的观点。本人不是学法律的,因此对于法律的认识可能有误,欢迎各位批评指正。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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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2-4 17:3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0# qwerasdfzxcv
有理!有理!

该帖已经同步到51微博 三川 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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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2-4 18:58:0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仔细看过判词,有仔细听新闻,就不难知道谁在捍卫民主,谁在藐视法律,谁被打了耳光。
太右不是问题,只要选民选择了他,就是顺应民意的。但咱不能把法律和民主搅合在一起,这样既不民主又不法律。原告哪怕是极左活跃人士,他也是依法状告福特,左右只是政见倾向,只有合不合适,没有绝对的对错,难道左翼活跃人士状告有翼就是假仁假义?难道一翼独大、一人凌驾于法律就是大家想看到的吗?如果福特是个成熟强悍刚柔并济的右翼政客,何至出此闹剧,他这是把选民往左翼推,把法官至于尴尬境地,把民众当绑架,那孩子做肉盾,卑鄙至极,他就该是这记耳光的领受者。
griffiel 发表于 2012-12-4 14: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的很对!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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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2-4 19:11:42 | 只看该作者
争议一下,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
个人认为此次法官的判决有违民主以及民主社会法制的原则,理由如下:一、此案由法官以市长福特违反利益冲突有关的法规为由而令其停职,这一判决本身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原因是所依据的法规有问题。二、不错,事实是福特的所做作为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而该法规确实规定如出现违规情况应将违规者解职。这就是争议所在的地方。三、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以确保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目的,反过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对于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那么这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该利益冲突法规制定的初衷是好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在市政府中出现腐败行为。但该法规规定将违规者不论其违规行为是否对公众及个人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伤害而一律将其解职。个人认为这有违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五、本案法官根据此法规作出判决,令由本市多数选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市长停职,这一判决违反了民主的原则。
再次申明一下,这些都是个人的观点。本人不是学法律的,因此对于法律的认识可能有误,欢迎各位批评指正。多谢。
qwerasdfzxcv 发表于 2012-12-4 16: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一,法官要做的首先是有法必依,他应该也必须做的是:根据双方的陈堂证供做出裁决,然后适用法律。任何人不能凌驾其上,即使他是民选的总统。
二,法律法规存在争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它本省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有不合适的,改就是了。但在改之前,法官必须执行现有的。而且,不要忘记,现有的法律就是通过民主形成的,它的修改也同样需要民主的过程。否定和藐视现有法律,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三,这一点,我相信法官和很多民众都认为福特的做法已经对社会形成了危害!比如他参与了涉及自己利益的决策过程,没有回避,这是绝对不应该的。
四,同二
五,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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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2-4 19:15:38 | 只看该作者
政府机构的臃肿和效率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也是普遍的事实,原因还是用人不当和管理不善。裁减雇员虽然是明智之举,但是,受损害的实际仍是最底层的员工,老员工和管理层依然如故,是高薪+低效的宿主。
有没有想过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有一天也要从事政府部门工作?
提高效率,加强用人管理,发挥政府职能,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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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nksecond 发表于 2012-12-4 15: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it makes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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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2-4 19:16:32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 那么是谁妨碍政府机构削肿提高效率, 一裁员就是最底层最年轻拿钱少多干活的政府员工先裁掉? 难道政府就可以不讲费效比养大爷? 就拿这次教师冻薪来说, 其中一点是想限制年资长收入高的教师继续加薪和加班, 把一部分钱拿去给收入低的年青教师涨钱, 这就犯了工会的大忌. 本来会受益的年青教师不参加罢工的话, 工会要罚他们$500/天.
   
要解决政府部门用人不当和管理不善, 首先是要取消工会按年资保护工会会员的做法, 所有工会会员裁员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 政府应该有私人企业那样, 解散某个部门重新全社会公平招聘的权利, 政府工会不能有罢工闹翻天也不会失业的特权. 这些你能指望左翼政客去做吗? 别忘了政府工会的选票绝大部分是投给左翼政客的.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2-12-4 15:3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it makes sense. you both make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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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12-4 19:17:42 | 只看该作者
网上这些华人支持福特, 并不是因为他比苗大伟有钱, 或他粗鲁小毛病多象凡人, 而是他敢于向庞大臃肿花销巨大的市府工会开刀. 当然他的改革举动不可能都成功, 工会和其盟友左翼市议员们一直变着法的阻挠他的市府节约计划. 大家再怎么抱怨政府机构的臃肿和效率低下, 最终还要政客出头才可能解决一部分, 别指望有超人一个任期就能解决政府工会的问题, 加拿大没有人被授予了绝对的权利.  

如果台上的是苗大伟那样跟工会穿一条裤子的政客, 政府只能越来越庞大, 此公在任7年把市府人员增加50%就是例子. 因为左翼的理念就是大政府多雇吃官饭的, 当然税要多收, 不然市府人员怎么发工资?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2-12-4 16: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I believe you ar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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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2-4 19:28:03 | 只看该作者
I believe you are right.
runyingw 发表于 2012-12-4 19: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福特的施政多数在大方向上是对的,但做法太粗糙。这也难怪,他就是一糙人。我认为福特能做成一些事情,不是因为他,而是所谓的福特阵营里有高人,比如 副市长Doug Holyday, 市议员Denzil Minan Wong. 负责预算的格兰特,还有市府的HR Manager, Anderson 等。
福特兄弟,实在是不敢恭维,更像个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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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12-4 19:45:43 | 只看该作者
争议一下,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
个人认为此次法官的判决有违民主以及民主社会法制的原则,理由如下:一、此案由法官以市长福特违反利益冲突有关的法规为由而令其停职,这一判决本身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原因是所依据的法规有问题。二、不错,事实是福特的所做作为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而该法规确实规定如出现违规情况应将违规者解职。这就是争议所在的地方。三、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以确保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目的,反过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对于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那么这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该利益冲突法规制定的初衷是好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在市政府中出现腐败行为。但该法规规定将违规者不论其违规行为是否对公众及个人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伤害而一律将其解职。个人认为这有违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五、本案法官根据此法规作出判决,令由本市多数选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市长停职,这一判决违反了民主的原则。
再次申明一下,这些都是个人的观点。本人不是学法律的,因此对于法律的认识可能有误,欢迎各位批评指正。多谢。
qwerasdfzxcv 发表于 2012-12-4 16: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Perfect.  Something must be wrong with the related law. I am not surprised what happened. Our law has focused on too much details, something minor. You are completely right. The lawer maker should ungrade the law and should focus on something major such as  serious injury, dangerous action .............which cause serious damage ..............
The current law make people fight over something minor which is time wasting , money wasting and ..........
The current law encourge people fighting over something minor.
The current law discourage hard working people because hard working people pat so much tax and let somebody wasted in legal field.
The current law only make lawyers rich . It leads a lot of people to study law and leave their engineer field and other field.  more and more people will learn how to fight and how to enjoy fighting  and how to make money from fighting.
That is why we can see in our daily life almost everything mede in China. hahahaha
If the cuurent law can be changed into focusing on something dangerous only and let everybody go back their normal career from fighting. We could build up more factories and we could produce our own canadian products. This country is supposed to richest country with so much natural resourse. We are proud of canada . Let us be proud of the system with a upgraded law. The upgraded law should give 80% working class more freedom. But the current law gives real criminal too much rights.
It is too strict with noraml people.   That is why people sue other all the time.  It find court worker , lawyers a lot of work . How about 80% working class like us? we will have to pay more tax for it, i guess. what do you guysd thiink abou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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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2-12-4 20:00:55 | 只看该作者

原诉人不反对 福特上诉期留任机会大

本帖最后由 字一行 于 2012-12-4 20:07 编辑

争议一下,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讨论。
个人认为此次法官的判决有违民主以及民主社会法制的原则,理由如下:一、此案由法官以市长福特违反利益冲突有关的法规为由而令其停职,这一判决本身违反了民主的原则,原因是所依据的法规有问题。二、不错,事实是福特的所做作为的确违反了有关法规,而该法规确实规定如出现违规情况应将违规者解职。这就是争议所在的地方。三、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以确保社会以及这个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为目的,反过来说就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对于社会和社会中的个体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那么这个人就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四、该利益冲突法规制定的初衷是好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在市政府中出现腐败行为。但该法规规定将违规者不论其违规行为是否对公众及个人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伤害而一律将其解职。个人认为这有违民主社会的法制原则。五、本案法官根据此法规作出判决,令由本市多数选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的市长停职,这一判决违反了民主的原则。
再次申明一下,这些都是个人的观点。本人不是学法律的,因此对于法律的认识可能有误,欢迎各位批评指正。多谢。

违反法规已经错了,更错的是他对法律轻视的态度。如果认错了,他就不会受到这么重的处罚了。所以他自己事后也只能向民众对不起了。这对华人移民来说也是一个教训,很多人认为加拿大的法律是宽松的,但其实有其严酷的地方。你可以对法律中的具体条文提出意见,但在法官和法庭面前一定要保持谦卑的态度。具体请看http://blog.51.ca/u-156293/2012/12/01/没有法律的民主就是一场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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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2-12-4 20:49:54 | 只看该作者

原诉人不反对 福特上诉期留任机会大

本帖最后由 qwerasdfzxcv 于 2012-12-4 20:56 编辑
一,法官要做的首先是有法必依,他应该也必须做的是:根据双方的陈堂证供做出裁决,然后适用法律。任何人不能凌驾其上,即使他是民选的总统。
二,法律法规存在争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它本省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有不合适的,改就是了。但在改之前,法官必须执行现有的。而且,不要忘记,现有的法律就是通过民主形成的,它的修改也同样需要民主的过程。否定和藐视现有法律,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三,这一点,我相信法官和很多民众都认为福特的做法已经对社会形成了危害!比如他参与了涉及自己利益的决策过程,没有回避,这是绝对不应该的。
四,同二
五,同一
51观察员 发表于 2012-12-4 19:11


谢谢您的回复。
对于您所说的第一、二两点,我完全赞同,但对于第三点还是有不同的看法。
福特的做法是否已经对社会形成了危害,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也是我写此文的重点。如果福特认为他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相信他也不会那样去做。恰恰相反,正因为他自己不认为他用市政府抬头的信纸募集$3,150用于他组织的由低收入家庭儿童组成的球队是错误的行为,而且他也不认为应该由他自己掏腰包,所以才会有他参与投票一事。不错,我们都承认,福特是一个粗人(这一点上他哥哥比他好一些),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这一点没有疑问。但他的做法是否已经对社会形成了危害,不能根据“法官和很多民众都认为福特的做法已经对社会形成了危害”而认定,而是要根据事实,要有证据。这是民主社会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否则那我“认为”福特的行为对社会有很大的贡献,就能给他发勋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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