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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你就洗洗睡了吧,别在这儿得了便宜还卖乖.
B13在"民主"的大旗下通过了.同性恋们着实高兴了一下.不过先别急,你们高兴得太早了.
以前我们对同性恋们的态度还是包容的,没太在意.通过这次闹B13,我们真正的警觉了,反而对同性恋们开始厌恶了.从现在这一刻起,我们要每时每刻保持警惕,时时刻刻教育我们的子女,告诉他们同性恋是反自然规律的(如果大多数人都是同性恋了,人类离灭亡就在咫尺了),是不对的,要远离同性恋们,当然我们不会触犯那个法律.也正是因为这个SB法通过了,我们更要时刻提醒子女们尽量躲同性恋们远点儿(放心,我们不会触犯那个法律),否则真的很容易沾包若上麻烦的.
同性恋们上窜下跳的,无非两大主要原因:1.受到太多的歧视,所以要不断的抗争.想通过法律途径受到保护,寻求尊重,立贞洁牌坊.2.尽量将同性恋的圈子扩大,增加择偶范围.否则遇到杀人恶魔的比率太高了.
其实你们也该跟作者一起洗洗睡了吧.你们毕竟是反自然规律的,否则也就没有人类了.识趣的自己关上门爱干嘛干嘛.就别挖空心思想贞洁牌坊的事了.
至于作者提的“我看不到这个法案在哪里谈到性教育,你是否可以指给我看看?”.你们当然不会傻到把这些明着写出来,这只是你们的很"隐蔽"的一步,你们肯定还会有很多后续的手段.不过你们要抓紧,否则等自由党下台后,就不太方便了.
顺便提一句,HST的通过,让我们对"民主"从根本上怀疑了.有多少老百姓同意了?占多大比例?那它为什么以"民主"的方式通过了?!还有当议员们都举手通过给自己涨薪金的时候,考虑过老百姓们同意了吗?以后选举,我们一定参加."有枣没枣打三竿","铁拐李把眼儿挤",玩儿呗.
sblawsblaw 发表于 2012-6-7 12:09
这位sblawsblaw童鞋,您以前是否具有包容之心,我无从判断,因为您是新注册的SB马甲,我倒是看到你总共十几个帖子全是连篇累牍地刷墙反对同性恋,为51贡献很大啊。从这些帖子里我丝毫看不出你有什么包容之心。
相反,我认为你的言语体现了有几个网友对同性恋的潜意识、或刻意的歧视。如果一个杀人恶魔是变态,而这个恶魔又是同性恋,因此就认为整个同性恋一类人都是杀人恶魔“比例太高”,都有可能是杀人恶魔。如果按照这样一个逻辑,那么本拉登这个恐怖分子是变态,而他同时又是异性恋,是否可以认为向您、我这样的异性恋一类人也都是恐怖分子“比例太高”,都有可能是恐怖分子?
--不分青红皂白,刻意煽动对一群人的仇视,就是对这群人的语言伤害。这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我们华人是少数族裔,在进入这个社会的一百多年中(一直到现在),也曾抵抗过各种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和语言伤害。同样我们也不应该提倡对其他少数族群的歧视和语言伤害。因为这个多元化社会在进步,它的根本一点(我想也是反欺凌法案所提倡的根本一点),就在于包容,在于人人平等。
正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才享有平等的权力,不论这个人是华裔还是英裔,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是男性还是女性,是信教还是不信教。正因为这是个包容的社会,不同类型的人才得以和睦相处,相互尊重,认识到别人跟自己不一样,但并不因为不一样而产生歧视,不因为不一样而可以随意用脏字、用“乱伦”、“毒品和艾滋病”、“恶魔”来形容别人。
我认为原文中说得很好(51编辑太不具专业性,竟然篡改别人的标题),反欺凌法案并不是要让同性恋侵占“公社田”,我也看不到这个法案会把异性恋转化成同性恋、“尽量将同性恋的圈子扩大”。而是在给每个人、每一个受到欺凌的儿童以一片安全的“自留地”。
前一段时间,一些宗教人士故意把《反欺凌法案》解读成“给幼儿灌输性教育”,实际上就是在故意造谣作假,鼓动不看英文的人们对法案的恐惧,鼓吹这一法案会“尽量将同性恋的圈子扩大”。
您说的有一点是对的:同性恋或与同性恋相关的学生“受到太多的歧视”。有的学生也许不是同性恋,但是也会因衣着或行为而遭同学以同性恋欺负。近两年安省就有高中生因为性取向而遭到欺凌,最后自杀。我认为这个社会需要反对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反对对残疾人的歧视,同样也应该反对对同性恋的歧视。难道同性恋的学生就不是人,同性恋学生的生命就不是生命?
我不想和你争辩同性恋是否是天生,专业的心理学会早已把同性恋排除在“病”之外,人为地妄想去“纠正”同性恋或是恐惧被转化成同性恋都是无稽之谈。我也不想和你讨论同性恋的生活方式。
在这里我只想跟您争论一件事:同性恋的人在社会上确实存在,他们不是可以随意任语言贬低的空泛概念,而是一个一个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生命。在不影响公众的前提下,你有保持你异性恋生活方式的自由,而同性恋也应该有他们保持自我生活方式的自由。社会应该尊重他们的自我,尊重他们的平等。
随便说一句,我不是同性恋,也不感兴趣同性恋的生活方式。但是我赞同这样一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话,但是我要捍卫你说话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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