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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说: 法律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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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5 08:0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能做甚麽?
[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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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棋盤評論

撰文︰木然

轟動全球的「人體殘肢郵包案」疑犯馬格諾達昨日在德國柏林被警方逮捕,這是預料的結果。原因除了「天網恢恢」外,馬格諾達高調挑戰法律以及極端膨脹的製造轟動效應心態,決定他今日墜落法網的必然命運。
由於加德兩國有引渡條約,馬格諾達將會很快被引渡回來受審,這也是能預料的。剩下的事情,將交由法律去解決。
我們的法律能做些甚麽事情呢?我覺得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將令全球聚焦加國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價值觀。由於案犯高調的作案手法,像拍攝錄影放上網路、將殘肢分別郵寄給聯邦保守黨和聯邦自由黨黨部,導致媒體廣泛報道,之後疑犯更離開加國,遠赴法國,輾轉到了德國,這種電影演繹引發街聞巷議,勢必增加審理的難度,也令加國司法審理面臨嚴峻的挑戰。
「人體殘肢郵包案」披露後,媒體的報道多從道德與人倫的視點去追蹤和推測犯罪者的心理,但這不是法律的。隨着疑犯的落網,一切將回到法律內。但法律不是一把萬能的尺子,法院的審理自然按照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去求得法律的公正審判。但現實生活中,像法官這類的法律適用者並不會完全接受這類規則的約束,他們常常會超越所謂的「法律規則」,所以沒有人能預料到「馬格諾達案」的終極結果是甚麼。

推崇法律價值觀

而且,除卻「法律規則」之外,還有更被推崇的「法律價值觀」,這也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因素之一。審理「李偉光案」時,控辯雙方對案情的爭論性不大,庭審主要圍繞李偉光(Vince Li)是否患有精神病?他是否需要為案發時他的行為負責?結果法官最終判決李偉光患有精神分裂症,毋須負刑事責任。同類案件還有當年美國總統列根遇刺案,疑犯約翰.欣克利(John Warnock Hinckley, Jr.)起初被指控13項罪名,後因查出他患有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無罪,此案導致美國國會和很多州議會修改法律,為以後法庭上採信精神病加上了更嚴格的條件,有幾個州甚至廢止了精神病可以作為無罪理由的規定。
筆者並無刻意將「馬格諾達案」與「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作比較,我想表達的觀點是:我認為「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勢必引導加國民眾對加拿大現有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價值觀」作重新的認識和梳理,這有可能引發新的討論和變革。
沙发
发表于 2012-6-5 08:13:38 | 只看该作者
恢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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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08:14:35 | 只看该作者
木然可能来加拿大日子尚浅,李伟光案跟林君案根本是两码事。
当法律受民族主义影响,法律不可能有公义,和林君案最像的应该是1990年盘瑞文、沈镰的千岛湖碎尸案,两个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中国人,凶手和受害者都不涉及加拿大人。
话说当年盘瑞文、沈镰一对小情侣移民加拿大,和很多国移女孩一样,沈镰生活变得不检点,搭上了不同种族男人,她尤其是喜欢黑人,多顶绿帽子带上头,增经受过医学训练的潘瑞文忍不住,利用他的医学知识把沈杀了,肢解了放弃在安省千岛湖不同地方。
盘后来在Whitby Psychiatric Hospital长时间观察,一审没罪,上诉定罪一级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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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5 10:39: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强 于 2012-6-5 11:42 编辑
法律能做甚麽?
[2012-06-05]



大棋盤評論

撰文︰木然

轟動全球的「人體殘肢郵包案」疑犯馬格諾達昨日在德國柏林被警方逮捕,這是預料的結果。原因除了「天網恢恢」外,馬格諾達高調挑戰法律以及極端膨脹的製造轟動效應心態,決定他今日墜落法網的必然命運。
由於加德兩國有引渡條約,馬格諾達將會很快被引渡回來受審,這也是能預料的。剩下的事情,將交由法律去解決。
我們的法律能做些甚麽事情呢?我覺得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將令全球聚焦加國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價值觀。由於案犯高調的作案手法,像拍攝錄影放上網路、將殘肢分別郵寄給聯邦保守黨和聯邦自由黨黨部,導致媒體廣泛報道,之後疑犯更離開加國,遠赴法國,輾轉到了德國,這種電影演繹引發街聞巷議,勢必增加審理的難度,也令加國司法審理面臨嚴峻的挑戰。
「人體殘肢郵包案」披露後,媒體的報道多從道德與人倫的視點去追蹤和推測犯罪者的心理,但這不是法律的。隨着疑犯的落網,一切將回到法律內。但法律不是一把萬能的尺子,法院的審理自然按照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去求得法律的公正審判。但現實生活中,像法官這類的法律適用者並不會完全接受這類規則的約束,他們常常會超越所謂的「法律規則」,所以沒有人能預料到「馬格諾達案」的終極結果是甚麼。

推崇法律價值觀

而且,除卻「法律規則」之外,還有更被推崇的「法律價值觀」,這也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因素之一。審理「李偉光案」時,控辯雙方對案情的爭論性不大,庭審主要圍繞李偉光(Vince Li)是否患有精神病?他是否需要為案發時他的行為負責?結果法官最終判決李偉光患有精神分裂症,毋須負刑事責任。同類案件還有當年美國總統列根遇刺案,疑犯約翰.欣克利(John Warnock Hinckley, Jr.)起初被指控13項罪名,後因查出他患有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無罪,此案導致美國國會和很多州議會修改法律,為以後法庭上採信精神病加上了更嚴格的條件,有幾個州甚至廢止了精神病可以作為無罪理由的規定。
筆者並無刻意將「馬格諾達案」與「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作比較,我想表達的觀點是:我認為「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勢必引導加國民眾對加拿大現有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價值觀」作重新的認識和梳理,這有可能引發新的討論和變革。
8号 发表于 2012-6-5 09:03


其实,不管是「馬格諾達案」,还是「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也好,都是现法律的“灰色地带”,即法律使医学无法早期触及的地带。

精神疾病有数百种,在加拿大平均每年每5人中就有一人会得其中的一种疾病。而且,根据WHO的统计,这个比例在全世界是相同的,即一定的人口,就有一定比例的精神疾病患者。如果这类疾病能够早期医学介入,许多案件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现行的社会现状由于法律、经济等等的限制原因,使早期的医学介入化为泡影,也使此类案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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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6-5 10:46:32 | 只看该作者
恢复死刑。
了然于胸 发表于 2012-6-5 09:13



这本来就是现行法律的“灰色地带”。你如何让法律自己判自己的“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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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6-5 10:51:17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木然的异想天开:


筆者並無刻意將「馬格諾達案」與「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作比較,我想表達的觀點是:我認為「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勢必引導加國民眾對加拿大現有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價值觀」作重新的認識和梳理,這有可能引發新的討論和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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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5 10:53: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强 于 2012-6-5 11:55 编辑
木然可能来加拿大日子尚浅,李伟光案跟林君案根本是两码事。
当法律受民族主义影响,法律不可能有公义,和林君案最像的应该是1990年盘瑞文、沈镰的千岛湖碎尸案,两个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中国人,凶手和受害者都不涉及加拿大人。
话说当年盘瑞文、沈镰一对小情侣移民加拿大,和很多国移女孩一样,沈镰生活变得不检点,搭上了不同种族男人,她尤其是喜欢黑人,多顶绿帽子带上头,增经受过医学训练的潘瑞文忍不住,利用他的医学知识把沈杀了,肢解了放弃在安省千岛湖不同地方。
盘后来在Whitby Psychiatric Hospital长时间观察,一审没罪,上诉定罪一级谋杀。
8号 发表于 2012-6-5 09:14


能否提供一下“潘瑞文、沈镰的千岛湖碎尸案”的详细资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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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6-5 11:03:47 | 只看该作者
死刑问题上,加拿大与美国没有可比性。前者已废除多年,后者仍有。
至于"法律價值觀",甚至"恢复死刑",如果作者关注最近审结的安省Woodstock镇八岁女童被害一案,应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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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1:51:17 | 只看该作者
能否提供一下“潘瑞文、沈镰的千岛湖碎尸案”的详细资料? 谢谢。
东方强 发表于 2012-6-5 11:53


当年没有互联网,我刚尝试找,只找到:

http://newnews.ca/?action-viewnews-itemid-1260

可能要靠我们这些老移民口述历史,木然应该能在星岛找到以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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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2:11: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8号 于 2012-6-5 13:15 编辑

木然走进了个误区,李伟光是明显精神病,林君那个白灰没有证据说他是精神病。木然也太好人,硬替凶手辩护,引进精神病这个理由,木然错误是他粗暴地假设归类所有变态杀人就是精神病。

不过木然也带出一个很好重点- 法律价值观。西方法律价值观源于两大点:1。后果和潜在后果,2。自由意志(free will)。一个人犯了事,是不是他选择去做,还是其它因素另他身不由己去做。这个身不由己标准定得很高,不是普通的高,是极端地高,不是你说有精神病就可以到处杀人。法院要证明有精神病或其它原因,令犯人身不由己(incapcitated),令行为违反自由意志,行为绝对不是自己意愿。

举个例,如果你被人绑架,警察在追捕,犯人拿枪要你超速驾驶你又撞死人,当时你行为违反你自由意志,所以你不会有罪。我不知道木然说美国那些地方不能以精神病危辩护理由,因为这个完全违反习惯法违反西方哲学、西方法律准则,木然是不是信口开河?

前两天看新闻说谷开来可能避免一死,因为她没下手杀人,她主使杀人的手下将会被判死刑。这个法律观点很有趣,主使杀人那个有绝对自由意志,她的判罪竟然会比受她控制没有完全自由意志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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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2:27: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8号 于 2012-6-5 14:07 编辑

1985年有个State vs Osbey案例,Osbey长时间受老公不停殴打,有次老公拿枪恐吓要杀死她,她忍不住拿枪杀了老公,后来被判无罪,理由是她incapicated,身不由己。这个就是鼎鼎大名的Battered Spouse Syndrome案例。女同胞们千万不要高兴今天晚上回去把老公宰了,辩护门槛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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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6-5 12:38:47 | 只看该作者
木然走进了个误区,李伟光是明显精神病,林君那个白灰没有证据说他是精神病。木然也太好人,硬替凶手辩护,引进精神病这个理由,木然错误是他粗暴地假设归类所有变态杀人就是精神病。

不过木然也带出一个很好重点- 法律价值观。西方法律价值观源于两大点:1。后果和潜在后果,2。自由意志(free will)。一个人犯了事,是不是他选择去做,还是其它因素另他身不由己去做。这个身不由己标准定得很高,不是普通的高,是极端地高,不是你说有精神病就可以到处杀人。法院要证明有精神病或其它原因,令犯人身不由己(incapcitated),令行为违反自由意志,行为绝对不是自己意愿。

举个例,如果你被人绑架,警察在追捕,犯人拿枪要你超速驾驶你又撞死人,当时你行为违反你自由意志,所以你不会有罪。我不知道木然说美国那些地方不能以精神病危辩护理由,因为这个完全违反习惯法违反西方哲学、西方法律准则,木然是不是信口开河?

前两天看新闻说谷开来可能避免一死,因为她没下手杀人,她主使杀人的手下将会被判死刑。这个法律观点很有趣,主使杀人那个有绝对自由意志,她的判罪竟然会比受她控制没有完全自由意志的轻???
8号 发表于 2012-6-5 13:11

你驴脑袋就是驴脑袋,前半截说的还靠谱,后面扯上谷开来,你那中国人的劣根性-好攀比,就暴露无遗了。

中国是中国,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你用加拿大的法律去中国断案,你你自己说,你脑袋是不是让驴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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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6-5 12:58:07 | 只看该作者
8号的立论极其专业,句句到肉,绝无半点弯弯绕游花园,逻辑思路观点精准,确是坛中极少有的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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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6-5 13:03:42 | 只看该作者
你驴脑袋就是驴脑袋,前半截说的还靠谱,后面扯上谷开来,你那中国人的劣根性-好攀比,就暴露无遗了。

中国是中国,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你用加拿大的法律去中国断案,你你自己说,你脑袋是不是让驴踢了?
紫玉龙山 发表于 2012-6-5 13:38

你不要光说别人“脑袋就是驴脑袋”。中共统治60多年了,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精神卫生法》,更不要说有什么《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法》了。

所以谷案的处理不可能有什么司法程序,完全由政治利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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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6-5 13:09:05 | 只看该作者
木然走进了个误区,李伟光是明显精神病,林君那个白灰没有证据说他是精神病。木然也太好人,硬替凶手辩护,引进精神病这个理由,木然错误是他粗暴地假设归类所有变态杀人就是精神病。

不过木然也带出一个很好重点- 法律价值观。西方法律价值观源于两大点:1。后果和潜在后果,2。自由意志(free will)。一个人犯了事,是不是他选择去做,还是其它因素另他身不由己去做。这个身不由己标准定得很高,不是普通的高,是极端地高,不是你说有精神病就可以到处杀人。法院要证明有精神病或其它原因,令犯人身不由己(incapcitated),令行为违反自由意志,行为绝对不是自己意愿。

举个例,如果你被人绑架,警察在追捕,犯人拿枪要你超速驾驶你又撞死人,当时你行为违反你自由意志,所以你不会有罪。我不知道木然说美国那些地方不能以精神病危辩护理由,因为这个完全违反习惯法违反西方哲学、西方法律准则,木然是不是信口开河?

前两天看新闻说谷开来可能避免一死,因为她没下手杀人,她主使杀人的手下将会被判死刑。这个法律观点很有趣,主使杀人那个有绝对自由意志,她的判罪竟然会比受她控制没有完全自由意志的轻???
8号 发表于 2012-6-5 13:11


“林君那个白灰”可能与李伟光一样患有精神病,但是患的病种绝对不一样,所有不能相提并论。

从此看来,木然即不懂法,也不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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