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方强 于 2012-6-5 11:42 编辑
法律能做甚麽?
[2012-06-05]
大棋盤評論
撰文︰木然
轟動全球的「人體殘肢郵包案」疑犯馬格諾達昨日在德國柏林被警方逮捕,這是預料的結果。原因除了「天網恢恢」外,馬格諾達高調挑戰法律以及極端膨脹的製造轟動效應心態,決定他今日墜落法網的必然命運。
由於加德兩國有引渡條約,馬格諾達將會很快被引渡回來受審,這也是能預料的。剩下的事情,將交由法律去解決。
我們的法律能做些甚麽事情呢?我覺得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將令全球聚焦加國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價值觀。由於案犯高調的作案手法,像拍攝錄影放上網路、將殘肢分別郵寄給聯邦保守黨和聯邦自由黨黨部,導致媒體廣泛報道,之後疑犯更離開加國,遠赴法國,輾轉到了德國,這種電影演繹引發街聞巷議,勢必增加審理的難度,也令加國司法審理面臨嚴峻的挑戰。
「人體殘肢郵包案」披露後,媒體的報道多從道德與人倫的視點去追蹤和推測犯罪者的心理,但這不是法律的。隨着疑犯的落網,一切將回到法律內。但法律不是一把萬能的尺子,法院的審理自然按照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去求得法律的公正審判。但現實生活中,像法官這類的法律適用者並不會完全接受這類規則的約束,他們常常會超越所謂的「法律規則」,所以沒有人能預料到「馬格諾達案」的終極結果是甚麼。
推崇法律價值觀
而且,除卻「法律規則」之外,還有更被推崇的「法律價值觀」,這也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因素之一。審理「李偉光案」時,控辯雙方對案情的爭論性不大,庭審主要圍繞李偉光(Vince Li)是否患有精神病?他是否需要為案發時他的行為負責?結果法官最終判決李偉光患有精神分裂症,毋須負刑事責任。同類案件還有當年美國總統列根遇刺案,疑犯約翰.欣克利(John Warnock Hinckley, Jr.)起初被指控13項罪名,後因查出他患有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無罪,此案導致美國國會和很多州議會修改法律,為以後法庭上採信精神病加上了更嚴格的條件,有幾個州甚至廢止了精神病可以作為無罪理由的規定。
筆者並無刻意將「馬格諾達案」與「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作比較,我想表達的觀點是:我認為「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勢必引導加國民眾對加拿大現有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價值觀」作重新的認識和梳理,這有可能引發新的討論和變革。
8号 发表于 2012-6-5 09:03 ![]()
其实,不管是「馬格諾達案」,还是「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也好,都是现法律的“灰色地带”,即法律使医学无法早期触及的地带。
精神疾病有数百种,在加拿大平均每年每5人中就有一人会得其中的一种疾病。而且,根据WHO的统计,这个比例在全世界是相同的,即一定的人口,就有一定比例的精神疾病患者。如果这类疾病能够早期医学介入,许多案件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现行的社会现状由于法律、经济等等的限制原因,使早期的医学介入化为泡影,也使此类案件层出不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