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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来的没有入籍的加拿大移民,到底算不算中国公民?

 
16#
发表于 2012-5-22 19:08:42 | 只看该作者
你是在开玩笑吧,国内的人都没有投票权,还要争取海外公民投票权?
weinberger 发表于 2012-5-22 16:18



    名义上的选举权还是有的,县区一级的人大代表是直选的,只不过中国的选举大部分是走过场。

不过近几年国内区县一级的人大代表竞争的很激烈,各个单位的头头都争着要当人大代表,如果选不上人大代表,他们想方设法也要弄个同级的政协委员,其中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可以进人大政协和其他代表认识,拉拉关系,建立和丰富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源,尤其是那些来自的两院的代表,是大家争相拉关系的对象;二是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如果犯事了,要逮捕他们,必须要有同级的人大批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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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5-22 19:10:55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吃里扒外,逾期不归的访问学者呢?

一个刚刚退休的汽车配件厂工人,20年来一直每天开车200公里上大夜班。他老婆就是一个叛逃的访问学者。他本人以前在大学里是物理教授。

对这些人,国家是不是有权追讨培养费?
hls812 发表于 2012-5-22 20:01


只要没有加入外国国籍,他们还是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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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5-22 21:12:32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吃里扒外,逾期不归的访问学者呢?

一个刚刚退休的汽车配件厂工人,20年来一直每天开车200公里上大夜班。他老婆就是一个叛逃的访问学者。他本人以前在大学里是物理教授。

对这些人,国家是不是有权追讨培养费?
hls812 发表于 2012-5-22 20:01

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说, 这个教授在国内工作, 为国家做了不小的贡献, (能做到教授, 应该也有不小的成绩), 而她(他)离开了中国, 以后他(她)老了, 退休了,  不需要中国政府给他(她)发养老金, 是不是国家也从他(她)身上收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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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6-10 09:24:30 | 只看该作者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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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6-10 13:33:08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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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6-10 14:22:43 | 只看该作者
国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可是中共可以任意将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tid=359273&extra=&page=39
http://bbs.51.ca/thread-36395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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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6-10 17:09:35 | 只看该作者
1. 中国现在是不是一个法制国家,自有公论,没必要在这讨论。

2. 一个与生俱来的财产,在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放弃的前提下,被另外的人或者集团剥夺,这在法制国家发生的话结果会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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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6-10 19:35:02 |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很认同把社会学看成是人为学。只要某集团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就可以人为的改变一切,更何况一个国籍法呢?!

但如果是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美国有个案子叫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按该国的法律,以血统关系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所以试图拿美国的国籍政策为中国国籍政策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看各国的国籍政策,也是要看实行的结果,不要在条文中咬文嚼字。譬如你说美国政府反对双重国籍,当我们看到有那么多美国人拥有双重国籍,我们不妨想想为什么?自大清到1955年,为什么东南亚的那么多华人有双重国籍,大家都相安无事?台湾人很多都有双重国籍,政府也不找人麻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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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6-10 19:52:01 | 只看该作者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如加拿大;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如中国大陆;但绝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等等。也就是说,像中共那样无理地剥夺人家祖籍国国籍的国家少之又少之。
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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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6-11 08:51:15 | 只看该作者
出入境管理条理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从来就没救世主 发表于 2012-5-22 13:49

嗯,有规定,谢从版!

但问题,俺是旅游来的加拿大,不是定居,然后就“难民”了,这样的情况,您看您咋整?
紫玉龙山 发表于 2012-5-22 14:00


或者, 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超过多久才算"定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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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2-6-11 23:01:51 | 只看该作者
举一个中国国籍法的不合理或者横蛮无理的案例。

一个2岁随父母移民到加拿大的孩子,8岁时父母入籍并且带全家入籍。而一个8岁的小孩是不需要入籍宣誓,并且能成功地拿到加拿大护照。按中国国籍法,不分青红皂白,就剥夺了该童的国籍,这合理吗?请注意,虽然加拿大给了这个小孩加拿大护照,并给于保护,但还是要求这个小孩在28岁前,自己确认国籍。也就是说,这个小孩在28岁前,并没有失去中国国籍,但中国国籍法就是不承认这个小孩的中国籍。这样的法律难道不许修改吗?

有些人拿宣誓说事,但对一个没宣过誓的小孩,你又怎么解释呢?一个国家应该保护的,却随随便便地放弃了,这样的法律不是如同儿戏吗?

同样的案例,在日本是有解决方案的,就是法律上承认这个小孩的双重国籍,然后到该小孩成年后,自己决定国籍。当全世界各国人民交往越来越密切,多国籍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当你高唱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时,连一个双重国籍都不能容忍,那还能为共产主义奋斗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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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6-11 23:05:52 | 只看该作者
或者, 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超过多久才算"定居"呢?
改革开放 发表于 2012-6-11 09:51


出国读书就被要求注销户口,和定居根本没什么关系。
一条没有道理可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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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6-11 23:17:04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吃里扒外,逾期不归的访问学者呢?

一个刚刚退休的汽车配件厂工人,20年来一直每天开车200公里上大夜班。他老婆就是一个叛逃的访问学者。他本人以前在大学里是物理教授。

对这些人,国家是不是有权追讨培养费?
hls812 发表于 2012-5-22 20:01


没什么好追究的,只要他工作过5年,他的培养费就不用付了。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
很多人工作了十几年,自费出国读书,既没有退职,也没领到退职金,等人一入籍,立马翻脸不认,什么都不给了,你说能通过什么途径回国追讨?

一个住桶子楼的教授,能花掉人民多少钱?还是按老邓理论办事,让他先富起来,这没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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