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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s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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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31#
发表于 2011-9-3 07:08:39 | 只看该作者
你错了,警察来了会判你全责,因为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也属于“行人”的一种,而你妹妹在右转的时候并没有确保绝对安全就转弯,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正常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右转时,如果信号灯是红灯,则必须先停车,确保安全时右转,如果信号灯是绿灯时,也要降低车速至15以下,确保没有行人时才可以转弯。

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茶包 发表于 2011-9-2 16: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请不要忽悠别人:
1. 自行车按交通法应该上路行驶,何来属于“行人”的一种?
2. 机动车右转看盲点防的是低速过马路的行人,不是远处人行道高速飞来的自行车,如果骑车人又不按规定下车推行,被撞倒当然是结果。骑车人有错在先,何来驾驶员全责
3. 绿灯右转如果车速被控制在15以下,驾驶证恐怕都拿不到

我多年前所听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国人在人行道飞奔被driveway上倒车的撞倒反被警察判全责的例子,虽然倒车的按交通法是最没有路权的,但骑车人有错在先,驾驶员对这种情形完全不可预见,也超出了交通手册对驾驶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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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9-3 07:44:40 | 只看该作者
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38

你好,法官,我一直都想了解那是什么名义的民事赔偿,学习中,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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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1-9-3 08:49:25 | 只看该作者
奉劝你还是少在人行道上骑车, 一旦把行人撞死撞伤了, 你要支付的赔偿不会比司机把行人撞死撞伤的民事赔偿少, 自己琢磨吧. 什么"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到法庭上都没用.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49



这位老兄看看原文吧,支付的赔偿为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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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9-3 21:57:00 | 只看该作者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回复 13# 夏天很短暂
涨呀,前五年downtown的parking ticket 30刀,现在40刀,五年涨幅超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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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1-9-4 00:01:4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自行车与行人一样,在交通范畴属于非机动车类。如果将他们与机动车置于同一个车道,无异于是置他们于死地。从人身安全考虑,没有行人道的地方,行人也不愿意在马路上行走,那为何要强迫自行车与机动车同道?骑自行车的人也是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然,在人行道上,行人有优先权,自行车应该限制速度。人,应该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阿亮 发表于 2011-9-2 22:41


我完全赞同你的高见!人缴税,车又没交税,人走小路,车走大路,简直是对人类的侮辱。

我还赞同你的换位思考:与其老死难看,病死难受,不如被撞死。

昨日的东方吹走了明日的乌云,地平线上展现出一颗不平凡的无厘怪,讴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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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1-9-4 10:07:14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请不要忽悠别人:
1. 自行车按交通法应该上路行驶,何来属于“行人”的一种?
2. 机动车右转看盲点防的是低速过马路的行人,不是远处人行道高速飞来的自行车,如果骑车人又不按规定下车推行,被撞倒当然是结果。骑车人有错在先,何来驾驶员全责
3. 绿灯右转如果车速被控制在15以下,驾驶证恐怕都拿不到

我多年前所听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国人在人行道飞奔被driveway上倒车的撞倒反被警察判全责的例子,虽然倒车的按交通法是最没有路权的,但骑车人有错在先,驾驶员对这种情形完全不可预见,也超出了交通手册对驾驶员的要求
starwars 发表于 2011-9-3 08:0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这位兄弟,他没错,而且他说的是对的。。。

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右转的错,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其实警察判断,也是根据事实,和当事人描述。无论当事人撒谎不撒谎,    自行车直行,优先权为自行车,自行车无论什么速度,就是光速也是右转的错,因为右转车辆必须看盲点,就是右转车辆的错。

倒车的不然,根据碰撞点不同,可以有很多种判定,如果碰撞点在机动车尾部,机动车倒车未进行有必要的左右回视,违反规定,机动车错。 如果碰撞点在尾部2边,同理机动车错。如果碰撞点在机动车中部,且碰撞DENT有深度,证明自行车1,速度太快无法停下 2,骑手分心,2种情况都是自行车全责。。。

而右转的那个,就不用想了,就是Y RACING,就是Y闯红灯,一样都是机动车错,这点是无容置疑的。所以那位仁兄说的没错“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 而他明显不是不知道,也没有忽悠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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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1-9-4 22:32:28 | 只看该作者
撞死人难道只有交通违规之惩罚,就没有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

民事赔偿那是其他事,撞人的没有钱赔付,或者被撞的没家属或者没钱请律师,这人就白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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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1-9-4 22:37:34 |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可能会判刑3年。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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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9:58:48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人的问题,我长期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比较慢,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因为我明白那不是我的道,有人问为什么不到车道去,我胆小,70的道路速度,汽车司机多数心理会骂我的。所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palwang2000 发表于 2011-9-2 12: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什么自行车能上车道,有规定的 !(和轮子大小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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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9:59:34 | 只看该作者
只要符合规定,你和汽车有同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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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1-9-14 20:27:20 | 只看该作者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不,这位兄弟,他没错,而且他说的是对的。。。

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右转的错,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其实警察判断,也是根据事实,和当事人描述。无论当事人撒谎不撒谎,    自行车直行,优先权为自行车,自行车无论什么速度,就是光速也是右转的错,因为右转车辆必须看盲点,就是右转车辆的错。
ishcp 发表于 2011-9-4 11: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自行车能直行过路口吗?!骑车人应该下车推行才合法!推行又怎能撞上机动车?!驾驶手册上明确阐明,优先权不是绝对的,比如all-way stop,该你走你没走,结果后来的人走到一半的时候你去把人家撞了,当然属于你的责任。同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在右转,骑车的还撞上了显然是不对的,要不就是骑车人没有下车推行,想高速闯过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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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1-9-14 20:38:14 | 只看该作者
自行车能直行过路口吗?!骑车人应该下车推行才合法!推行又怎能撞上机动车?!驾驶手册上明确阐明,优先权不是绝对的,比如all-way stop,该你走你没走,结果后来的人走到一半的时候你去把人家撞了,当然属于你的责任。同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在右转,骑车的还撞上了显然是不对的,要不就是骑车人没有下车推行,想高速闯过路口
starwars 发表于 2011-9-14 21: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说明的是,作为驾驶员只要严格遵照驾驶手册开车,就可以对那些人行道骑车的无视。只要驾驶员在正确的时间/地点做了该做的事情,对于栽赃或飞来横祸完全可以不用理会,上了法庭也不用担心,后果完全应该是违法交通法规的人负责。北美车密度这么高为什么事故率却不高?靠的是大家对约定交通规则的遵守,这是个法理社会,上法庭讲的是事实和证据和常识,人行道上飞速的自行车当然违法常识,只要自己没违反交通法规就没什么可以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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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1-9-15 10:28:44 | 只看该作者
我完全赞同你的高见!人缴税,车又没交税,人走小路,车走大路,简直是对人类的侮辱。

我还赞同你的换位思考:与其老死难看,病死难受,不如被撞死。

昨日的东方吹走了明日的乌云,地平线上展现出一颗不平凡的无厘怪,讴歌吧。
紫黄 发表于 2011-9-4 01:01


阿黄老了准备如何去世呢? 老死,病死还是被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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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1-9-15 10:48:11 | 只看该作者
阿黄老了准备如何去世呢? 老死,病死还是被撞死?
法官 发表于 2011-9-15 11:28


我要先参考一下你是怎么死的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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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1-9-15 10:55:38 | 只看该作者
我要先参考一下你是怎么死的再说。
紫黄 发表于 2011-9-15 11:48


我准备老死, 你要跟我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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