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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s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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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16#
发表于 2011-9-2 16:22:44 | 只看该作者
我妹妹曾开车在一个路口右转时,一人骑车忽然从右边人行道冲下来,碰倒在汽车前部,看上去倒也不严重,皮肤有些擦伤。那是位中国新移民,觉得自己很有理,就要我妹妹赔她500元私了,我妹也是新来不久,怕公了会涨保险,就赔了他。这事看来应该是他的错。1. 人行道骑车违法,2. 左道逆行违法。不知大家怎么看。
rjiyi 发表于 2011-9-2 12:21


如文中所言没什么大碍赔500刀?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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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9-2 16:38:56 | 只看该作者
到附近的地方辦事或購物(只要不是大件),我覺得天氣允許的話,騎車是方便又省時間的,因為有些地方找個泊車位的時間都要好長。
有些人,特別是年紀大的,無論怎麼按鈴,他們都無動於衷。誰說人行道不能騎單車,那都騎到汽車道上去,恐怕開車的人是100%的不高興。我開車時,最怕騎車的人在我走的汽車道上。
風鈴樹 发表于 2011-9-2 16:52


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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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9-2 16:39:50 | 只看该作者
要是撞死一只狗或猫,估计要做2,3年的牢;人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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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9-2 16:42:57 | 只看该作者
此问题,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马路上应设有自行车道,哪怕只有一米到一米五。自行车本身就不是机动车,和如此快速的机动车同道是很危险的。可以说,自行车上人行道是被政府逼出来的。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被撞也屡屡发生,相比之下,谁甘愿冒生命危险,宁可冒罚款危险。政府理亏,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解决此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人行道有行人时,要么推车同行,要么走机动车道;人行道即使没有行人时(除downtown外, 很多地方经常是没有什么人走的,自行车为什么不可以用?),如选择使用人行道,一定要限制较慢的速度。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政府就应该为骑车人提供更多的方便。
我与上述网友一样,占用了人行道就应该小心,礼让行人。很讨厌有些年轻人在人行道上还骑得飞快,能不出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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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9-2 16:49:49 | 只看该作者
此问题,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马路上应设有自行车道,哪怕只有一米到一米五。自行车本身就不是机动车,和如此快速的机动车同道是很危险的。可以说,自行车上人行道是被政府逼出来的。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被撞也屡屡发生,相比之下,谁甘愿冒生命危险,宁可冒罚款危险。政府理亏,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解决此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人行道有行人时,要么推车同行,要么走机动车道;人行道即使没有行人时(除downtown外, 很多地方经常是没有什么人走的,自行车为什么不可以用?),如选择使用人行道,一定要限制较慢的速度。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政府就应该为骑车人提供更多的方便。
我与上述网友一样,占用了人行道就应该小心,礼让行人。很讨厌有些年轻人在人行道上还骑得飞快,能不出事吗?
老杰克 发表于 2011-9-2 17:42


奉劝你还是少在人行道上骑车, 一旦把行人撞死撞伤了, 你要支付的赔偿不会比司机把行人撞死撞伤的民事赔偿少, 自己琢磨吧. 什么"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到法庭上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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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9-2 17:25:35 | 只看该作者
在加拿大是个大难题,上机动车道多可怕,开车的 是绕道还是 跟着他? 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虽然发生多起。和汽车事故相比可以忽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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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9-2 17:26:32 | 只看该作者
你错了,警察来了会判你全责,因为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也属于“行人”的一种,而你妹妹在右转的时候并没有确保绝对安全就转弯,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正常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右转时,如果信号灯是红灯,则必须先停车,确保安全时右转,如果信号灯是绿灯时,也要降低车速至15以下,确保没有行人时才可以转弯。

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茶包 发表于 2011-9-2 16:50

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 为啥好要到机动车道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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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9-2 17:26:50 | 只看该作者
在加拿大是个大难题,上机动车道多可怕,开车的 是绕道还是 跟着他? 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虽然发生多起。和汽车事故相比可以忽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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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9-2 19:34:51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什么意思?死者只能得到3.75元赔偿?太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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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9-2 21:41:39 | 只看该作者
首先,自行车与行人一样,在交通范畴属于非机动车类。如果将他们与机动车置于同一个车道,无异于是置他们于死地。从人身安全考虑,没有行人道的地方,行人也不愿意在马路上行走,那为何要强迫自行车与机动车同道?骑自行车的人也是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然,在人行道上,行人有优先权,自行车应该限制速度。人,应该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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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9-2 22:12:5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的想法没有错的话,受害人家属可以将肇事者告上民事法庭,毕竟对于肇事者来说,属于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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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1-9-2 22:13:19 | 只看该作者
这该有多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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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9-2 22:49:10 | 只看该作者
你们也太无知了吧
自行车百分之百和汽车一类
遵守是机动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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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9-2 23:19:31 | 只看该作者
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38



:thum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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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9-3 07:08:39 | 只看该作者
你错了,警察来了会判你全责,因为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也属于“行人”的一种,而你妹妹在右转的时候并没有确保绝对安全就转弯,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正常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右转时,如果信号灯是红灯,则必须先停车,确保安全时右转,如果信号灯是绿灯时,也要降低车速至15以下,确保没有行人时才可以转弯。

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茶包 发表于 2011-9-2 16: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请不要忽悠别人:
1. 自行车按交通法应该上路行驶,何来属于“行人”的一种?
2. 机动车右转看盲点防的是低速过马路的行人,不是远处人行道高速飞来的自行车,如果骑车人又不按规定下车推行,被撞倒当然是结果。骑车人有错在先,何来驾驶员全责
3. 绿灯右转如果车速被控制在15以下,驾驶证恐怕都拿不到

我多年前所听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国人在人行道飞奔被driveway上倒车的撞倒反被警察判全责的例子,虽然倒车的按交通法是最没有路权的,但骑车人有错在先,驾驶员对这种情形完全不可预见,也超出了交通手册对驾驶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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