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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38
:thumb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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