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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vidg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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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16#
发表于 2010-10-30 12:14:08 | 只看该作者
在加拿大,我相信法官,不相信公诉人,不相信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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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0-30 14:18:04 | 只看该作者

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0-10-30 15:47 编辑
从陈旺这次事件中可以总结出一点,就是陈旺抓贼的时机有点不当。从此贼的口供可以看到,此贼正打算继续作案。如果陈旺耐心一点,等他再次作案时候当场拿获,结果就大大不同了。
ustoca 发表于 2010-10-30 12: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这个评论很中肯,就差这一丁点!也许5分钟后这个小偷就会动手,等他拿着赃物出门时将其拿下,新账旧账一起算,一切就都合法了。就不会有被警察戴手铐,照相,关监狱的羞辱,花钱保释,几万加币请律师的费用,加上17个月的精神煎熬,即便最后幸运地免于处罚撤销告票,因为几盆花的正义造成这些损失,有人赔偿吗?我所有的帖子,就是想请店主网友们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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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10-30 14:22:29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件事情我可以得出经验,
凡是大陆华人提到种族歧视,
加拿大如何对待华人怎么怎么不好之类的,
都一笑置之,不予相信,不能同情,
直到这些人出示认可的证据。
说谎和瞎叫对争取平等没有任何帮助。
新豬 发表于 2010-10-30 13: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就因为有你这种得过且过,委曲求全的鸟人存在,华人的利益不被尊重,美国加拿大的黑鬼都知道华人好欺负。抢劫,强奸专门找华人下手,哪天来个黑鬼把你抢了,或者干脆把你这种鸟人一枪蹦了也算对这种人的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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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10-30 15:45:06 | 只看该作者
法官自己在找台阶下,但是整个判词还是比较公正的。陈旺无罪,只是某些人或者社团的意淫而已,亮点是法官决定双方证人的证词都不可信,就是说小偷不是好人,你陈旺也不是什么好鸟!司法独立的精神得到体现,法官没有轻易下结论说小偷就不是好人,也没有被舆论和政客左右,你陈旺的证词也说明你不是什么好鸟。所以这个案例也不是判例,因为没有判,只是dismiss。让意淫的继续意淫把,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流浪在北美 发表于 2010-10-30 10: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毕竟Dismiss就等于判陈旺无罪,官司赢了,值得庆贺!社区公众和福建社团给予的声援终于可以高兴一下。

我没有旁听,但是根据媒体报道来看,陈旺辩护律师所提的“十七条”一条也没有用在法官的判词里边,反倒是法官自己主动给自己和陈旺找了个台阶下:小偷犯案后一小时再度“拜会”陈旺的店子,在“reasonable doubt”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显示小偷不是在“偷盗进行时”(令人感到矛盾困惑的是,小偷后来的继续偷盗案例、整个案子的延期,可能给陈旺极大的帮助)。

国会议员胡平藻(自由党)和邹至慧(新民主党)提出的法律修正案,也许对类似案件的发生有帮助,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华人业主还得学学主流商店如何抓小偷的:
--不能在犯案之前(比如付帐之前)抓;
--不能在犯案之后(比如说陈旺一小时之后)抓;
--先叫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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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10-30 17:06:58 | 只看该作者

RE: 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我觉得这个评论很中肯,就差这一丁点!也许5分钟后这个小偷就会动手,等他拿着赃物出门时将其拿下,新账旧账一起算,一切就都合法了。就不会有被警察戴手铐,照相,关监狱的羞辱,花钱保释,几万加币请律师的费用,加上17个月的精神煎熬,即便最后幸运地免于处罚撤销告票,因为几盆花的正义造成这些损失,有人赔偿吗?我所有的帖子,就是想请店主网友们注意这一点。
酒中仙 发表于 2010-10-30 15:1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您之前的看法應該不是這條回應內容 不知您怎麼突然改變了看法?
即使小偷手裡拿著贓物也不等於抓賊者就能完全主張無罪! 您這麼說一定造成誤導!

還有 http://bbs.51.ca/thread-259683-2-1.html
您在另外帖子裡提到您來加拿大30年"与警察,律师,法官,骗子,小偷,不良房东,不良房客各色人等都打过很多交道,也曾多次出庭"
不知道您是否是Palaregal?還是常自己打官司? 縱使曾經打官司 或曾經贏過 也不代表對法律有正確的認知 您的觀點有些是好的 有些是錯誤的 好比您把刑事起訴說成"告票"就是一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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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10-30 17:45:58 | 只看该作者
就因为有你这种得过且过,委曲求全的鸟人存在,华人的利益不被尊重,美国加拿大的黑鬼都知道华人好欺负。抢劫,强奸专门找华人下手,哪天来个黑鬼把你抢了,或者干脆把你这种鸟人一枪蹦了也算对这种人的报应。
markt 发表于 2010-10-30 15:2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只想问下你,
你多嚷嚷被种族歧视别人就会怕你吗?
这个之间有逻辑关系吗?黑人会少打你一顿?
你是平时偷税漏税多了口袋里现钞多别人才想起你吧!

臆想受虐待狂呀!
你说多了我就是不相信,经验呀!
我在就我一个中国人的地方工作好几年,
黑人白人一大把,
只看到性格差异,观念差异,
新人会受到老人自以为是的高傲待遇,
现在公司解散了大家还会互相问候,
当年在一起吵架没少过,
我最记得我当着工友的面训斥一个黑女人的时候她当场就哭了,
以后我就很少这么不顾及别人感受了,
人就是那么回事,
绝大多数情况就是受教育背景、个人性格、情绪、误会等情形而发生不愉快的事件,
如果在没有任何经得起推敲的证据只是你整天臆想的产物,
会有多大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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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10-30 19:49:27 | 只看该作者
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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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10-30 23:16:27 | 只看该作者
抓贼者是不是只有看守权?怀疑一个人是贼,让他把脏物交出来是不是还要等警察到场,否则,不是侵犯人的名誉权了吗?如果有100%的把握认定他是贼,贼就是不交出脏物,双放拗打在一起,失者的抓捕权又如何实现呢?如国贼占了上风,失主连看守权都丧失了.所以,就想弄明白,是不是有保护失主履行看守权的法律条文呢?如果给他们抓捕权,怎么样他们才能有效的行使这个权利呢?
永新 发表于 2010-10-30 11: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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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10-31 00:22:51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觉得法官判得很智慧。加拿大是判例法,他如果明确判无罪或有罪,都可以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先例,对现在的法律实行本身带来些冲击。法律本身要使双方的权利都要保证,需要平衡的对待,其实实行起来有难度。这个结局不错——“难得糊涂”,既然证据不足,大家都说不清,利益归被告正好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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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10-31 04:54:45 | 只看该作者
容我冷扁旁觀的說 此案無論是哪一方 都是全贏局面!

我雖然非常支持法律修改 但是我一開始就不認為此案會成為有助於修法的案例!
因為被告於過程中確實有過當之處(過當=超過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
但真正被告犯罪的原因是因為警察漠視較輕微的案件 甚至漠視華人社區發生的案件(除了虐童案件 或是誣告性質居多的家暴案件以外) 讓許多小生意商家不得不靠自己取締犯罪
然而 想也知道所有小商家根本無力委請"比較專業"的保全 商家與店員們更沒有足夠的法律常識 面對狡詐的罪犯任何人都很難以"法律規定正確的程序"去取締或逮捕犯罪者
被告等人以自己的認知去抓竊賊 若以加國法律對於"現行犯"的規定審視 被告等人已經有些超過法律規定
如果被告一行人並非是將竊賊捆綁並上車 相信今日法院的認定又是另一情況

逼不得已 只好發動民間力量 法官口中的政客等人挾民意影響司法 雖是無奈 但也反應出加國司法系統的漏洞與弊端!!(加國司法系統對於公訴完全依賴警方 不但忽略自訴案件的重要性 且因自訴案件由非有法律背景的J.P.接手 往往被檢察官修理一頓之後放棄 我相信從未有任何一位華人議員或主流社會關心過這些嚴重的制度問題!! 在此略過)

被告自然於被盤問時避重就輕 警方給的證供究竟採信哪些旁觀目擊者的口供?如果沒有 警方自然理虧
很多人以為可以給警方好處就能全身而退? 大家應該要知道"公訴罪"因由警方移送法院 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利者是檢察官 並非是警方 (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聽信司法黃牛說只要給警方點什麼就可以讓警方撤銷控罪 此舉不但有可能構成行賄 罪加一等 甚至妨礙司法!)
檢察官若認為有足夠證據沒有理由撤銷對被告的控罪 被告只能二選一: 要認罪? 還是要進行審判?
如果自覺有錯 認罪未嚐不是很好的選擇 被告請律師向檢察官要求更好的條件去罪 不會比進行正式審判的結果差
如果證據確鑿被告仍堅持進行審判 法官會以嚴厲的態度審視案情後定罪

我關心的是竊賊這連續犯行為是否會定罪?(應該)
我關心將來司法部是否能審視這漏洞百出的制度 進而去改制?(不敢期待)
我更關心警方是否能改變態度 對任何移民者都一視同仁 不要只聽信白人的一面之詞 也不要總是認為女人是弱者....
許多人忘記警察縱容不是殺人放火的小案件 甚至士x堡某4X管區警員無論對於商業物業或是私人住宅被入侵爆竊等報案時都採取消極不作為的惡劣態度而姑息養奸! 甚至對被害人說"只要沒死人都是小案件"....

在此案過程中最令人費解 荒謬的是某位女律師竟然高分貝向公眾喊話 說法院為什麼不容許幾位被告同時聘請一位律師? 一位律師專業竟然如此....讓我見識到非訟律師們的素質不可信任! 任何律師都應該要知道"利益衝突"的嚴重性!!  

被告被撤銷控罪 無論是法院 警方 被告都全贏! 說真的這結果我為被告們感到高興
希望日後大家都從中學到教訓 我期待竊賊得到應有的懲罰!
熱心腸 发表于 2010-10-30 12: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赞同以上的分析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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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10-31 07:53:31 | 只看该作者
Ramez Khawly总结时表示,在听完所有证供后,我未能完全确定案发经过,所以判决“证供未能证实有罪”(not proven were it available to me),而不是有罪或无罪。

这就叫和稀泥.
不过这样的结局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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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0-10-31 09:00:44 | 只看该作者

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0-10-31 10:07 编辑
您之前的看法應該不是這條回應內容 不知您怎麼突然改變了看法?
即使小偷手裡拿著贓物也不等於抓賊者就能完全主張無罪! 您這麼說一定造成誤導!

還有
您在另外帖子裡提到您來加拿大30年"与警察,律师,法官,骗子,小偷,不良房东,不良房客各色人等都打过很多交道,也曾多次出庭"
不知道您是否是Palaregal?還是常自己打官司? 縱使曾經打官司 或曾經贏過 也不代表對法律有正確的認知 您的觀點有些是好的 有些是錯誤的 好比您把刑事起訴說成"告票"就是一大錯
熱心腸 发表于 2010-10-30 18:0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您的帖子。我是作为普通网友和大家交流自己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既不是律师也不是Paralegal(您贴子中的Palaregal疑为拼写错误),只是作为一些案件的当事人而对加拿大的司法体系有些了解,愿意和大家分享。我谈论的都是一些极其基本的法律常识,相信不会有什么原则错误。如果有,欢迎高手指正。
“即使小偷手裡拿著贓物也不等於抓賊者就能完全主張無罪! ”我不明白这话是什么意思,我也从没有写过这样的话。
“您把刑事起訴說成"告票"就是一大錯”谢谢指正,还有什么错误请一一指出。错误人人难免,比如您就指出了某律师的错误,问题只在于是不是肯接受别人的指正,通过探讨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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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0-10-31 09:18:47 | 只看该作者
我也觉得法官判得很智慧。加拿大是判例法,他如果明确判无罪或有罪,都可以成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先例,对现在的法律实行本身带来些冲击。法律本身要使双方的权利都要保证,需要平衡的对待,其实实行起来有难度。这个结局不错——“难得糊涂”,既然证据不足,大家都说不清,利益归被告正好皆大欢喜。
无忌哥哥 发表于 2010-10-31 01:2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所以,媒体用大字标题说“陈旺无罪”是一个严重的误导。这个标题使人误认为可以按照陈旺的做法如法炮制。
实际上法官是使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放了陈旺一马。法官只是使用这个理由做个恰当的台阶,反正最后的结果大家都不会有大意见就行了,根本也不是什么大案要案。真正是不是“疑罪”当事人自己完全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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