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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i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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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10年后将被遣返:紧急请网友支招

 
181#
发表于 2010-4-8 23:3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7# fjfz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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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10-4-8 23:37:0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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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10-4-9 08:12:42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移民局是怎样应对造假谎话的,加拿大不喜欢造假谎话,不过不代表移民局会选择拆散家庭。衡量标准是如果没有造假谎话,范先生的十年前移民申请会否被批准。

和高山情形差不多,移民局现在要决定如果高山没做假,他的移民是否会被批准,高山是商业移民,其中条件是他的财富必定要是合法收入,移民局要评估高山那些收入是合法,是否达到最低申请标准。如果申请人是技术移民虚报有博士学位,其实只有学士学位,如果这个虚报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得分,他就可以保留移民资格。

用这个法律material观念以下是我对范先生案子一些猜测:

第一,如果是单单未报以前孩子,范先生不可能再申请这些小孩来加,不过不应该影响范地移民资格。小孩要来要移民局长批准。

在忙,有机会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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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10-4-9 08:55:53 | 只看该作者
有人挖了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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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10-4-9 09:02:23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大家在申请的时候,千万不要耍小聪明,撒谎,尤其是跟政府撒谎,后果可大可小的。

另外,如果申请的时候撒谎,并不是说入了籍就万事大吉了。照样会被取消国籍遣送回原籍。二战德国军官,因为来加拿大时隐瞒身份,几十年后照样被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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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10-4-9 12:05:5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好多人对同胞怎么这么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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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10-4-9 12:07:28 | 只看该作者
应该人肉搜索出那个帮他申请两个儿子移民的律师,这是个典型的无良律师,明知道这样做只会害了申请人,但为了钱,不告诉人家潜在的危险.我相信如果当初律师把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都告诉这个人,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冒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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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10-4-9 12:22:56 | 只看该作者
范先生不可能是假结婚.如果是,他为什麽要与假结婚的对象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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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10-4-9 12:36:47 | 只看该作者
好,午饭时间,再写:

用这个法律material观念以下是我对范先生案子一些猜测:

第一,如果是单单未报以前孩子,范先生不可能再申请这些小孩来加,不过不应该影响范的移民资格。小孩再来要移民局长批准。

第二,不知道范先生上次申请是新制度还是旧制度,不过应该没分别。如果范先生是因为旧制度下老婆收入不够也可能影响他的移民资格。移民局很少因为经济原因取消资格,过不了上诉法庭mateiral principle这关。

第三,在范先生这次申请,移民局发觉并有理由怀疑范的上次婚姻是不假的,不合法的,所以把范带回IRB处理,移民法庭经过三年处理决定取消范的资格。这个理由好象也不成立,因为范说他的新家庭有房有车,子女又快上大学,他的婚姻有可能是真实的。

第四,如果头三点都不成立,最大可能是第一次离婚没有弄清楚,他和前妻有可能仍保持法律上夫妻关系,那么他第二次结婚和移民就变得不合法了。

用有限资料推断四个可能性,真正事实只有范先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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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10-4-9 12:5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3# 7 hao

这是我对高山一案的看法(2007/3月23日)

我曾四次使加拿大移民部更改规则,这使我对滥用职权和《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的权利有些认识。现谈一点我对高山一案的看法:一开局高山一方就极力要绕过“ 漏报” 。

关于滥用移民法問題,焦点是拘捕高山是否妥当。高山一方指出高山申請時不是“虚报”而只是“漏报”,是屬輕微誤導,不应该用拘捕方式,因没危及公眾安全。政府回應指出,在威脅公眾安全、涉及有組織犯罪等不尋常情況下,可以先行拘捕。我读过几个案例,就算用拘捕的方式构成了滥用移民法,不应该出现媒体报导的移民局將会终止对高山居留权的聆讯,便不能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资格,並遣返回中国,这是誤導。大家应该清楚,移民部是否滥用移民法并不影響高山“漏报” 的发生和性質,不是滥用移民法导致“漏报” 的。这与美国辛普生的官司不同。所以,滥用移民法无足轻重,高山“漏报”,居留權問題是一定要審核的。

高山一方强调应该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而不应该采用利用高山在移民申请时填报不实资料为由将其遣返。这是在找加中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空子,而移民法的遣返简单和会是一家。所以,高山一方极力淡化“漏报”的性質,采用只谈“漏报” 对移民評分影響,而回避“漏报” 的性質。

早前賴昌星代表律师,现擔任高山專家證人拉森稱,從其辦案經驗看,資料漏報亦或誤導程度是否嚴重,取決於是否會影響移民評分,影響移民審理結果。作為非主申請人,即便出現虛報現象,也屬輕微誤導。據過往經驗,難民局不會為此舉行聆訊。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这得由虚报的性質决定,移民法清楚表明虚报将导致居留權的取消。

高山的律师还搬出《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要求裁判官按照当中的有关条文精神判案,要求裁判官终止对高山一家移民资格的聆讯。他的理由是加拿大政府擬以违反移民法的名义逮捕高山,不过是绕个圈子,避过合法引渡刑事罪犯所需的复杂程序,將高山交到中国政府手上。有意思,“宪章”会绕个圈子,避过移民法的基本责任吗???这条路行不通的。

不管案子现在怎么发展,但最终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高山的“漏报” 的性質是什么?违反移民法这个圈子不是很容易绕过的。是大牌律师强调的屬輕微誤導,没有重大虚报吗?没这么简单吧。
在高山进入加拿大后,他涉嫌犯罪被中国政府通缉,从而引起移民部对高山的关注,复查他们移民时的申請案宗。结果发现在申請加國技術移民時,高山作為家庭成員,沒有如实申报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经历。而涉嫌的犯罪正好与未申报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经历有关。无疑移民部要对他们进行调查,这包括与中国沟通和派人到中国进行调查,来确定高山的“漏报”的性質。结果是这个“漏报”后面涉嫌到一个有組織犯罪活动,当时是心虚不敢报,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要解释清楚为什么8小时主要工作不报,仅报8小时以外兼做工作(而这个兼做工作又是犯罪組織一环),我们就等着看高行长了。这就是高山的“漏报”与众不同的地方,从高山的律师强调应该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就可知。也是高行长的致命所在,这个“漏报” 是用一个涉嫌的犯罪活动直接挑战加拿大法规,碰到了高压线。没有这个“漏报” ,加拿大是不敢随便碰高行长的,这就是为什么别的通缉贪官在名单上而无法遣返的原因。

但是唯一能救高山的是加拿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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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10-4-9 13:03:34 | 只看该作者
[quote]好,午饭时间,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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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10-4-9 13:14:1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讲得很好,
在线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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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10-4-9 13:37:23 | 只看该作者
你是不是从哪里copied and pasted回来,我不大知道你想说什么。我用material这个观念解释要把移民资格拿走并不容易,一定是要犯了很大错误才行,因此我推断范先生可能是其中一段婚姻发生问题。

你这段和我说的基本一样:  “早前賴昌星代表律师,现擔任高山專家證人拉森稱,從其辦案經驗看,資料漏報亦或誤導程度是否嚴重,取決於是否會影響移民評分,影響移民審理結果。作為非主申請人,即便出現虛報現象,也屬輕微誤導。據過往經驗,難民局不會為此舉行聆訊。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这得由虚报的性質决定,移民法清楚表明虚报将导致居留權的取消”。

高山虛報是移民法范围,要取消资格就要由移民法入手。如果由刑事法入手,中加没有引渡条例,更加没可能送高山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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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10-4-9 14:33:19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大家在申请的时候,千万不要耍小聪明,撒谎,尤其是跟政府撒谎,后果可大可小的。

另外,如果申请的时候撒谎,并不是说入了籍就万事大吉了。照样会被取消国籍遣送回原籍。二战德国军官,因为来加拿大时隐瞒身份,几十年后照样被遣返。
韩法官 发表于 2010-4-9 10: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是中国人,入了加籍后连中国籍都没有了,怎么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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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10-4-9 15:2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93# 7 hao
整帖是我以前写的。

这一 段是明报写的 “早前赖昌星代表律师,现担任高山专家证人拉森称,从其办
案经验看,资料漏报亦或误导程度是否严重,取决于是否会影响移民评分,影响移
民审理结果。作为非主申请人,即便出现虚报现象,也属轻微误导。据过往经验,
难民局不会为此举行聆讯。“

这一 段是我写的评论:” 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这得由虚报的性质决定,移民法清
楚表明虚报将导致居留权的取消”。因为明报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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