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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子的事实来源于:公开的新闻报道和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接受专访时所作的回答。
目的:本律师向巴东县政府和公安局讲解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其依法公正办案。
一、 夏霖、夏楠律师向外界公布邓玉娇可能遭受性侵犯的事实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
①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在接受恩施电视台专访时表示:“我们认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本律师认为:该发言人的上述言论是信口雌黄,横加指责。请问: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具体规定?
②本案是刑事案件,巴东县警方在侦查阶段行使的是刑事司法权,不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而你欧阳开平作为行政机关的发言人,无权对此发表任何评论,因此你所作的上述表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55、59条的规定。
③律师向外公布的事实是其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并非来源于公安机关,这点从你的回答中也可得到证实,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不得泄露。
因此,夏霖律师公布邓玉娇可能遭受性侵犯的事实是合法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对此进行指责都是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 律师在会见邓玉娇时获得的信息不属于保密法中规定的“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材料”,因此也就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明确了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而非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②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事实并不是巴东警方发现的,那么也就不属于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材料,不能称之为国家秘密。
③根据现有证据证实:巴东警方未向律师提供任何“刑事侦查活动中的材料”。
三、 巴东警方存在如下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①警方于5月10日晚八时将邓玉娇带至野三关镇派出所后,到5月12日下午送恩施州优抚医院,时间长达40多个小时,违反了有关规定。
②刑事拘留证是5月11日办理的,当时为什么不按程序送巴东县看守所羁押,而是继续留置在派出所?
③“记者:在医院鉴定期间,邓玉娇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公安机关是否违反程序,存在失职。杨立勇:在精神病鉴定期间,是不算在羁押期内的”。巴东公安局长的上述回答是错误的。根据有关规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起算时间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好委托鉴定手续并提供完整材料时,可直到邓玉娇于5月19日下午被带离医院,巴东警方的委托鉴定手续还没办好。正如网友所说:你们准备一直鉴定下去吗?
最后,本律师督促巴东警方依法公正办案,不要把自己的失职推向律师,更不要无知的指责。你们要做的就是踏踏实实调查取证,而不是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对付网友的议论。
各位在中国生活过的人, 又不是没体验过共产党官员的品行低劣, 贪污腐化, 欺压百姓, 泼皮无赖, 谎话连篇(象杭州共产党员官员为袒护飙车撞死行人的肇事阔少, 对肇事阔少的真实车速公开撒谎).
湖北的共产党官员为了袒护要求特殊服务被民女杀死扎伤的共产党官员, 也玩点下三烂的东西, 一点不奇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