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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国家,任何“合理的怀疑”都可以使控罪无法成立。对杨佳精神病学鉴定结果的争议,就是一个这样的“合理的怀疑”。法官不依法办案,这就是中国。
大家总在谈法治,我也想说说个人意见。我的理解是,人治是法官个人说该怎样罚怎样罚。而法治是依据写在法律文本上的条款进行辩护和审判。
那么,全世界有很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条文。有的国家因为偷盗而砍手,有的地方因为女人和他人通奸而被乱石打死,有的有死刑,有的没死刑。各种各样的惩罚条款无奇不有。那么,凭什么说小偷的手被砍掉在当地就不是依法执行?难道因为西方发达国家没有这条款而指责那个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在我看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条款是符合当地情况和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程序和条款。程序和条款的改进也需要一个过程,也有一套程序。健全法律是一个尽量堵住法律漏洞,让法律更符合社会需要的过程。
就这件事来说,原告与被告都依照中国法律程序进行,不能因为某些步骤和条款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而否定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只能说有些步骤和条款需要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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