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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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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关心的是老唐这样使华社蒙羞的家伙能不能受到应得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0 2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善解人衣 于 2010-11-10 20:47 编辑
回答你
第一层面:我是不是华人领袖群众都看到了,而且我捐的钱最多,这不单单是我有钱,关键是在爱国运动上我爱花钱。
第二层面:执照只是一张纸,他不能代表能力;我编造的投资记录是偿还客户利润的依据,是我敢于冲击更高的目标、敢于迎接更大的挑战的证明,世界上很少有敢这样承诺的金融家,我就敢;公司亏损是加拿大金融机构与加拿大警方搞种族歧视的结果,所以我们大家要联合起来与他们做斗争,我甘愿做掌舵人,大家只要跟在我后面就可以了。
唐纬臻 发表于 2010-11-10 15: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醒醒吧,唐泡!
1。 捐的多就能自称领袖? 您是湖南人,在您们这些个泡泡们的圈子里好像是有个“领袖”叫张万琦,骗了好几个亿,捐的数额也是您唐泡的上百倍以上。。。怎么样?判了无期!
2。 执照的确只是一张纸,不代表能力,可没有这张纸,依法律就不能干相关的事。不服?就算您有赛车手的能力,兜里不揣上驾照这张纸,你成天在多伦多开车试试?
3。 您可以保持沉默,但您所说的很可能成为不利于您的呈堂证供:“编造的投资记录是偿还客户利润的依据,是我敢于冲击更高的目标、敢于迎接更大的挑战的证明”, 是啊,世界上哪有真正的金融家敢这样“编造”, 敢这样“承诺”!
4。 您不懂政治、不懂法律, 就不要提什么“歧视”、“斗争”了, 多伦多、安省、加拿大那么多华人,您能联合起来的就那么一小撮!还是让这一小撮跟在您后面,屁颠屁颠的,撞南墙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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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10 21: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被愚弄了。这是“唐纬臻”,不是“唐炜臻”。
紫黄 发表于 2010-11-10 20: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提醒!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为人子的当珍惜--如果当初其父母没错把他射在墙上,且冠以这么个响亮的名字“唐炜臻”,而如今自己却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偷梁换柱以“唐纬臻”来发言,呵呵,不孝子连父母都给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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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12 1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善解人衣 于 2010-11-12 10:26 编辑
非常非常简单的问题被你们给弄复杂了
投资损失很正常,而我不忍心让华人同胞们吃亏,所以在亏损的情况下还是承诺给大家利润,实事求是的讲这个利润是没有的,不管有没有我都要给客户们利润,哪怕我编造一个利润出来也要给!这就是我的情操与风格。
我能够有这样的情操和风格本应该受到社会的赞扬,但是加拿大一些种族歧视官僚很恼火,他们不希望我们华人社区出现这样的领袖人物和甘地式的圣人,所以他们要找理由抓我,要迫害我。
整个事件就这么简单,小学生也该明白了吧。
唐纬臻 发表于 2010-11-11 20: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有请torontohanhou回答:上面引用的“陈述”, 你以为如何?这个该死的“唐纬臻”冒名你的“唐先生”唐炜臻在大放厥词呢!你不觉得他很有些不要脸还卖乖的味道?


“唐纬臻”:这就是你的情操与风格 -- “实事求是的讲这个利润是没有的,不管有没有我都要给客户们利润,哪怕我编造一个利润出来也要给” -- 你确定?如果你丫自己富如比尔盖茨或者李嘉诚,又有这样的“情操”,那倒是“应该受到社会的赞扬”。 如果你自己没有这个经济实力,硬是要吹出这么个大“泡泡”,诱人上当,你还敢有脸自称“华人领袖”?甚至侮辱圣雄甘地,拿他来自比? 狂徒,你歇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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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12 10: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45楼的,请用大脑分析。
第一,这不是唐炜臻先生。
第二,我觉得这个这个唐维臻比大家了解真正的唐炜臻。说话的口气,还有唐炜臻先生的思维方式,把握得超过这里所有的人。唐先生从来就不怕别人对他的胡说,但是面对别人的肆意辱骂,是人都会有情绪。如我之前所说,唐先生不善言辞,加上勇气和情绪使然,他的回答一定会让更多的人抓他小辫子。
对人类语言和行为关系的观察,我们常发现,行为是不会隐藏个人最真实的想法的,而语言常常被情绪所左右。一般情况下,真实的想法往往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但是语言的背后往往是真实的反映。我说这句话,是希望大家观察唐案中原告和被告的行为,而不是他们的言语。言语占上风的,未见得就是真理方;同样语无遮拦,未见得就是有失道义。所以,如果你们想了解唐先生的真实想法,多观察他的身体语言。这也是我观察唐先生一贯的行为,而不太注意流言蜚语的主要原因。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0: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orontohankou: 请用你的眼睛再看看俺的问题,免得顾左右而言他:这个比大家都了解你唐先生的“唐纬臻”,替你唐先生的代言如何?能反映你唐先生的真实想法?进而能折射出你唐先生的“一贯行为”?
然后,也请你用你的“大脑”分析一下, 如果你觉得这个替你唐先生代言的“唐纬臻”说得好,不妨鼓个掌、喝个彩!如果你觉得这个“唐纬臻”口无遮拦,且“有失道义”, 欢迎你用你擅长的“逻辑分析”给批驳批驳,也让俺们这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开开眼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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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12 11: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朋友,我分析过唐先生过去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我觉得他无辜的原因。你可以看我以前的帖子。
我并没有说唐先生是完全无辜的,因为夸大投资回报会是他的一项罪名。但我坚信他不是骗子。
对于你觉得唐维臻先生的话如何,我无法评价,因为我不了解唐案的细节,更不愿意因语言而确定别人是正义或者是邪恶的。如果是这样,天下木讷的人都要被送进监狱,而巧言善辩的人最终都是无辜的。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1: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torontohankou的回答。
你“不了解唐案的细节”,但却“觉得他无辜的”, 且“坚信他不是骗子”,一定经过了你“大脑”仔细的“逻辑分析”!如果俺是你,要替你的唐先生“打抱不平”, 一定会详细了解唐案的细节,免得跟俺一样,有“不明真相”之嫌!
在俺看来,“编造一个利润出来”,欺瞒投资者,那是不折不扣的行骗啦, 就如你以前的帖子所说,一个真正正直的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他发贴说话都要依据事实,俺想这该是一样的道理。总不能当你的唐先生“编造一个利润出来”欺诈投资人时,我们就该考虑他“为华人社区做贡献”的“神圣理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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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1-12 11: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一般人理解的Common Sense。
我曾见到过多位能力出众的交易员,他们在很多时候,都能做到周回报率超过2%。当然,稳定获得超过1%的回报,是他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是可以实现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是禁止基金销售人员这么说的。
我曾经打过一个比方。遇到停牌车要停,看到安全再行驶,这是法律。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大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经验。在深夜,经过有停牌的路口,看看左右没人,在停牌的地方没有停而是减慢速度,过去了。一般情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一天深夜,有一个人在有停牌的地方没有停,只是放慢速度,这时出了两件事。第一,路上一只狗被撞死了,更糟糕的是第二,这个过程被狗主人人摄像并被告。这个司机面对这种情况,就只能认罪。
唐先生一案里,从法律上讲,目前唯一可能确定的,或者说可能有证据的,就是夸大投资回报。原因在于他写的华人巴菲特之路里提到了1%的周回报,这就是证据。如果他写这本书是在成立基金公司之前,而他又确实没有用这本书招揽客户,那他就是彻彻底底的无罪。不过以我对唐先生敢作敢为的行为模式的分析,他不把书给他的客户不太可能。不见得用这本书来招揽客户,但是他一定会告诉客户,“看看我的书,相信我的能力。”所以,这极有可能就是唐先生触犯法律的地方。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1:3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非常遗憾,如果你是在回答俺帖子的话,你又在顾左右而言他。
你如此清楚法律观念不同于“Common Sense”,而又要替你的唐先生打抱不平,为什么不去好好了解你自己承认并不清楚的“唐案细节”,而要用那么麻烦且不一定能接近事实的、且很多都基于Common Sense的“行为分析”?
引申你的比方,你的唐先生“回报”投资者的“拳拳之心”不容置疑(来自于你所谓的行为分析),为了“稳定和谐”的客户情绪,编造利润也无可厚非(只要他最后能“回报”投资者),就像深夜在停牌前没停车一样。。。只是你的唐先生“时运不济”,让充满“种族歧视”和“政治迫害”的加拿大“警察”抓到了, 更不幸的是, 有一些“原告”或者“不明真相”的群众,抓到了唐先生的“小辫子”!
哈哈,俺无言以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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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1-12 12: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52楼的,我看到网上很多人谈“编造利润”一说。
我之所以说我不太关注此案细节,是因为网上的言论,报纸的言论,都是不可信的。我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对案件中的细节无从了解。所以我对此案的判断多是从唐先生的行为、原告的言行和我过去的人生经验来下结论的。也许会有偏差,但我相信偏差不会太大。
你可能说,既然你不听唐先生的言语,为什么要关注原告的言语呢?我曾分析过,很有可能原告中有1、2个挑起是非的人,而大多数原告都是糊涂的。通过他们的言语可以判断他们的个人成长水平、沟通水平,事实上我的推断,到现在为止,是得到证实的。那就是大多数原告情绪用事,不能理智地分析,个人成长水平和沟通水平较低。
对于“编造利润”,我不知道是哪里的来源?有没有证据?如果这个利润是预测的,没有实现,是不是就是编造利润?这个问题其实没有可讨论的。因为只有当事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再一次讲述我的观点,报纸上的、网上的所谓证据,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是无法当真的。甚至从原告和被告口中说出来的,有时也是不可以当真的。除非他们公开承认为这句话负法律责任。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1: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让你用你的眼睛好好看俺的问题,你不仔细看。
“实事求是的讲这个利润是没有的,不管有没有我都要给客户们利润,哪怕我编造一个利润出来也要给!这就是我的情操与风格”
来自于你认为“
比大家了解真正的唐炜臻。说话的口气,还有唐炜臻先生的思维方式,把握得超过这里所有的人
”的“唐纬臻”。

你这么仗义替你的唐先生“打抱不平”,面对“唐纬臻”如此一说,你却不出来澄清,且“
更不愿意因语言而确定别人是正义或者是邪恶的
”,断然拒绝了俺让你用你的“逻辑分析”批驳批驳“唐纬臻”的邀请!

大侠呀,你还是对“唐纬臻”来个“行为分析”或者“逻辑”批判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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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12 12: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57楼的人辩论风格和某人很像,不知是不是换了ID上来搅混水的?
如果要想知道他的风格,看看字体颜色的改变,看看他说话的逻辑,看看他胡搅蛮缠的语气。我感觉是某人,看大家有没有发现?
对58楼的,在加拿大起诉是很简单的。如果你想把事情闹大,就到警察局,因为是这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提供证据,无需证实的证据,走走法律程序,就可以立案。立案即意味着起诉,更何况这案件金额巨大。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2: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orontohankou, 不要顾左右而言他了,也不要拿ID一说来混淆视听了!
俺是一个“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论坛潜水N年,如若不是唐泡在此大言不惭、狂妄自称“华人领袖”, 俺本不屑于来揭穿他“华人巴菲特”的嘴脸滴。
俺一贯秉持自己的风格、逻辑,甚至字体,如果你觉得不对,大可与俺单挑,看看谁“不合逻辑”、“胡搅蛮缠”!
跟你约一下,为了证实自己与唐案毫无厉害关系,如果51的管理员允许,俺敢让51管理员公开俺的IP和注册信息,你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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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1-12 12: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59楼,这不是唐炜臻先生本人的话,没什么可分析的。他只是模仿了唐先生的口气,和语言习惯而已。要我说什么?
我说了我的分析方式,还要胡搅,我无话可说。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2: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好了,对于“唐纬臻”是否再“行为分析”,咱们到此为止。
只是俺觉得,既然自称“打抱不平”,面对冒名顶替的“唐纬臻”给你的唐先生这么泼脏水,你不置可否,有些不尽职,也有失仗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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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11-12 13: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67楼的善解人衣,我出去吃了顿饭才回了,所以回帖晚了。
我在网上回帖的目的,不是要吵赢。也不是无理取闹,是为唐先生打抱不平而已。我相信长期跟踪我帖子的人,都看得出来。大家骂不骂我无所谓。因为我一直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68楼的,昨天威胁我的人身安全,今天又跳出来了。看来你的同伙不行了,要亲自出马了,是吗?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3:1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69楼的torontohankou,俺也刚好去吃了个午餐,回帖晚了,希望你不要介意。
俺重申了N次,只是个“不明真相”的群众,非常不屑你的唐先生那种狂妄和无耻,很反感你的唐先生自封为“中国巴菲特”和“华人领袖”。作为51的坛友,如果你的唐先生好好的在家闭门思过、为自己的前途钻研案例,俺倒是非常愿意继续潜水下去,而不是在此给他上课。当然,如果论坛里有坛友认为俺说得不对,要跟俺“逻辑分析”,俺倒是愿意奉陪。
所谓清者自清,这话没错。俺从来没骂你,不是吗?即便俺说“你的唐先生”,那也是因为你一直自称为唐炜臻“打抱不平”且你也一直这么称呼唐炜臻。
你一直说在论坛发表观点要依据事实。所以,即便你真的如你所说“受到了人生威胁”,也请你不要“胡搅蛮缠”,推测“看来你的同伙不行了,要亲自出马了”。因为你这个回帖点了俺善解人衣的名,所以俺请你收回你说的这句话!你是如此的知书达礼,你不会无视俺的请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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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12 13: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善解人衣确实不和黑吃黑是一伙的,我收回我的话。
对于73楼的说法,我要向你请教。你谈到,你“非常不屑你的唐先生那种狂妄和无耻,很反感你的唐先生自封为“中国巴菲特”和“华人领袖””,是不是这就是你认为唐先生是有罪的前提?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3: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回答torontohankou:有罪无罪,自有法庭;有道无道,自在人心!
如果你的唐先生就事论事,少提“政治迫害”、“种族歧视”,少恬不知耻的自封“华人领袖”,俺宁愿继续潜水,看你们在此“逻辑分析”,那多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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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1-12 14: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先生因为在413扮演了重要角色,甚至加拿大情报部门为此登门拜访。所以我断言,此案一定会有政治混合在一起。这件事的真相和你的认识与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你潜不潜水,是你的权力,如果你愿意,你就算要高台跳水,也没有谁拦得住。
对你说的,有罪无罪,自有法庭。我持保留意见。法庭的判决不是道德的判决,也不是犯罪事实的终极答案,它只是法官对此案的认识决定的结果。如果你是法官,估计你会判唐先生有罪,如果我是法官,可能会判轻罚唐先生比如10000元封顶,但不会定为欺诈罪。
对你说的,有道无道,自在人心。我同意,但要稍微修改,应该是有道无道,自在智慧人心。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4:0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哈哈,你大可以在明年2月去“高台跳水”, 高呼“法庭的判决不是道德的判决,也不是犯罪事实的终极答案,它只是法官对此案的认识决定的结果”。
你如此的智慧“如果我是法官,可能会判轻罚唐先生比如10000元封顶,但不会定为欺诈罪”,自可以保留。不过,俺们这些“不明真相”的观众感谢苍天,你还没资格成为加拿大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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