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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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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30 08:0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本网综合)主审法官Justice Ramez Khawly判陈旺及他的两名雇员无罪获释。主审法官在判词中强调,他在听过控辩双方的证据后,无法明白案发当天究竟发生甚么事情,所以不能令他满意地及毫无疑问地判陈旺等人有罪,他的唯一结论是他有合理怀疑,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0-10-30
沸沸扬扬的一件案子就这么结束了。
沙发
发表于 2010-10-30 08:50:09 | 只看该作者

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0-10-30 09:51 编辑

别当标题党好不好?
这个标题“陈旺无罪”有很强的误导作用。 法官的判词既没有说陈望无罪,也没有说陈望有罪,说的是证据不足,撤销告票。看来法官是在政客和媒体的压力下打了一次擦边球,使陈旺幸运地逃脱了法律惩罚。但是这十几个月的精神折磨,和超过他一年收入的律师费也已经够他受了,你问问陈旺他下次还敢不敢再用同样的办法对付小偷?如果判决是“无罪”,那么今后所有的店主就都可以根据录像来随时随地逮扑关押他们“辨认”出来的小偷,无需其他证据,也不需要逮扑证,比警察还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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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30 09:3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酒中仙
祝贺陈旺无罪判决,保护华人商家安全和利益合法、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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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0-30 09:40:49 | 只看该作者
"该案检控官Eugene McDermott在庭外称,...但他感到本国的司法制度应是人人平等的,就是瘾君子及小偷都应同样获得保护"

听起来无可挑剔,但现实问题是,在警察的治安职能不能的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超市店主的权益?

判决比较公平。小偷为他的一贯偷窃行为付出了被过分使用武力的待遇。都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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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0-30 09:49:21 | 只看该作者
Good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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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0-30 09:5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酒中仙
前两天这个“酒中仙”还在他的帖子里妄言陈旺违法,现在还鸭死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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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0-30 09:59:14 | 只看该作者
法官自己在找台阶下,但是整个判词还是比较公正的。陈旺无罪,只是某些人或者社团的意淫而已,亮点是法官决定双方证人的证词都不可信,就是说小偷不是好人,你陈旺也不是什么好鸟!司法独立的精神得到体现,法官没有轻易下结论说小偷就不是好人,也没有被舆论和政客左右,你陈旺的证词也说明你不是什么好鸟。所以这个案例也不是判例,因为没有判,只是dismiss。让意淫的继续意淫把,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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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0-30 10:11:51 | 只看该作者
抓贼者是不是只有看守权?怀疑一个人是贼,让他把脏物交出来是不是还要等警察到场,否则,不是侵犯人的名誉权了吗?如果有100%的把握认定他是贼,贼就是不交出脏物,双放拗打在一起,失者的抓捕权又如何实现呢?如国贼占了上风,失主连看守权都丧失了.所以,就想弄明白,是不是有保护失主履行看守权的法律条文呢?如果给他们抓捕权,怎么样他们才能有效的行使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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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0-30 11:00:44 | 只看该作者

陈旺无罪:漫漫17个月的官司尘埃落定

本帖最后由 East Sun 于 2010-10-30 12:05 编辑

"法官又称,本案被传媒广泛报道,连温哥华太阳报也以头版刊登审讯的新闻,本地更有知名报纸在头版大字标题要求控方放弃检控,使他们审案时备受压力。他痛骂传媒、辩护律师及被告们采取很多姿态来操控公众同情,以夹击司法公正"。- 从这点看,司法是不可能超越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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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10-30 11:24:5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酒中仙
前两天这个“酒中仙”还在他的帖子里妄言陈旺违法,现在还鸭死嘴硬。
onceninerfan 发表于 2010-10-30 10: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你是个店主,你错误地解读这个结果是“陈旺无罪”,以后你用陈旺同样的方式抓扑你店里的小偷,你就不一定能像陈旺这样幸运了。据报道,陈旺自己通过这次事件已经学会了合法地利用公民逮扑权抓小偷的方法。但是如果别的华人店主们在媒体的误导下模仿陈旺在这个案例中的做法,就不一定可以脱罪了。请注意,法官的判词说的是当事双方的证言均不可信,证据不足,撤销告票。你拒绝学习正确的抓贼方法,愿意以身试法,那你就去碰运气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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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0-30 11:36:57 | 只看该作者
容我冷扁旁觀的說 此案無論是哪一方 都是全贏局面!

我雖然非常支持法律修改 但是我一開始就不認為此案會成為有助於修法的案例!
因為被告於過程中確實有過當之處(過當=超過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
但真正被告犯罪的原因是因為警察漠視較輕微的案件 甚至漠視華人社區發生的案件(除了虐童案件 或是誣告性質居多的家暴案件以外) 讓許多小生意商家不得不靠自己取締犯罪
然而 想也知道所有小商家根本無力委請"比較專業"的保全 商家與店員們更沒有足夠的法律常識 面對狡詐的罪犯任何人都很難以"法律規定正確的程序"去取締或逮捕犯罪者
被告等人以自己的認知去抓竊賊 若以加國法律對於"現行犯"的規定審視 被告等人已經有些超過法律規定
如果被告一行人並非是將竊賊捆綁並上車 相信今日法院的認定又是另一情況

逼不得已 只好發動民間力量 法官口中的政客等人挾民意影響司法 雖是無奈 但也反應出加國司法系統的漏洞與弊端!!(加國司法系統對於公訴完全依賴警方 不但忽略自訴案件的重要性 且因自訴案件由非有法律背景的J.P.接手 往往被檢察官修理一頓之後放棄 我相信從未有任何一位華人議員或主流社會關心過這些嚴重的制度問題!! 在此略過)

被告自然於被盤問時避重就輕 警方給的證供究竟採信哪些旁觀目擊者的口供?如果沒有 警方自然理虧
很多人以為可以給警方好處就能全身而退? 大家應該要知道"公訴罪"因由警方移送法院 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利者是檢察官 並非是警方 (所以奉勸大家千萬不要聽信司法黃牛說只要給警方點什麼就可以讓警方撤銷控罪 此舉不但有可能構成行賄 罪加一等 甚至妨礙司法!)
檢察官若認為有足夠證據沒有理由撤銷對被告的控罪 被告只能二選一: 要認罪? 還是要進行審判?
如果自覺有錯 認罪未嚐不是很好的選擇 被告請律師向檢察官要求更好的條件去罪 不會比進行正式審判的結果差
如果證據確鑿被告仍堅持進行審判 法官會以嚴厲的態度審視案情後定罪

我關心的是竊賊這連續犯行為是否會定罪?(應該)
我關心將來司法部是否能審視這漏洞百出的制度 進而去改制?(不敢期待)
我更關心警方是否能改變態度 對任何移民者都一視同仁 不要只聽信白人的一面之詞 也不要總是認為女人是弱者....
許多人忘記警察縱容不是殺人放火的小案件 甚至士x堡某4X管區警員無論對於商業物業或是私人住宅被入侵爆竊等報案時都採取消極不作為的惡劣態度而姑息養奸! 甚至對被害人說"只要沒死人都是小案件"....

在此案過程中最令人費解 荒謬的是某位女律師竟然高分貝向公眾喊話 說法院為什麼不容許幾位被告同時聘請一位律師? 一位律師專業竟然如此....讓我見識到非訟律師們的素質不可信任! 任何律師都應該要知道"利益衝突"的嚴重性!!  

被告被撤銷控罪 無論是法院 警方 被告都全贏! 說真的這結果我為被告們感到高興
希望日後大家都從中學到教訓 我期待竊賊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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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0-30 11:39:08 | 只看该作者
姓陈的没被定罪, 有人比小偷家属还急. 装成法律人士来长篇大论, 其实who TM 的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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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0-30 11:56:30 | 只看该作者
抓贼者是不是只有看守权?怀疑一个人是贼,让他把脏物交出来是不是还要等警察到场,否则,不是侵犯人的名誉权了吗?如果有100%的把握认定他是贼,贼就是不交出脏物,双放拗打在一起,失者的抓捕权又如何实现呢?如国贼占了上风,失主连看守权都丧失了.所以,就想弄明白,是不是有保护失主履行看守权的法律条文呢?如果给他们抓捕权,怎么样他们才能有效的行使这个权利呢?
永新 发表于 2010-10-30 11: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很明白一个小店的店主对付小偷的困难处境,比陈旺这样有十几个雇员的店还要困难得多。如果业主和小偷是1:1的力量对比,你很难指望职业小偷会放弃反抗。你应该去和陈旺聊聊,他通过这次和警察,律师,法官,议员打交道,一定学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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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0-30 11:57:01 | 只看该作者
从陈旺这次事件中可以总结出一点,就是陈旺抓贼的时机有点不当。从此贼的口供可以看到,此贼正打算继续作案。如果陈旺耐心一点,等他再次作案时候当场拿获,结果就大大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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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0-30 12:02:36 | 只看该作者
从这件事情我可以得出经验,
凡是大陆华人提到种族歧视,
加拿大如何对待华人怎么怎么不好之类的,
都一笑置之,不予相信,不能同情,
直到这些人出示认可的证据。
说谎和瞎叫对争取平等没有任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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