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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克飞网友平心静气地谈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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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2: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2 00:32 编辑

声明:本贴只谈中国的法律,不谈美国、加拿大的法律。

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行使拘禁、逮捕权。限制人身自由这件事,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构、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小贩夏俊峰不服城管的街头处罚意见,城管在违背夏俊峰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夏俊峰“带离”现场,带至城管执勤室处理。(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城管办公室)事实已构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城管显然并不具有此权限,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显然城管本身负责相当责任。城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在前,夏俊峰暴力反抗在后,夏俊峰即使有罪,其罪不至死,此事至明了。

由于打斗发生在城管办公室,整个环境对夏俊峰极其不利,城管是否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对夏俊峰进行了欧打,是本案的最大疑点。从司法惯例出发,在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可存疑的情况下草率判人死刑。法律之基础亦是人性。

我认为与人交谈,不应凭着自己的情绪,只挑喜欢的,对事件的全过程、前因后果、以及常情常理视而不见。一点愚见,望克飞等网友斟酌。
38#
发表于 2013-10-2 19:47: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20:55 编辑

我坚持认为依据济南庭审情况判刑薄熙来无期徒刑是十分明显的胡作非为与胆大妄为,太不讲道理、更不讲法律!太恶霸了、太恶劣了、太恶毒了,古今中外类似的法庭判决有几例?

薄熙来应该上诉,大不了一死,绝对不能屈服于魔鬼的伤天害理,绝对不该为撒旦的穷凶极恶所吓倒。
今天是薄熙来,明天就有可能是你王岐山、张德江或李克强!
毛泽东及其徒子徒孙是啥东西?
随便举例好了,毛泽东把林彪放出来玩七擒孟获把戏,毛泽东逼迫周恩来等人干嫁祸于林彪的大坏事,毛泽东害死了周恩来,毛泽东又利用周恩来死前说的一句假话坑李鹏、周永康一家伙狠的......
毛泽东完全是魔鬼,没完没了地骗人害人!什么叫与人斗争其乐无穷?不就是老处心积虑、挖空心思地骗人害人、借刀杀人与嫁祸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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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10-2 19:38: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20:42 编辑
我们只能要求司法程序的透明、制度的公正。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和漏洞是有目共睹的,不然也不至于形成舆论的如此普遍的反弹。阁下说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是很感性的一个判断。阁下也没有证据来支撑这个判断,只是讲述一个感觉而已。当然谁都可以从直觉出发说何事可信、何事不可信,但那只是个人感觉、猜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要求夏俊峰说的100%是事实也不现实,你不能指望被告把不利于自己的一切也都坦白,谁都不会这样,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

但审理过程是一个预设结果的审判、不公的审判,这是体制之恶。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20:23

1、我什么时候说过“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句话了?我当然不会相信夏俊峰的话都是真话。
2、难道说夏俊峰有理由、有道理不和盘托出真实发生吗?如果夏俊峰有所隐瞒和欺骗则他指责法庭不公、喊冤合适吗?
3、“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肯定是你的想象与主观猜测,我敢肯定不符合真实情况,我肯定会竭力追求真实、和盘托出我所知道的全部有关真相。
一个人在求全责备别人的同时自己的问题多多,这样的人不需要先正自己后正别人吗?
你指责别人的一系列过错,可却对你自己的一系列过错视而不见甚至赖着不承认,这公平公正吗?你喊冤,可别人的冤屈你为啥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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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 19:23: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2 20:25 编辑

我们只能要求司法程序的透明、制度的公正。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和漏洞是有目共睹的,不然也不至于形成舆论的如此普遍的反弹。阁下说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是很感性的一个判断。阁下也没有证据来支撑这个判断,只是讲述一个感觉而已。当然谁都可以从直觉出发说何事可信、何事不可信,但那只是个人感觉、猜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要求夏俊峰说的100%是事实也不现实,你不能指望被告把不利于自己的一切也都坦白,谁都不会这样,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

但审理过程是一个预设结果的审判、不公的审判,这是体制之恶。

夏俊峰有责任如实讲述他所看到和听到的全部真实情况,被他捅死的两个城管无法说话。
如果夏俊峰一方面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地对待他、另一方面不如实讲述所有真实情况[有所隐瞒和欺骗],则大错在夏俊峰头上。

你夏俊峰把所有真实发生和盘托出,如果法院错判了你则别人或后人早晚能为你伸张正义。

不管司法多么公正,都需要查明真相、都需要基于真实发生。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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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3-10-2 18:46:13 | 只看该作者
先要有公正的司法制度,真实的过程才可能呈现。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17:52

夏俊峰有责任如实讲述他所看到和听到的全部真实情况,被他捅死的两个城管无法说话。
如果夏俊峰一方面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地对待他、另一方面不如实讲述所有真实情况[有所隐瞒和欺骗],则大错在夏俊峰头上。

你夏俊峰把所有真实发生和盘托出,如果法院错判了你则别人或后人早晚能为你伸张正义。

不管司法多么公正,都需要查明真相、都需要基于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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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 16:53:20 | 只看该作者
镜头多有用么?当权的人什么事都可以干,把对自己不利的footage剪掉就完了。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中国应该学美国多装摄像头,这样就不会死无对证。
supperfan 发表于 2013-10-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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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 16:52:28 | 只看该作者
先要有公正的司法制度,真实的过程才可能呈现。
你写的一些情况我之前没有看到过,我一直认为全面搞清真实发生是判案的基础,我认为即便你所谈全部属实但仍然不是真实发生的全部,夏俊峰到底如何捅死两人、桶重伤一人的、城管有何反应?夏俊峰全面如实地讲过没有?
城管若工作多年则肯定会得罪一些人,一两个非典型事例不能说明多大的问题。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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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3-10-2 15:28:44 | 只看该作者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中国应该学美国多装摄像头,这样就不会死无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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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3-10-2 14:17:22 | 只看该作者
阁下这句话是情绪化之语,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有其定义,即使导致对方死亡,只要行动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就应当成立。

(二审辩护词以下章节从参考)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使用铁杯子殴打夏俊峰,这足以对夏俊峰的生命形成了威胁。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最后,这条背景信息也请阁下关注: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9:45

你写的一些情况我之前没有看到过,我一直认为全面搞清真实发生是判案的基础,我认为即便你所谈全部属实但仍然不是真实发生的全部,夏俊峰到底如何捅死两人、桶重伤一人的、城管有何反应?夏俊峰全面如实地讲过没有?
城管若工作多年则肯定会得罪一些人,一两个非典型事例不能说明多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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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3-10-2 14:06: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15:09 编辑

回复 22# 克虏伯大炮
我一直认为应该全面搞清真实发生,谁掩盖真相、谁撒谎行骗则谁有罪。
从一开始就应该允许夏俊峰畅所欲言,随便说,但不能隐瞒或撒谎,然后对夏俊峰多发问,录音录像;反复让他叙说情况。
其它凡是知道点情况的人都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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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3-10-2 11:24:09 | 只看该作者
既然如此,我纠这个说法——从一般司法原则来说,有疑点的案子,判决结果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不涉具体国家,你还有意见么?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12: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人家一个接一个地纠正你的错误帖子, 一次又一次地驳斥你的无赖言论,你一次又一次地无法辩驳,只能一次又一次地一个接一个地打岔问人家另一个问题,  你煞笔能不能要点脸? 一点都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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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3-10-2 11:20:04 | 只看该作者
没,您继续,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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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 11:19:34 | 只看该作者
既然如此,我纠这个说法——从一般司法原则来说,有疑点的案子,判决结果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不涉具体国家,你还有意见么?


貌似刚刚有个回帖来着,怎么又没了?自己吞话吞上瘾了么?



那中国说事就专心讲中国,非要举个“各国”来装高端大气上档次,到底装逼的是谁? 或者是阁下自认五毛?没必要那么作贱自己吧?各国指的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也包括美加,明显的犯规,装逼装到犯规了还死不承认非要反咬一口,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确实“真是不待见”啊
猪头7 发表于 2013-10-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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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3-10-2 11:07: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猪头7 于 2013-10-2 12:16 编辑

貌似刚刚有个回帖来着,怎么又没了?自己吞话吞上瘾了么?

克虏伯大炮 说: 各国司法惯例——包括中国 五毛装个逼,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我还真是不待见


那中国说事就专心讲中国,非要举个“各国”来装高端大气上档次,到底装逼的是谁? 或者是阁下自认五毛?没必要那么作贱自己吧?各国指的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也包括美加,明显的犯规,装逼装到犯规了还死不承认非要反咬一口,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确实“真是不待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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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3-10-2 11:04:56 | 只看该作者
奇怪,刚才明明有个磕巴大泡认定茅厕酒吧是无毛装逼的帖子,怎么嗖的一下就不见了?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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