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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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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612#
发表于 2012-6-10 01:25:31 | 只看该作者
你不要把国籍法的血统原则中血统两个字单独拆开来,再用生物学来解释血统的含义,这对你学习没有帮助,两者不是你想象的那样,就像你不要把美国这两个字单独拆一个美字出来,然后说明美国一点也不美丽或者非常美丽,因为你拆开的这个字不是人家的意思,美国的这个美字是个音译,和是否美丽挨不上。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2:17

在这一点上我赞同东方强的观点。你可能是搞社会学的吧?我是搞自然科学的。如果对社会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都搞不清楚的话,讨论““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不是很滑稽吗?


血统本身就是自然科学的范畴,血统的物质基础就是DNA。如中国人的生物特性最典型的就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无论你是否被剥夺了中国国籍,你的这种生物特性不可能被改变。


而国籍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所谓社会学实质就是人为学,因此国籍是可以人为的规定的。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根据他们的利益对国籍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东方强 发表于 2012-6-10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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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发表于 2012-6-10 01:17:19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话也是你骂人的理由? --种族和公民自然是不同的,这能对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有帮助吗?


现在是在讨论“中国是不是主权国家,中国有没有立法权,外国有权干预中国立法吗,干预得了吗?”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血统都扯不清楚,还扯什么““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09


你不要把国籍法的血统原则中血统两个字单独拆开来,再用生物学来解释血统的含义,这对你学习没有帮助,两者不是你想象的那样,就像你不要把美国这两个字单独拆一个美字出来,然后说明美国一点也不美丽或者非常美丽,因为你拆开的这个字不是人家的意思,美国的这个美字是个音译,和是否美丽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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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发表于 2012-6-10 01:11:45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随意而安 于 2012-6-10 02:14 编辑
中国国籍法规定: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这就是血统原则啊。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2:06

如果他们的子女出生在他国,并又入了其他国国籍,他们的子女的中国国籍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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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发表于 2012-6-10 01:09:01 | 只看该作者
别逼我再来骂人好吗。

我问你中国是不是主权国家,中国有没有立法权,外国有权干预中国立法吗,干预得了吗?

中国国籍法事实上就是采用了血统原则,辅以出生地原则。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2:04

这样的话也是你骂人的理由? --种族和公民自然是不同的,这能对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有帮助吗?


现在是在讨论“中国是不是主权国家,中国有没有立法权,外国有权干预中国立法吗,干预得了吗?”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血统都扯不清楚,还扯什么““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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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发表于 2012-6-10 01:06:12 |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个无所谓?中共的《国籍法》上就没有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他敢列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04


中国国籍法规定: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这就是血统原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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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发表于 2012-6-10 01:04:32 | 只看该作者
种族和公民自然是不同的,这能对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有帮助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00



    别逼我再来骂人好吗。

我问你中国是不是主权国家,中国有没有立法权,外国有权干预中国立法吗,干预得了吗?

中国国籍法事实上就是采用了血统原则,辅以出生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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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发表于 2012-6-10 01:04:22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他列不列中国无所谓,按照其定义就能判断,就像我们把讲英语的称为英语国家,比如加拿大是英语国家,我即使不把美国列出,你肯定也能判定美国属于英语国家。判断一个国家的国籍法采用了什么样的立法原则,读他的法律条文就可以判断。你如果连这点逻辑判断能力也没有的话,我真想再...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59

怎么个无所谓?中共的《国籍法》上就没有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他敢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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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发表于 2012-6-10 01:00:25 | 只看该作者
《奥本海国际法》中区分国籍和“民族籍”的小段落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46

种族和公民自然是不同的,这能对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有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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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发表于 2012-6-10 00:59:25 | 只看该作者
虽然不能说完全赞同上文的观点, 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所列国怎么没有中国? 袁洪君是作者吧?还是中国人吧?


再者,希望你拿出“法律学者”的风度来,就事论事,不要再侮辱谩骂了。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53



    他列不列中国无所谓,按照其定义就能判断,就像我们把讲英语的称为英语国家,比如加拿大是英语国家,我即使不把美国列出,你肯定也能判定美国属于英语国家。判断一个国家的国籍法采用了什么样的立法原则,读他的法律条文就可以判断。你如果连这点逻辑判断能力也没有的话,我真想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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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发表于 2012-6-10 00:56:03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你这猪头三,俺用几个基本常识就可以逼得你露出白痴的本相来。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48

你又开始骂街? 你才是真正的大白痴、大猪头。现在你在什么地方?你现在在51网站上,你不敢用网络答复大家的异议,却让人去读你20多年前的书。那你到这里来干什么? 你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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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发表于 2012-6-10 00:53:41 | 只看该作者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在原始国籍的取得上,明显地存在着两个对立的原则,即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和出生地主义(jus soli)。为了协调这两种原则所产生的对立还形成了混合主义原则(Mixedsystem)。
血统主义是指依血统关系,既依父母的国籍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纯粹采取用血统主义的国家有奥地利、埃塞俄比亚、苏丹、斯里兰卡等国。
出生地主义是指依出生地决定一个人的国籍。历史上英国、美国、墨西哥、秘鲁、泰国等曾经采用过。目前已经没有国家采用纯粹以出生地来决定国籍的原则了。
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泰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家记有加拿大、古巴、智利、新西兰、美国、英国等。平衡的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墨西哥、秘鲁、印度尼西亚、加纳等国家。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41

虽然不能说完全赞同上文的观点, 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所列国怎么没有中国? 袁洪君是作者吧?还是中国人吧?


再者,希望你拿出“法律学者”的风度来,就事论事,不要再侮辱谩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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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发表于 2012-6-10 00:51:15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已入籍的, 后悔了吧?
还没有入籍的, 止步了吧?

有人会问:  入了加籍, 能否再入中籍?
ChinaChinaChina 发表于 2012-5-8 17:08



    理论上是可以的,不过有前提条件和后果,已经入籍的肯定不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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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发表于 2012-6-10 00:48:22 | 只看该作者
NTMD又骂人?!你才是大蠢货。  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43



    你这猪头三,俺用几个基本常识就可以逼得你露出白痴的本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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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发表于 2012-6-10 00:46:07 | 只看该作者
《奥本海国际法》中区分国籍和“民族籍”的小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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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发表于 2012-6-10 00:43:16 | 只看该作者
你这蠢货,不骂你,你会一直秀的下限。
mw2006third 发表于 2012-6-10 01:38

NTMD又骂人?!你才是大蠢货。  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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