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第4条
第1款:”九段线“以及中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中国“九段线”的影响以及中国是否在依照《公约》规定享有的海洋区域限制之外对南海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审议了《公约》的历史及其关于海洋区域的规定,认定《公约》意在全面分配缔约国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仲裁庭注意到在创设专属经济区的谈判对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的既存权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一些国家希望在新区域内保留历史性渔业权利。然而这一立场最后被拒绝,而《公约》的最终版本只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保留了有限的获取渔业资源的权利(在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保留任何对石油或者矿业资源的权利。仲裁庭认为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对权利和海洋区域具体化的划分不相适应,并得出结论,即使中国在南海水域范围内对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在与《公约》的海洋区域系统不相符合的范围内,已经随着《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
为了确定中国是否在《公约》生效之前对南海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仲裁庭也审议了历史记录。尽管仲裁庭强调其无权决定岛屿的主权问题,仲裁庭指出,有证据表明中国和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在历史上利用过南海的岛屿。然而,仲裁庭认为在《公约》之前,在领海之外的南海海域在法律上是公海的一部分,任何国家的船只均可自由航行和捕鱼。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历史上在南海海域的航行和捕鱼反映的是对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的行使,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海域行使排他性的控制或者阻止了其他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在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中国并无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主张对“九段线”之内海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 (裁决书全文的中文翻译在这里 http://www.voachinese.com/a/news-south-china-sea-decision-20160712/341471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