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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时效法》第四条说,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发现可索赔日之后的两周年一旦过去,不可再行诉讼。(Unless this Act provides otherwise, a proceeding shall not be commenced in respect of a claim after the second anniversary of the day on which the claim was discovered, Limitations Act, 2002, c. 24, Sched. B, s. 4)。
407收费索赔案是对本法的明显挑战,我相信安省高院不会予以支持,应判诉讼无效,即时取消原告407的诉讼地位,并判以支付被告法律费用若干。如果高院判赢407,那么对安省诉讼领域将引起一次大规模的震动,并引发无数非理性诉讼。
至于407是否可以沿用“欠费不可续牌”一节,我本人认为应该继续,并以立法形式予以地位。这样一来,欠费可以法律形式予以救济,而不鼓励商家以非法手段剥夺任何人的自由选择权。
于戎伟 发表于 2014-8-9 14:49
我咋觉着不一定呢。因为对这个案例相当于是用户和407之间签了15年有效的合同。是在履行合同契约。
当然我的感觉也可能是错的,毕竟我不是法律人士。咱们不妨等着看看结果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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