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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个人,每个人有选择的权利。对安乐死说是,或说不。只是觉得文中有几处内容想与作者商榷并与网友探讨:
第一条:
”有病人去逝后﹐其配偶或双亲﹐因悲伤过度而自杀﹔ 这是为何他在上面说要是患有绝症或末期无药可医的病人寻求安乐死时﹐包括要获得直系最至亲亲属的同意下﹐始可给予病人安乐死。“
这个例子是否具有代表性?病人去世,家人痛苦悲伤是正常的反应,个人不能处理这种哀伤情绪时;寻求真正有专业素质的心理从业人员辅导是正解。看上去,跟安乐死好象关系不大嘛。
第二条:
”例如意外中断手﹑断脚者﹐又或是一些患有痛楚暗病的老人﹐又或是因家人争夺遗产等老人﹐如在“安乐死”合法化下﹐很大机会选择安乐死了结生命。“
如果不幸生活中遇到意外事故发生,文中所说”断手断脚者“等,不是想安乐死就可以的吧。起码,医生那里并不会提供任何文件。
从洪律师的报导中看到,他需要准备大量的,原始的法律文件才能在瑞士实施安乐死。看上去有严格的法律及制度保障。
没有什么事是绝对的;法律与制度只能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失去决定能力的老人的生命安全。反之,安乐死不合法,就没有子女争产并危及父母生命的事情发生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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