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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克飞网友平心静气地谈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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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2: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2 00:32 编辑

声明:本贴只谈中国的法律,不谈美国、加拿大的法律。

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行使拘禁、逮捕权。限制人身自由这件事,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构、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小贩夏俊峰不服城管的街头处罚意见,城管在违背夏俊峰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夏俊峰“带离”现场,带至城管执勤室处理。(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城管办公室)事实已构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城管显然并不具有此权限,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显然城管本身负责相当责任。城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在前,夏俊峰暴力反抗在后,夏俊峰即使有罪,其罪不至死,此事至明了。

由于打斗发生在城管办公室,整个环境对夏俊峰极其不利,城管是否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对夏俊峰进行了欧打,是本案的最大疑点。从司法惯例出发,在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可存疑的情况下草率判人死刑。法律之基础亦是人性。

我认为与人交谈,不应凭着自己的情绪,只挑喜欢的,对事件的全过程、前因后果、以及常情常理视而不见。一点愚见,望克飞等网友斟酌。
沙发
发表于 2013-10-1 22:1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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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 22:19:59 | 只看该作者
给共产党卖命的人是不是都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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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2:27: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1 23:38 编辑

这是谈整个事件过程当中,城管负有责任。
当有人要非法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时,你会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冲突升级,会造成死伤。而这个冲突是由前者非法限制你人身自由而起,当然在量刑时要考虑这些因素,这是常情常理

接下来是夏俊峰的“正当防卫“的争论。
由于事件发生在城管办公室,就涉及到城管是否在无人监督状态下欧打当事人的问题,整个环境对夏俊峰不利,疑点也最多,这是一篇大文章。
但我要说的意思已到,相信各位贤达已然明白。我不想与人强争胜负。
如果我们谈法律,就从现有的法律来谈好了。

回复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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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2:31:34 | 只看该作者
另外说一句,夏俊峰是否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查实后处理。关于经营执照的执法权在工商。

即使夏俊峰无照经营是实,城管也只能会同工商部门执法,城管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处罚夏俊峰。从法律上来讲,此事亦至明了。

回复 2# 遥望王师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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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2:41:05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回复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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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1 22:48:38 | 只看该作者
另外说一句,夏俊峰是否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查实后处理。关于经营执照的执法权在工商。

即使夏俊峰无照经营是实,城管也只能会同工商部门执法,城管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处罚夏俊峰。从法律上来讲,此事亦至明了。

回复  遥望王师又一年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31

你说的可能是对的,但中国大陆的管理如果比较繁琐则会降低工作效率。
城管究竟能管什么?
如果夏俊峰真的是无照经营则城管应该如何处理?无权单独处理也是个问题,遇到这个小问题则需要把一个部门的人找来,遇到另一个小问题则又需要把另一个部门的人找来。
我假设有人在北京王府井大街随地吐痰了或扔在地面一个烟头,那城管能单独处理吗?若有人随地撒尿呢?城管怎么个管法呢?
如果城管去找工商部门执法,夏俊峰跑了怎么办呢?

不管城管有多大的错,毕竟城管没有杀害夏俊峰,而是夏俊峰杀死两位城管、重伤一位城管,试问:夏俊峰罪不当死吗?夏俊峰究竟都有什么冤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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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0-1 22:5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克虏伯大炮
若这么判决你认为公平正确吗?
1、夏俊峰无罪释放;
2、两位被杀城管死刑,既然已经死了则不再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
3、重伤的城管坐牢20年;

你愿意干城管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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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0-1 22:57:26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41

我一再说:一定要全面搞清真实发生[真实情况]并公布于众,一定要完全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这样会避免不应有的误解、嫉恨与胡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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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2:58:34 | 只看该作者
我的意思是说夏俊峰从中国现有的法律出发,罪不至死。
至于谁愿意干城管?这不是本贴要回答的问题,既然有法律,又不按法律行事,要法律何用呢。我只是从法律出发谈问题,既然谈法治的重要,这就是我的视角。

其实,我认为城管行业应当废除,由各部门各司其职来维护公共序秩,管理小贩涉及:工商、卫生、公安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就好了。

同时应当尊重小贩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小贩亦是公民,公民就有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条件是两个
1)不扰乱公共秩充:不阻塞交通不扰民
2)保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回复  克虏伯大炮
若这么判决你认为公平正确吗?
1、夏俊峰无罪释放;
2、两位被杀城管死刑,既然已经死了则不再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
3、重伤的城管坐牢20年;

你愿意干城管工作吗?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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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3:01:39 | 只看该作者
对,你还问夏俊峰有什么冤屈

除了城管非法拘禁会直接导致对方的抗拒之外,最大的疑点就是冲突过程中是谁先使用暴力的,如果城管先使用暴力,那夏俊峰正当防卫成立。因为城管本来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再使用暴力伤害夏俊峰,那后者的反抗肯定是正当防卫了。

回复 11# 遥望王师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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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 23:13:08 | 只看该作者
最后谈一个观点,结束这个话题。所谓“城管工作”其目的应该是服务性的,即政府帮助小贩谋生、规划好经营区域,同时方便市民和小贩。而不是以镇压为目地的。

而现在所谓“城管执法”就是可以用烧、杀、抢、掠四个字来概括。很抱歉这个说法比较刺耳,但这就是客观现实。祝晚安


回复  罗西
我明天看这个帖子,我身体不好,需要休息,抱歉了。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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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10-2 07:25: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08:29 编辑
我的意思是说夏俊峰从中国现有的法律出发,罪不至死。
至于谁愿意干城管?这不是本贴要回答的问题,既然有法律,又不按法律行事,要法律何用呢。我只是从法律出发谈问题,既然谈法治的重要,这就是我的视角。

其实,我认为城管行业应当废除,由各部门各司其职来维护公共序秩,管理小贩涉及:工商、卫生、公安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就好了。

同时应当尊重小贩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小贩亦是公民,公民就有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条件是两个
1)不扰乱公共秩充:不阻塞交通不扰民
2)保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58

我不同意你的夏俊峰罪不至死的观点,你的其它观点我比较赞同。
夏俊峰用刀捅死两个城管、重伤一个城管,罪不至死?
假设夏俊峰曾遭受城管的殴打,则殴打情况严重吗?夏俊峰身上的伤痕严重吗?
至于被夏俊峰捅死的城管之外的所有城管的劣行或罪行能作为本案的判决考虑因素吗?
秦始皇的时候中国有城管吗?外国有城管吗?若都有则城管的恶行能作为判刑夏俊峰的考虑因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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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0-2 07:38: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08:39 编辑
对,你还问夏俊峰有什么冤屈

除了城管非法拘禁会直接导致对方的抗拒之外,最大的疑点就是冲突过程中是谁先使用暴力的,如果城管先使用暴力,那夏俊峰正当防卫成立。因为城管本来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再使用暴力伤害夏俊峰,那后者的反抗肯定是正当防卫了。

回复  遥望王师又一年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0:01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1、两个城管都没有凶器;
2、夏俊峰的伤痕很轻;
3、被夏俊峰捅死的两个城管没法说话了,夏俊峰的话不能全听;

硬捅死两个大活人,该有多狠毒吧,这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菲律宾人打死台湾一渔民之后台湾军队大举入侵菲律宾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日本人打伤一个中国人之后中国向日本扔2000氢弹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你在公共场合踩到别人的脚之后你的双脚被砍掉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我理解正当防卫不仅要占理还要防卫适当[不过分],太过分了就不会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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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10-2 07:45:31 | 只看该作者
最后谈一个观点,结束这个话题。所谓“城管工作”其目的应该是服务性的,即政府帮助小贩谋生、规划好经营区域,同时方便市民和小贩。而不是以镇压为目地的。

而现在所谓“城管执法”就是可以用烧、杀、抢、掠四个字来概括。很抱歉这个说法比较刺耳,但这就是客观现实。祝晚安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0:13

中国有13亿人口,管理问题一定很多很大,即便是3500人口的加拿大管理问题就很多挺大,前不久一个多伦多警察午夜向在streetcar上挥舞小刀的叙利亚小年青连开九枪,硬把人打死,问题小吗?

谁领导中国就难免这样或那样的管理问题,绝不回避任何实际问题,也不要过分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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