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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炜臻案的审与判有违反加拿大法律的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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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1:4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anxialiao 于 2013-2-4 19:52 编辑

看到唐炜臻被判刑6年外加刑满后5年内如果不能付清280万债将再服刑5年,实在是没想到,非常为他和他的家庭难过。本来以为他最多被判个几个月甚或监外服刑的,哪知事情如此严重,就不得不仔细看看他的案子了。

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弄清楚他案子的全部事实。但是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来参照法律,法院对他判的刑肯定有不合法律的地方。我相信他的案子会至少部分在上诉时成功纠错。

第一,        唐炜臻被判有罪有显然的司法歧视因素

从环球邮报的报道看来,法庭判唐炜臻刑首要证据是他给他的顾客们说该公司的基金还有7千万,但是实际上银行账上只有一千。其次的证据是他给顾客做假账隐瞒了他们账上的真实投资价值。关于这点他在网上的申诉好像没有驳斥过,所以很可能他的确是这样造假了。
Mr. Tang was found guilty in October of operating a Ponzi scheme after his trial heard he raised $52-million from more than 200 investors in his Oversea Chinese Fund LP, many of them members of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Toronto. His trial heard testimony that he told investors in early 2009 that the fund had more than $70-million in assets, when in fact it had just $1,000 in its bank accounts. Mr. Tang was also accused of giving clients false account statements that misrepresented the value of their investments.

但是,是不是造假了就必然构成欺诈罪了呢?从几乎同期的另一桩北方电讯三头目欺诈的案子结局看来并不是如此:

At trial, Crown prosecutors tried to prove that Dunn, Beatty and Gollogly were complicit in releasing accruals – money set aside to cover future liabilities – onto Nortel's balance sheets during quarters that needed to show the company was turning a profit when it wasn't.
检控官指控北电三嫌疑人共谋篡改北电账上的应计费用,使得公司看上去在赢利虽然实际上并没有赢利。

The Crown argued that this practice, which was kept from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firm's investors, generated return-to-profitability bonuses for themselves even though the company was in the red. 检控官说他们秘密这样做,给他们自己挣了赢利的奖金,虽然公司已经亏损。

In his judgment, Marrocco said the decision to only release $80 million in excess accruals when it had $189 million to boost numbers during the company's first quarter of 2003 were not out of the ordinary.法官说嫌疑人这样做不是太出格。

This policy did not lead to misrepresenting Nortel's "financial results to the investing public or Nortel's audit committee or Nortel's board of directors," he wrote.法官说这不指向欺诈。

也就是说,北电嫌疑人也同样在账上造假了,私下违法篡改了帐目欺骗客户,跟唐炜臻的造假一样。而且他们的造假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奖金收入,唐炜臻自己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个人收入。我估计他一定是想要隐瞒亏损的事实,以求有时间周转挽回直到发现不可能。

即使如此恶劣,北电的嫌疑人被法庭认定不是欺诈。负责调查的还说要证明帐目造假了容易,但是要证明这样造假是有犯罪企图的就很难。

Greg Draper, who heads investigative and forensic services at chartered accountancy and business consulting firm MNP, says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was difficult to meet in this case.

"To prove that there was not just intention to do the conduct, moving the money and making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that were made, but to do it with a criminal purpose to defraud shareholders and the corporation is difficult to prove," he said.

那为什么唐炜臻同样的情况,就没有被这样认为呢?这就有司法歧视的嫌疑。

再看远一点,根据加拿大政府的数据,安省因为重罪欺诈被判刑的平均刑期是3到6年。唐炜臻却要服刑11年。在加拿大杀人罪包括谋杀和误杀,平均服刑才5年。难道唐炜臻的罪大于杀人了?

第二,        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判刑,这违反了他的宪法权利。加拿大宪法规定每一个被起诉面临进监狱服刑的人都有权得到律师的代表,叫做right to counsel,除非他自己不要律师。不能负担律师的穷人,安省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必须为他提供服务。如果这个权力被违反,审判结果可以被推翻。从唐炜臻依靠社会救济金生活的情况看他根本不能负担律师,他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即政府为他提供律师费使他能够找到律师。
沙发
发表于 2013-2-3 22:00:18 | 只看该作者
一个诈骗惯犯,在海外诈骗自己的同胞3000多万,被诈骗的有70多岁的老者,有单身母亲,有新移民。
老者一生的积蓄被全部骗走,最后卖了房子住公寓,欲哭无泪
单身母亲把丈夫死去的抚恤金交给了骗子,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回报,让母女过的轻松一点,结果钱一分也没有了,母女俩眼泪都哭干了。
新移民从国内卖了房子的钱被骗走,国内老父亲去世连飞机票钱都没有了,痛苦不堪。
还有更多的同胞被骗的一无所有,生不如死。。。。。

这样的专门诈骗自己同胞的骗子难道还有一丝值得同情之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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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2:05:49 | 只看该作者
第三,        加拿大宪法规定任何人在法庭都有自我辩护的权力,right to defend oneself。但是从他自己在网上的申诉和中文报道情况看来,法官侵犯了他的这个权力,屡屡禁止他的自我辩护。法官这样做的理由一是唐“攻击加拿大司法制度”,二是他说的与判刑不相干。但是法官不允许他“攻击加拿大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政治考虑,这样做违反了他以任何理由自我辩护的权力,更违反了加拿大法律必须独立于任何政治考虑的原则。再者,即便法官认为他说的与判刑不相干,他认为相干,他有权自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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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2-3 22:08:00 | 只看该作者
看到唐炜臻被判刑6年外加刑满后5年内如果不能付清280万债将再服刑5年,实在是没想到,非常为他和他的家庭难过。本来以为他最多被判个几个月甚或监外服刑的,哪知事情如此严重,就不得不仔细看看他的案子了。

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弄清楚他案子的全部事实。但是就目前已知的情况来参照法律,法院对他判的刑肯定有不合法律的地方。我相信他的案子会至少部分在上诉时成功纠错。

第一,        法官事实上判了他11年的监狱服刑。追加的5年虽然有条件,有条件服刑也是服刑,必须算在刑期之内,何况法官明明知道他根本没钱。加拿大刑事法规定超过5000元的欺诈罪刑期最高为10年。法官这样判就违反了加拿大刑事法。

第二,        他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被判刑,这违反了他的宪法权利。加拿大宪法规定每一个被起诉面临进监狱服刑的人都有权得到律师的代表,叫做right to counsel,除非他自己不要律师。不能负担律师的穷人,安省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必须为他提供服务。如果这个权力被违反,审判结果可以被推翻。从唐炜臻依靠社会救济金生活的情况看他根本不能负担律师,他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即政府为他提供律师费使他能够找到律师。
wanxialiao 发表于 2013-2-3 21:48

这两条说的好。
今后不要再搞与案子无关或不会起作用的宣传了,全力以赴专注于案子本事,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力争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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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2-3 22:10:16 | 只看该作者
一个诈骗惯犯,在海外诈骗自己的同胞3000多万,被诈骗的有70多岁的老者,有单身母亲,有新移民。
老者一生的积蓄被全部骗走,最后卖了房子住公寓,欲哭无泪
单身母亲把丈夫死去的抚恤金交给了骗子,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回报,让母女过的轻松一点,结果钱一分也没有了,母女俩眼泪都哭干了。
新移民从国内卖了房子的钱被骗走,国内老父亲去世连飞机票钱都没有了,痛苦不堪。
还有更多的同胞被骗的一无所有,生不如死。。。。。

这样的专门诈骗自己同胞的骗子难道还有一丝值得同情之处吗?
元老管理员 发表于 2013-2-3 22:00

这是案子的另一面,当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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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2-3 22:12:21 | 只看该作者
第三,        加拿大宪法规定任何人在法庭都有自我辩护的权力,right to defend oneself。但是从他自己在网上的申诉和中文报道情况看来,法官侵犯了他的这个权力,屡屡禁止他的自我辩护。法官这样做的理由一是唐“攻击加拿大司法制度”,二是他说的与判刑不相干。但是法官不允许他“攻击加拿大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政治考虑,这样做违反了他以任何理由自我辩护的权力,更违反了加拿大法律必须独立于任何政治考虑的原则。再者,即便法官认为他说的与判刑不相干,他认为相干,他有权自我辩护。
wanxialiao 发表于 2013-2-3 22:05

有道理,不过英文报纸上说的话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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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2-3 22:13:25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的司法是为君子设计的,这就是加拿大司法无能的原因,对待唐骗子这样的小人,加拿大司法显得软弱无能,真正公平的审判结果应该是--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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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2-3 22:18: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抬头看 于 2013-2-3 22:33 编辑
老者一生的积蓄被全部骗走,最后卖了房子住公寓,欲哭无泪
元老管理员 发表于 2013-2-3 22:00


同情你的說,苦主遭難,老唐當為此買單,没的說!要不法庭方面幹嘛毫不客氣?

不過正反兩面刃:
  幹嘛?為嗎這些人被騙的“欲哭無淚”“生不如死”,都是些誰們被騙成這樣?
你說話總是頭一句腳一句,喊口號不行,上來好好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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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2:20:13 | 只看该作者
一个诈骗惯犯,在海外诈骗自己的同胞3000多万,被诈骗的有70多岁的老者,有单身母亲,有新移民。
老者一生的积蓄被全部骗走,最后卖了房子住公寓,欲哭无泪
单身母亲把丈夫死去的抚恤金交给了骗子,希望可以得到一些回报,让母女过的轻松一点,结果钱一分也没有了,母女俩眼泪都哭干了。
新移民从国内卖了房子的钱被骗走,国内老父亲去世连飞机票钱都没有了,痛苦不堪。
还有更多的同胞被骗的一无所有,生不如死。。。。。

这样的专门诈骗自己同胞的骗子难道还有一丝值得同情之处吗?
元老管理员 发表于 2013-2-3 22:00


为他难过,是因为司法对他不公。即便一个杀人犯都有人权,其基本法律权利都必须得到保障。要不还是什么法制社会。

至于你说的那些苦主,我很理解蒙受巨大损失的痛苦。但是唐炜臻如果有罪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服罪,并不是一个人有错了,犯法了,就可以抹杀他的人权了,跟共产党专政一样的做法。

如果这些苦主的债主不是华人唐炜臻,而是西人比如北方电讯,他们会怎么办?

把唐炜臻判刑了,这些苦主又能够得到什么?如果他不判刑,还有重新挣钱回来赔偿客户的可能,现在判了,他就彻底完了,永远也不会有能力赔偿苦主。苦主们岂不是损人不利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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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2:23:38 | 只看该作者
这两条说的好。
今后不要再搞与案子无关或不会起作用的宣传了,全力以赴专注于案子本事,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力争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2-3 22:08



   谢谢。唐炜臻完全是一个法盲,他的申诉基本是感情化的,很软弱无力。这么多的华人律师,为什么就没有人帮助他。现在他的案子在上诉过程中如果有很好的律师,应该有很好的机会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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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2-3 22:25:06 | 只看该作者
为他难过,是因为司法对他不公。即便一个杀人犯都有人权,其基本法律权利都必须得到保障。要不还是什么法制社会。

至于你说的那些苦主,我很理解蒙受巨大损失的痛苦。但是唐炜臻如果有罪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服罪,并不是一个人有错了,犯法了,就可以抹杀他的人权了,跟共产党专政一样的做法。

如果这些苦主的债主不是华人唐炜臻,而是西人比如北方电讯,他们会怎么办?

把唐炜臻判刑了,这些苦主又能够得到什么?如果他不判刑,还有重新挣钱回来赔偿客户的可能,现在判了,他就彻底完了,永远也不会有能力赔偿苦主。苦主们岂不是损人不利己了吗。
wanxialiao 发表于 2013-2-3 22:20


有道理,那些大的拿钱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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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2:25:29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不过英文报纸上说的话如何看待呢?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2-3 22:12


英文报纸上说的什么?你指的英文报纸上的哪些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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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2-3 22:28:2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唐炜臻完全是一个法盲,他的申诉基本是感情化的,很软弱无力。这么多的华人律师,为什么就没有人帮助他。现在他的案子在上诉过程中如果有很好的律师,应该有很好的机会翻案。
wanxialiao 发表于 2013-2-3 22:23


他钻進了“有理走遍天下! 我老唐就是没有騙一分錢落袋,拼死也不服”的鄉下農民心態,一句話也說不到點上,讓法官和檢控官都很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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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3-2-3 22:29:21 | 只看该作者
有道理,那些大的拿钱者无罪?
laogui 发表于 2013-2-3 22:25



   对,窃珠者诛,窃国者侯。中西都一样。北方电讯的三位大佬,被起诉诈骗了这么多钱,最后被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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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2-3 22:31:0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唐炜臻完全是一个法盲,他的申诉基本是感情化的,很软弱无力。这么多的华人律师,为什么就没有人帮助他。现在他的案子在上诉过程中如果有很好的律师,应该有很好的机会翻案。
wanxialiao 发表于 2013-2-3 22:23


華人律師?不能,絕對不能,目前的情況看,一定要洋人律師來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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