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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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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唐炜臻的热情高涨,关心,挺唐是绝大多数,为什么发帖支持唐炜臻是少数?

 
301#
发表于 2010-11-18 11:53:19 | 只看该作者
偶觉得没必要玩文字游戏
什么是承诺?协议、合同、誓言,可以视为某种承诺
报表应该是什么?不用偶多言,这么多会计、金融专业人士,应该再清楚不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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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发表于 2010-11-18 12:04:24 | 只看该作者
这话说到了点子上。
利润报表不应该只是承诺,不然那么多企业的账目都可以是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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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发表于 2010-11-18 12:18:07 | 只看该作者
Tom兄,我一直要大家慎言。原因不是因为大家不可以说,恰恰相反,这里每一个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乱说。如果大家讨论的不是一个将嫌疑人要投入监狱的案件,大家尽可以痛快地说。但是我们讨论的东西不一样,我们所讨论的内容的本质,是把网上和我们讨论的一个人送进监狱度过余生的合法性问题。这样的话当然要慎重。即便有理,大家会发现,我都是点到即止。即便面对无理,我也持保留态度。请大家想想自己在这里说话的责任。
打打骂骂,更是我反对的。请大家多些同理心。如果真地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想网上的谩骂、恐吓、猜测、无效的证据,都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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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发表于 2010-11-18 12:24:54 | 只看该作者
Tom兄,我一直要大家慎言。原因不是因为大家不可以说,恰恰相反,这里每一个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乱说。如果大家讨论的不是一个将嫌疑人要投入监狱的案件,大家尽可以痛快地说。但是我们讨论的东西不一样,我们所讨论的内容的本质,是把网上和我们讨论的一个人送进监狱度过余生的合法性问题。这样的话当然要慎重。即便有理,大家会发现,我都是点到即止。即便面对无理,我也持保留态度。请大家想想自己在这里说话的责任。
打打骂骂,更是我反对的。请大家多些同理心。如果真地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想网上的谩骂、恐吓、猜测、无效的证据,都会消失。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2:18


那你就先闭嘴,大家静待司法判决。

这里说的最多的就是你了,都成周发帖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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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2:26: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唐炜臻 于 2010-11-18 12:27 编辑
这话说到了点子上。
利润报表不应该只是承诺,不然那么多企业的账目都可以是虚的了。
Tom Dragon 发表于 2010-11-18 12:04



上市公司不能有虚的,因为上市公司不为投资人承担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有虚的就是欺诈,因为目的和动机,结果上市公司把投资人的钱据为己有。

私募和上市公司性质不同,不能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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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发表于 2010-11-18 12:30:51 | 只看该作者
上市公司不能有虚的,因为上市公司不为投资人承担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有虚的就是欺诈,因为目的和动机,结果上市公司把投资人的钱据为己有。

私募和上市公司性质不同,不能张冠李戴。
唐炜臻 发表于 2010-11-18 12:26


你懂不懂法律啊?所有公司机构在这方面都要被监管,所有的私募基金(包括有注册豁免的)都不能伪造财务报表(必需受到不能伪造财务报表,伪造投资回报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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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12:35:04 | 只看该作者
我一再申明我从造假,从不伪造财务报表,从不伪造投资回报,没有任何证据,只有我给投资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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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发表于 2010-11-18 12:37:22 | 只看该作者
上市公司不能有虚的,因为上市公司不为投资人承担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有虚的就是欺诈,因为目的和动机,结果上市公司把投资人的钱据为己有。

私募和上市公司性质不同,不能张冠李戴。
唐炜臻 发表于 2010-11-18 12:26



    Rubbish!! Ask any CA, CGA or CMA , see if they agree with you.  May be you should ask why Wan does not want anything to do with you?

Your mickey mouse tactics cannot fool any professionals! I have seen your so call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what a lousy cut and paste job!!

Why don't you just shut up and wait for your trial? By the way, they are going to open a probe on Erez's dismissed charges. Too bad for you, your so called 'high profile' will ensure trials for you, both civil and crim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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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发表于 2010-11-18 12:37:42 | 只看该作者
301楼的花兄,上市公司需要审计过的报表向投资者负责。一般的公司没必要这么做,更何况面对的是客户。我觉得大家讨论的问题,都没抓住重点。
重点是,1,唐案的本质是否是旁氏?2,如果唐先生真有诈骗行为,这些诈骗行为包括哪些具体内容?3,如果唐先生没有诈骗,为什么?
我曾经讨论过第1、3点,有推理的结论。这里不多说了。所以大家讨论的问题,现在是第二点。在这一点上,很多人谈及利润报表问题。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我从没听说过利润报表,想来利润报表的说法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损益表,另一种是利润的报告,而非报表(网上传播可能有差错)。对于损益表而言,如果造假,唐先生有欺诈行为无疑,因为损益表是有法律后果的,尤其是曾经被审计过的报表。但是,唐先生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唐先生没提供损益表给客户看的法律义务。所以造假损益表给客户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第二种是利润的报告。对于这种报告的准确性的说法,差别就大了。因为这些报告不会承担法律后果。可以说是预测的利润,也可以说疏忽造成的利润数字不准,也可以说是恶意的欺诈,甚至可以是随手在纸上的任意数字。这种报告的形式、以及数字,都很难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真如一些人所说,大家有明确的证据,我相信法官绝对不会放过欺诈的罪犯。同样,如果大家只是以讹传讹,没有证据,我也相信法官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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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发表于 2010-11-18 12:40: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ishhawk 于 2010-11-18 12:43 编辑
301楼的花兄,上市公司需要审计过的报表向投资者负责。一般的公司没必要这么做,更何况面对的是客户。我觉得大家讨论的问题,都没抓住重点。
重点是,1,唐案的本质是否是旁氏?2,如果唐先生真有诈骗行为,这些诈骗行为包括哪些具体内容?3,如果唐先生没有诈骗,为什么?
我曾经讨论过第1、3点,有推理的结论。这里不多说了。所以大家讨论的问题,现在是第二点。在这一点上,很多人谈及利润报表问题。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我从没听说过利润报表,想来利润报表的说法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损益表,另一种是利润的报告,而非报表(网上传播可能有差错)。对于损益表而言,如果造假,唐先生有欺诈行为无疑,因为损益表是有法律后果的,尤其是曾经被审计过的报表。但是,唐先生的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唐先生没提供损益表给客户看的法律义务。所以造假损益表给客户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第二种是利润的报告。对于这种报告的准确性的说法,差别就大了。因为这些报告不会承担法律后果。可以说是预测的利润,也可以说疏忽造成的利润数字不准,也可以说是恶意的欺诈,甚至可以是随手在纸上的任意数字。这种报告的形式、以及数字,都很难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真如一些人所说,大家有明确的证据,我相信法官绝对不会放过欺诈的罪犯。同样,如果大家只是以讹传讹,没有证据,我也相信法官的眼睛。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2:37



    Wait till the court is done with Tang and when Canada Revenue Agency pay him a visit, his nightmare is not over, far from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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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发表于 2010-11-18 12:46:02 | 只看该作者
310楼的,你建议大家的行为是对的。我们都应该等待。但是你后面的话说得太不善了。建议这位朋友少些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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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发表于 2010-11-18 12:49:45 | 只看该作者
304楼,我的存在证明了无忧网的公正。就是因为大家对唐先生一边倒的做法让我决定打抱不平。
我之所以成为周发帖冠军,不是因为我想成为冠军。而是无数无聊的看客,在网上不负责任地乱加辱骂和批评,激起了我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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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发表于 2010-11-18 12:51: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ishhawk 于 2010-11-18 12:54 编辑
310楼的,你建议大家的行为是对的。我们都应该等待。但是你后面的话说得太不善了。建议这位朋友少些刻薄。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2:46


Torontohankou.. you have no right to judge anyone as no one can judge you. You can talk all you want for Tang, but remember to review your posts when Tang's verdict is delivered. Then you shall be judged by your conscience.

    Tell that to the single mother who lost her husband's death benefits. Tell that to the person who is mentally unstable and physically sick due to Tang's 'alleged' fraud.
Tell that to the young couple who lost their 'cushion' money and have to move back to China to make a living!!

Kindness depends on the ob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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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发表于 2010-11-18 12:54:14 | 只看该作者
我曾讨论过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责任问题。这里就不对313楼的朋友再说了。投资人要懂得投资有风险,挣了钱就是自己的,亏了钱就说自己可怜要将基金经理送进监狱,这种做法应该被批评而不是被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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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发表于 2010-11-18 12:55:39 | 只看该作者
少些同情,多些公正!我将这句话送给所有关注唐案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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