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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rankt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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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5个月修5次仍修不好: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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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09: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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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6-14
买新车5个月修5次仍修不好, 这种事, 本来是安省消费者服务厅负责提出立法规范的领域. 可是自由党代表汽车行业大资本家的利益, 不愿意立法让资本家承担这种产品缺陷的损失, 让弱势的消费者买单. 汽车保险的涨法, 不就是这么回事吗?
沙发
发表于 2013-6-14 09: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省有关新车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自身规范是成熟的。车行给你的选择没有错,放得上台面。我觉得你的要求有超过规定之嫌,当然这也没有错。
在这个坛子里公布信息没有用,如主流报纸有兴趣登出你的故事会不一样。
一家之言 发表于 2013-6-14 10:46


买新车5个月修5次仍修不好, 还没有法律说这种情况下, 车行必须负责免费换个没故障的新车. 如果这样的安省有关新车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自身规范还算成熟的, 还有啥法律算不成熟的呢? 这就是我说的安省消费者服务厅失职不作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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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6-14 10: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行业大资本家生产出有缺陷的汽车, 按照法律, 消费者要负担因为新汽车的缺陷带来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样的法律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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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6-14 10: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以为西方国家比中国富有, 百姓有一定的言论自由, 就想当然的以为这里的法律也是成熟公正的. 抓陈旺的警察, 依据的法律, 就是不成熟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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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6-14 1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新车5个月修5次仍修不好:我该咋办?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3-6-14 11:18 编辑
你拿这件事来攻击安省现自由党政府实在有点牵强付会。
一家之言 发表于 2013-6-14 11:08


牵强付会? 安省居民对热水炉租赁服务意见很大, 在民众压力下, 安省政府出台了一个相关法律, 规范热水炉租赁服务(还不够公平完善). 难道新汽车和热水炉租赁对安省居民是不同的消费范畴? 如果安省消费者服务厅对这些密切关系民众利益的消费不管合理规范, 还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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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6-14 10: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新车5个月修5次仍修不好:我该咋办?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3-6-14 11:42 编辑

Eric Z: 不过我承认我顾客这车在质量或装配上是出现的问题,我们也没有逃避责任。从我个人角度来说我是百分之二百的同情这为客人,而且这车还是我亲自卖出的,从良心上我自己也有自责过。但自责归自责,我只能从我的能力范围内用我的专业知识去帮忙解决这个问题。这点我们车行的总经理也是这么想和做的。所以才有了客户刚才说的四个选择。 我明白客户想换车,从道德上我明白这也是一个让人理解的要求。但车子不是我们我们这个车行造的,我们只负责销售,和维修。所以我们说如果你愿意我们是会不断的去维修你的车子的,因为这个是我们的工作和职责。但能不能换车这个是总公司的责任,我们有责任如实告诉总公司这车的故障所在,但如何处理是总公司的事。

这就是安省消费者服务厅不作为没立法的地方: 缺陷是汽车制造厂的责任, 车行是销售者, 消费者法律应该追究汽车制造厂的责任, 新车缺陷带来的损失, 应该由汽车制造厂买单, 让车行或消费者为新车缺陷买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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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6-14 11: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新车5个月修5次仍修不好:我该咋办?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3-6-14 12:43 编辑
老张抨击了安省的自由党,顺着这个思路,我就要抨击以下联邦的保守党。
这种事, 本来是联邦负责提出立法规范的领域. 可是保守党代表汽车行业大资本家的利益, 不愿意立法让资本家承担这种产品缺陷的损失, 让弱势的消费者买单. 汽车保险的涨法, 不就是这么回事吗?
美国的  federal lemon law (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 ,就是联邦法。
WTTO 发表于 2013-6-14 12:32


如果安省消费者遇到的问题, 能上升到联邦层次, 形成联邦法律保护消费者购买新车的权益, 各省执行, 俺乐观其成滴! 俺也是消费者. 不过安省的新车问题, 安省消费服务厅责无旁贷, 是省府立法还是跟联邦协调, 搞联邦立法, 是消费服务厅老爷们的责任, 别跟我说厅长不知道该怎么做~~~.

汽车保险的涨法, 还真跟联邦关系不大, 是各省政府负责的范围. 其他省就没有安省汽车保险高的离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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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14 13: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有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保障购买到「烂车」的消费者权益。依此法律,消费者买到了出故障的汽车,在该车无法修好时,他就有权利更换一辆或让车行将其赎回。

加拿大只有缅省和诺省制定了防止消费者买到二手「烂车」的法规,依照这两省的法规,车行必须向消费者披露一辆二手车是否此前在其他地方被界定为「烂车」,但是加拿大没有一项「如何界定有严重缺陷的新车是『烂车』以及如何处理成为『烂车』的新车」的法规。

埃蒙斯顿说∶「柠檬法界定了何种车是『烂车』,凡三次修理无法修好的新车即是一辆『烂车』」。

如果加拿大制定了类似於美国的「柠檬法」,该法就会界定车厂的义务并规定购车人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利获得退款或更换新车。

「柠檬法」在美国各州略有不同,加州1983年就制定了「柠檬法」,保护了发现了新车或二手车有缺陷的消费者的权益。如果车厂在修理缺陷车达一定次数之後,就必须为购车人更换一辆新车或从购车人手中购回缺陷车。

「柠檬法」这样的法律才是公平合理的. 消费者因为烂车修理的误工损失, 不是没有成本的. 车行和汽车制造厂即使永远免费修烂车, 消费者也没财力陪着一直修下去. 安省政府需要做实事了, 或者省府立法, 或者与其他省和联邦一起, 联邦立法. 省府把立法资源浪费在安省小学生同性恋俱乐部上, 是对省民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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