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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然说: 法律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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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5 08: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能做甚麽?
[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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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棋盤評論

撰文︰木然

轟動全球的「人體殘肢郵包案」疑犯馬格諾達昨日在德國柏林被警方逮捕,這是預料的結果。原因除了「天網恢恢」外,馬格諾達高調挑戰法律以及極端膨脹的製造轟動效應心態,決定他今日墜落法網的必然命運。
由於加德兩國有引渡條約,馬格諾達將會很快被引渡回來受審,這也是能預料的。剩下的事情,將交由法律去解決。
我們的法律能做些甚麽事情呢?我覺得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將令全球聚焦加國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價值觀。由於案犯高調的作案手法,像拍攝錄影放上網路、將殘肢分別郵寄給聯邦保守黨和聯邦自由黨黨部,導致媒體廣泛報道,之後疑犯更離開加國,遠赴法國,輾轉到了德國,這種電影演繹引發街聞巷議,勢必增加審理的難度,也令加國司法審理面臨嚴峻的挑戰。
「人體殘肢郵包案」披露後,媒體的報道多從道德與人倫的視點去追蹤和推測犯罪者的心理,但這不是法律的。隨着疑犯的落網,一切將回到法律內。但法律不是一把萬能的尺子,法院的審理自然按照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則」去求得法律的公正審判。但現實生活中,像法官這類的法律適用者並不會完全接受這類規則的約束,他們常常會超越所謂的「法律規則」,所以沒有人能預料到「馬格諾達案」的終極結果是甚麼。

推崇法律價值觀

而且,除卻「法律規則」之外,還有更被推崇的「法律價值觀」,這也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因素之一。審理「李偉光案」時,控辯雙方對案情的爭論性不大,庭審主要圍繞李偉光(Vince Li)是否患有精神病?他是否需要為案發時他的行為負責?結果法官最終判決李偉光患有精神分裂症,毋須負刑事責任。同類案件還有當年美國總統列根遇刺案,疑犯約翰.欣克利(John Warnock Hinckley, Jr.)起初被指控13項罪名,後因查出他患有精神病而被法庭裁定無罪,此案導致美國國會和很多州議會修改法律,為以後法庭上採信精神病加上了更嚴格的條件,有幾個州甚至廢止了精神病可以作為無罪理由的規定。
筆者並無刻意將「馬格諾達案」與「李偉光案」或「欣克利案」作比較,我想表達的觀點是:我認為「馬格諾達案」的審理勢必引導加國民眾對加拿大現有法律體系內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價值觀」作重新的認識和梳理,這有可能引發新的討論和變革。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08: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木然可能来加拿大日子尚浅,李伟光案跟林君案根本是两码事。
当法律受民族主义影响,法律不可能有公义,和林君案最像的应该是1990年盘瑞文、沈镰的千岛湖碎尸案,两个都是来自中国大陆的中国人,凶手和受害者都不涉及加拿大人。
话说当年盘瑞文、沈镰一对小情侣移民加拿大,和很多国移女孩一样,沈镰生活变得不检点,搭上了不同种族男人,她尤其是喜欢黑人,多顶绿帽子带上头,增经受过医学训练的潘瑞文忍不住,利用他的医学知识把沈杀了,肢解了放弃在安省千岛湖不同地方。
盘后来在Whitby Psychiatric Hospital长时间观察,一审没罪,上诉定罪一级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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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1: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提供一下“潘瑞文、沈镰的千岛湖碎尸案”的详细资料? 谢谢。
东方强 发表于 2012-6-5 11:53


当年没有互联网,我刚尝试找,只找到:

http://newnews.ca/?action-viewnews-itemid-1260

可能要靠我们这些老移民口述历史,木然应该能在星岛找到以前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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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2: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8号 于 2012-6-5 13:15 编辑

木然走进了个误区,李伟光是明显精神病,林君那个白灰没有证据说他是精神病。木然也太好人,硬替凶手辩护,引进精神病这个理由,木然错误是他粗暴地假设归类所有变态杀人就是精神病。

不过木然也带出一个很好重点- 法律价值观。西方法律价值观源于两大点:1。后果和潜在后果,2。自由意志(free will)。一个人犯了事,是不是他选择去做,还是其它因素另他身不由己去做。这个身不由己标准定得很高,不是普通的高,是极端地高,不是你说有精神病就可以到处杀人。法院要证明有精神病或其它原因,令犯人身不由己(incapcitated),令行为违反自由意志,行为绝对不是自己意愿。

举个例,如果你被人绑架,警察在追捕,犯人拿枪要你超速驾驶你又撞死人,当时你行为违反你自由意志,所以你不会有罪。我不知道木然说美国那些地方不能以精神病危辩护理由,因为这个完全违反习惯法违反西方哲学、西方法律准则,木然是不是信口开河?

前两天看新闻说谷开来可能避免一死,因为她没下手杀人,她主使杀人的手下将会被判死刑。这个法律观点很有趣,主使杀人那个有绝对自由意志,她的判罪竟然会比受她控制没有完全自由意志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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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2: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8号 于 2012-6-5 14:07 编辑

1985年有个State vs Osbey案例,Osbey长时间受老公不停殴打,有次老公拿枪恐吓要杀死她,她忍不住拿枪杀了老公,后来被判无罪,理由是她incapicated,身不由己。这个就是鼎鼎大名的Battered Spouse Syndrome案例。女同胞们千万不要高兴今天晚上回去把老公宰了,辩护门槛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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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6-5 13: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驴脑袋就是驴脑袋,前半截说的还靠谱,后面扯上谷开来,你那中国人的劣根性-好攀比,就暴露无遗了。

中国是中国,中国有自己的法律。你用加拿大的法律去中国断案,你你自己说,你脑袋是不是让驴踢了?
紫玉龙山 发表于 2012-6-5 13:38



拜托,不要动不动请缨当臭口大队队长。

几天前看见谷开来新闻我当时已经想到自由意志这个观念应用在中国,想不到木然今天话题提供了个机会分享。你是不是想说在中国天安门广场前面杀人军队比中南海决定杀人高官大罪???

哲学观念无边无际,自由意志原来用来分析中国国情挺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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