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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建议,我知道房屋是房东的,如果房东有绝对的权利要我搬走,我岂不是随时有搬家的可能,要是找不到合适的房子,哪不是成了无家可归的人了,虽然实际上是可以找到房子的,但我想有关这个的法案是不会给房东这个绝对的权利的. 就是找到房子了,由于房东的原因,多了搬家的成本.
各位朋友您说是不是?
具体法案和机构,你去咨询一下就全明白了。跟帖也有很多建议和讨论,个人觉得不着边际,基本是以中国脑袋猜想加拿大的事,但我想他们是好心。
租客没有严重违法(贩毒,刑案,容留卖淫,转租)等不能让你搬走。欠租,破坏设施,过大噪音等,要经书面催促,建议整改,若干时间(去看条例)后,你拒不改正的,才可强制要你搬家。
记住,这里是人权法律社会。虽然私产不得侵犯,但租客权益也神圣不可侵犯。因为租客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法案一定程度上是更倾向租客权益保护。
如不得随意提高房租,安省每年会统一一个提高比例 (09年应该是2.1%),超过这比例就要经租户,出租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开会,协商,解释备案后才可实施)
未经24小时书面通知,不可进入你的租处和房间(当然火灾等紧急除外)
不可停水停电停暖气超过一定时间,且要事先通知等
因此,在加做个“恶房客”比“恶房东”更容易。当然,人还是要从好处做,因为,相恶时,对谁都没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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