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扁五毛奴 发表于 2014-6-6 13:35:57

加拿大立法禁止买春不禁卖春 法律指向嫖客。毛毛,你怎么看?

SUPERFAN 发表于 2014-6-6 15:20:26

去年12月,最高法院推翻了加拿大反卖淫法中的核心条款,理由是这部实际上把卖淫列为犯罪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不能保护妇女,相反,还危及妓女的安全,使地下性交易、人口贩卖等问题变得突出。

最高法院作此决定是因为3名性工作者的请愿。她们批评反卖淫法中禁止妓院、禁止卖淫、禁止在公开场所主动提出卖春请求等规定把妓女人身安全置于险地。

这项法案的实质是禁止性交易

麦凯4日对媒体记者说,新法案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向是“那些作恶者、使她人堕落者,以及那些可耻行为的顾客一方”。

新法案虽然对妓女本人未作出是否犯罪的司法定义,但却认定,性工作者在可能有孩子出现的公共场所招揽顾客的行为为犯罪。另外,为性工作者招揽生意或打广告等行为也被界定为犯罪。

这部新法案对违反者的惩罚从大约1000美元罚金至14年监禁不等。

眼下,新法案仍需经过议会讨论和最高法院批准。路透社解读,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前,这一新法案可以被表述为“在字面上合法化卖淫,但在操作层面禁止买春”,实际上是禁止了性交易。

一些人预测,司法系统对这部新法案提出挑战不可避免,最高法院不太可能轻易对它开绿灯。

但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出替代反卖淫法的相应规定,而是让议会去讨论是否应该对性交易施加硬性限制,例如限制场所、限制交易方式等。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彼得·戈登·麦凯4日推出新法案。按路透社说法,该法案把法律矛头指向嫖客和皮条客,而不把妓女和卖淫本身作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近些年加拿大尤为关注性工作者的安全问题,特别是2007年养猪场主罗伯特·皮克顿针对妓女的连环杀人案结案后,加拿大司法界开始讨论如何修改法律,一方面控制性交易,另一方面保护性工作者的安全。

路透社说,加拿大这部新法案实际上套用了北欧模式。瑞典1999年推出“买春犯罪”的概念,禁“买”而不禁“卖”。此后,这套法律被挪威引入,又被芬兰模仿。但芬兰的规定范围更窄,只禁止从被贩卖或被皮条客包养的性工作者处“买春”。

在美国除内华达州以外地区,性“买卖”被双向禁止。在欧洲和拉美大部分地区,卖淫本身并不被法律禁绝。荷兰、德国和瑞士等国都有合法妓院。

尽管不同国家对性交易有着不同法律界定,但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要有卖淫活动存在,就会引发一些犯罪问题,例如人口贩卖。法国去年12月推出新法案,对嫖客予以严厉罚金惩罚。

此网站都是轮子 发表于 2014-6-6 22:30:12

我也认为有绝对的道德
道德象一座山,有的人能站在山顶,他有权利鄙视道德低下的人

稀泥派 老刘 发表于 2014-6-7 12:51:41

总版为禁止嫖客法加精。意义深远啊。。。呵呵、、、服了

10 past 6 发表于 2014-6-7 16:12:19

总版为禁止嫖客法加精。意义深远啊。。。呵呵、、、服了
稀泥派 老刘 发表于 2014-6-7 12: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明你离先进文明的距离还很远,
看事情只能从自家的门缝里小心翼翼地往外看,
脑子里布满了精神雷区。
本人友善地向你提出这样不利于扩展你的门板生意。

对月 发表于 2014-6-7 20:10:01

像 星岛日报 和 www.66.ca 这样做色情广告的淫媒会有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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