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同意只对表面现象进行罗列性的补网式的规范.。。。这样执法者立法是简单了, 但产生的后果是法律条文太多太死, 影响行业或社会活力。 更糟糕的是会产生冲突, 使同一行为在法律解释上产生矛盾的多解, 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或严肃性.
完整性(无例外)与完备性(无冲突)是一对矛盾, 我承认, 立法其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克 飞 发表于 2014-8-30 12: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非常赞同你这个观点,这类“便于管理”的补网确实存在,出现问题就在规定上做“加法”,是叠加而不一定是强化,多解也给了律师一定的“发挥”余地。法律条文多不是问题,问题是法律的适用性,经常有几项法律同时适用于一个案件,也就有冲突的可能——我觉得法官对例外的处理有很大的决定作用,而法官的判断来自于他们对案例和法理的学习积累。冲突可能要看那一部法律更明确更适合该案件,法官一般都会在判词中有特别的解释说明,为何实用,各种考量。
法律本身是比较死板的,制定法律的人才能也是有限的,一般来说,案例的积累和法律的修订可以弥补这一点。感觉最无解的是法律天生的一种滞后性,先有问题,才有规则,比如针对虚拟货币、网上社交犯罪等问题的规则,是以往都没有的,也只有在问题暴露后进行修正,然后再经历一段时间的时间考验,这类问题的补漏是一个长期且趋于常态的过程...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