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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事件体现了加拿大的立法不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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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08:5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克 飞 于 2014-8-30 09:57 编辑

这起案例是加拿大房产法法律不够严谨造成的.

如果规定这种大额资金一定需要房产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就可杜绝此类现象!


这需要律师界、房产界和银行的共同合作.。。这样律师这种转让产生的恶果就可以避免!


加拿大的法律多如牛毛, 细到让人无法忍受. 这种产生巨大风险的简单漏洞居然出现, 实在是法律或行规制定者的奇耻大辱!


政府不就此类转让规范立法, 类似事件还可以继续发生.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09:08: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克 飞 于 2014-8-31 08:48 编辑

在这个放个屁都得考虑一下脱不脱裙子是否违法的国度里, 这种法律漏洞乃至法律冲突其实到处都是.。。法律冲突则对一个行动有多种版本的解读,从而被"好"律师们占了空子. 所以我看立法人士都是一些数学不及格的患得患失的文科生, 只能罗列林林总总的表面现象进行规范, 从来没有这个能力在有限的源头上去进行合理的规范.

一个全面可靠的系统应该具备完备性(无例外)和完整性(无矛盾). 这是对数学、科学甚至宗教的学术要求,也应该是法律的努力方向。同时满足这二个条件确是一个坚巨的工作,它考验着立法者的智商.


当法律成为一个国家利器时, 这二方面的考虑不周会导致法律的漏洞和法律的不公, 从而使法律本身沦为占空子的奸商或指鹿为马的恶讼师的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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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30 09:10:52 | 只看该作者
这起案例是加拿大房产法法律不够严谨造成的.

如果规定这种大额资金一定需要房产协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就可杜绝此类现象!


这需要律师界、房产界和银行的共同合作.。。这样律师这种转让产生的恶果就可以避免!


加拿大的法律多如牛毛, 细到让人无法忍受. 这种产生巨大风险的简单漏洞居然出现, 实在是法律或行规制定者的奇耻大辱!


政府不就此类转让规范立法, 类似事件还可以继续发生.
克 飞 发表于 2014-8-30 09:56



因为立法初衷就是要保护商家、就是资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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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30 10:42: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4-8-30 11:43 编辑

立法初衷就是要求一个大致的平衡,力求“别坏菜”,而法律的完善靠的就是各种pk较劲和坑爹坏菜...

法律之所以复杂,只因事有例外,人非简单——网有漏洞,补就是了,即便补得很傻很慢很难看。可以吐槽补的绩效,却不能否认补的初衷和动作,更别嫌网太繁而试图简化——《约法三章》倒是简单好听了,但就是不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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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30 10:54: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克 飞

是啊,这漏洞挺坑爹的,律师退休前抵押资产,再误操作一把,然后游荡数年淡出公众视野,再金蝉脱壳,怎么防范呢... 难不成监察所有信托转账,抑或要求律师保险额超过所托额... 貌似无解啊,这样的信托还是信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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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0:5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克 飞

是啊,这漏洞挺坑爹的,律师退休前抵押资产,再误操作一把,然后游荡数年淡出公众视野,再金蝉脱壳,怎么防范呢... 难不成监察所有信托转账,抑或要求律师保险额超过所托额... 貌似无解啊,这样的信托还是信托么...
griffiel 发表于 2014-8-30 11: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银行接受此等转帐需律师出示房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就可以理论上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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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1:31: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克 飞 于 2014-8-31 08:48 编辑
立法初衷就是要求一个大致的平衡,力求“别坏菜”,而法律的完善靠的就是各种pk较劲和坑爹坏菜...

法律之所以复杂,只因事有例外,人非简单——网有漏洞,补就是了,即便补得很傻很慢很难看。可以吐槽补的绩效,却不能否认补的初衷和动作,更别嫌网太繁而试图简化——《约法三章》倒是简单好听了,但就是不管用啊...
griffiel 发表于 2014-8-30 11:4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同意只对表面现象进行罗列性的补网式的规范.。。。这样执法者立法是简单了, 但产生的后果是法律条文太多太死, 影响行业或社会活力。 更糟糕的是会产生冲突, 使同一行为在法律解释上产生矛盾的多解, 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或严肃性.
完备性(无例外)与完整性(无冲突)是一对矛盾, 我承认, 立法其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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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8-30 13:00:23 |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只对表面现象进行罗列性的补网式的规范.。。。这样执法者立法是简单了, 但产生的后果是法律条文太多太死, 影响行业或社会活力。 更糟糕的是会产生冲突, 使同一行为在法律解释上产生矛盾的多解, 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或严肃性.
完整性(无例外)与完备性(无冲突)是一对矛盾, 我承认, 立法其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克 飞 发表于 2014-8-30 12: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非常赞同你这个观点,这类“便于管理”的补网确实存在,出现问题就在规定上做“加法”,是叠加而不一定是强化,多解也给了律师一定的“发挥”余地。法律条文多不是问题,问题是法律的适用性,经常有几项法律同时适用于一个案件,也就有冲突的可能——我觉得法官对例外的处理有很大的决定作用,而法官的判断来自于他们对案例和法理的学习积累。冲突可能要看那一部法律更明确更适合该案件,法官一般都会在判词中有特别的解释说明,为何实用,各种考量。

法律本身是比较死板的,制定法律的人才能也是有限的,一般来说,案例的积累和法律的修订可以弥补这一点。感觉最无解的是法律天生的一种滞后性,先有问题,才有规则,比如针对虚拟货币、网上社交犯罪等问题的规则,是以往都没有的,也只有在问题暴露后进行修正,然后再经历一段时间的时间考验,这类问题的补漏是一个长期且趋于常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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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8-30 13:21: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4-8-30 14:39 编辑
银行接受此等转帐需律师出示房产管理部门的批文就可以理论上杜绝。
克 飞 发表于 2014-8-30 11: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也许吧,委托给了律师,也是基于一种信任,给予了律师一定的权限,由律师代表大家的利益,谨慎行事,律师自己不能吃里扒外,将自己的利益搅进去——如果律师滥用这种信任,真就应了那句老话——“家贼难防”,银行放款只需要律师的指示,我猜他们不太可能过多询问律师信托账户下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吧,如果立法规定银行必须核实倒是可以,不过开发商建筑商可就不高兴了:银行哪来那么大权力,贷款不给就算了,现在房产管理部门拖拉,银行拖拉,律师还死不着急,这三座大山可咋办... 变法之难,难在多变与权衡。托人之误,难在信托历来很自然。

无责任异想天开一下哈:勒令律师在这类问题上不容许失职,违者需付出同等代价,也不能给予破产保护——1000多万是吧,1万判1个月,不允许保释。这应该没问题了吧,no~ 如果律师家人受到人质撕票之类的威胁,不得不“自我牺牲”,放水予贼呢?——那么例外又来了,otz...

感觉立法问题既要基于一些常识性预测,又要有非常规性防范,要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又要最大程度的限制抵御钻漏——本身就是个n难问题,索性把一切坑爹都踢给法官吧,这类问题想多了会折寿啊,G郎才尽了...  另外吐槽一下某些法案审核人员,要职上的失职,罪大于惯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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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0 17:42: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克 飞 于 2014-8-30 18:53 编辑

回复 9# griffiel

一个金融Transaction 需要相关法律文档作为依据, 这是十分正常的.

如果规定这种大笔交易的完成需要一些基本文档支撑, 本是符合习惯, 无可厚非的事.。。。这对买家、律师、诚实的开发商、银行和行业监管者都有好处.。。。尤其可以保护律师的利益, 不至于让他们在这等交易中踩到诈骗地雷.。。。因为, 律师其实很难象行业规范者一样了解开发者的现状的, 而了解开发者的现状却是规范者的职责.
有些读者说投资有风险所以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是错误。 投资有风险的指的市价格涨跌产生的市场风险, 而不是这种交易不合理产生的结构性风险, 而作为行业规范者有责任去最大程度地消除这些风险, 还市场一个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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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el.c + 5 恩,此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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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8-30 18:28: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恶之花A 于 2014-8-30 19:30 编辑

楼花事件体现了加拿大的立法不严大概是因为加拿大一直以来没出现出过格的现象吧 大家基本良好遵守这社会规则 不像中国要多黑有多黑 这下规则破了 恐怕重新立法了 要不怎么说警方头一回碰到这么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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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8-30 18:43:43 | 只看该作者
又要出新法律:s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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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8-30 19:11:4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并不代表公平公正,它仅仅是个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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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8-31 07:05:33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法律界的大概属于精英中的精英,
我不懂法律,知道点常识,
当然不会在法律原则上搞些奇谈怪想,
还不知天高地厚地指手画脚,
也就是摸石头过河的水平,
推理漏洞百出。
透漏着无知而已,
griffiel的思维就让我看到大陆新生代严谨的逻辑思维,
知道应该先学会观察,
然后才局部学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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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4-8-31 07:17:44 | 只看该作者
楼花事件体现了加拿大的立法不严大概是因为加拿大一直以来没出现出过格的现象吧 大家基本良好遵守这社会规则 不像中国要多黑有多黑 这下规则破了 恐怕重新立法了 要不怎么说警方头一回碰到这么大的事件
恶之花A 发表于 2014-8-30 19: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是这次的影响比较大吧, 你看警察局就要求25个人苦主才能立案.。。。这在加拿大这个人口不多的地方就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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