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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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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唐炜臻的热情高涨,关心,挺唐是绝大多数,为什么发帖支持唐炜臻是少数?

 
16#
发表于 2010-11-14 13: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每天拿着涉嫌的几件事当真理。我们来分析一下,
1,未注册进行证券交易。应该是很容易找到证据的,为什么只是涉嫌?
2,涉嫌证券欺诈。唐先生公开说过,没有造过假账,也没有人查过帐。再次只是涉嫌。
3,夸大投资回报。我曾说的,唐先生的书中提到的1%周回报,可能会是问题。但是如果这本书是在他基金公司成立前写的,而且没有用这本书作为营销材料的话,他就无罪。所以还是涉嫌。
4,涉嫌非法分销证券。再次是涉嫌。
唐炜臻先生面对的是法律案件,他的证据最终都将提交给法庭。在公开场合要他提供证据的做法,是非常荒唐的。如果唐炜臻先生真地公开提供证据的话,也是不明智的做法。请不要为了自己在公众面前的清白而提供任何法律证据!
再次呼吁大家,如果你们心里有正义,在没有结论之前不要妄下评论!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4 13:13


不知道你脑子是有问题,还是怕坐牢怕糊涂了?你唐炜臻现在没判刑之前,检察官起诉当然叫涉嫌犯了什么罪,如果去掉涉嫌你唐炜臻就在牢房里了。

比如杀人犯没被判死刑之前,就叫涉嫌杀人犯,判死刑了,就叫杀人犯,也就是要被枪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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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1-14 13: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里面调查,起诉和审判是三权分立,警察局负责调查,提供调查后的证据给检察官,检察官审查证据,如果确认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违反相关法律,检察官就起诉这个人涉嫌犯了什么罪,但是最终定罪是法官和陪审员决定的,如果大罪,由陪审员决定是不是有罪,如果陪审员作出有罪的决定,法官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来定出具体惩罚。

你唐炜臻目前已经过两关,荣膺涉嫌5000元以上金融诈骗罪的指控,你也不要那么急着拿掉“涉嫌”的帽子,如果拿掉了,那就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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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11-14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210楼的朋友,给人盖帽子的功夫真高。如果涉嫌被推翻了呢?如果唐先生当庭无罪释放呢?那你们的话后面的暗示应该如何解释?
建议大家关注唐案的进展,但是不要乱说话。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4 13:50


如果能当庭释放,我祝贺你。

但是我个人看法和对法律的理解,你唐炜臻绝对要被判刑,而且十年以上,因为你对12项指控和2项5000元以上金融诈骗罪的指控根本拿不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

那个著名的“是虚不假”的说法就算了吧,在这里说说可以,在法庭上会被认为是罪证。另外好像看到你的英文答辩书在网络上出现一下,后来又没看到了,如果你的英文答辩书是象你中文那样的内容,你最好三思一下,让你律师帮你看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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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11-14 14: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是读书人,知书达理,也懂投资和证券法,不过我们的投资不属于这个范畴,现在不是证券会找我的麻烦,我们要找它的。我心中有数,你就别操心,上面的同志已经说的好。我如果生意失败肯定认栽,没有什么好狡辩的




大家应该抓住本质问题: 想办法检验和验证唐炜臻每周1%回报庄家投资思想,皆大欢喜

有两家证券公司的老板说,不要1%,0.5% 也不得了,这次怎么你要发了,人家看的是正面和未来。
唐炜臻 发表于 2010-11-14 13:46


我支持你的勇敢行为,如果你能起诉证监会或证券法是违宪的,并打赢官司,我就佩服你。

唐炜臻,好好的向妓院老鸨学习,学习她的案例,说不定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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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11-17 21: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唐看到这则新闻,好像给打了鸡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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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11-17 22: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82楼的,你们这些人说话,不能积点德吗?说话太损。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7 21:59


难道你不觉得你看到这个新闻感到非常振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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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0-11-18 11: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诺没有真假,只有兑现,没有兑现,能不能兑现,愿不愿意兑现。如果承诺的人事发以后不愿意兑现,对不了现,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承诺是虚的,不是假的
唐炜臻 发表于 2010-11-18 11:23


跟我们解释没用,要说得通法官和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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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11-18 12: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Tom兄,我一直要大家慎言。原因不是因为大家不可以说,恰恰相反,这里每一个人都可以不负责任地乱说。如果大家讨论的不是一个将嫌疑人要投入监狱的案件,大家尽可以痛快地说。但是我们讨论的东西不一样,我们所讨论的内容的本质,是把网上和我们讨论的一个人送进监狱度过余生的合法性问题。这样的话当然要慎重。即便有理,大家会发现,我都是点到即止。即便面对无理,我也持保留态度。请大家想想自己在这里说话的责任。
打打骂骂,更是我反对的。请大家多些同理心。如果真地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想网上的谩骂、恐吓、猜测、无效的证据,都会消失。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2:18


那你就先闭嘴,大家静待司法判决。

这里说的最多的就是你了,都成周发帖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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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11-18 12: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不能有虚的,因为上市公司不为投资人承担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有虚的就是欺诈,因为目的和动机,结果上市公司把投资人的钱据为己有。

私募和上市公司性质不同,不能张冠李戴。
唐炜臻 发表于 2010-11-18 12:26


你懂不懂法律啊?所有公司机构在这方面都要被监管,所有的私募基金(包括有注册豁免的)都不能伪造财务报表(必需受到不能伪造财务报表,伪造投资回报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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