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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弄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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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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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6-2 07: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这是关于平权会摄制《破碎家庭》片是否恰当的讨论中最关键的问题。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便一目了然了。答案并不难找,就在安省议会于2000年通过的《家暴保护法(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00)》中。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7-6-2
看了弄舟先生的贴,有些看法。虽然我很忙,但还是想把我的真实感受写给大家。前一段时间的经历使我切实,真正的看到了我们身居海外,如被卷入法律系统的困难,如大家看到我的贴后,能对现实有一些真实且具体的知识,我将为此感到愉快。
首先,弄舟并不懂加国的法律与社区系统,他的论点是建立在错误的概念上的。而且他的英文翻译也不准确,这点英语水平可以的人均能看出。我下面逐条解释:
一)家暴案件是由刑事法庭审理。家庭法庭没有调查能力,不审理家暴事件。这点李向东先生可证明。
二)李先生的案子是在审判前被检控官撤消掉的。我猜原因是检控官认为他没有充份证据呈堂给李先生定罪,给一个隔离令是为了防止以后此种事情发生。事实上李先生违反了隔离令也未被定罪。我在google用英文查询过,许多人都无视且违反隔离令。
三)李的案并未经庭审,是untested。法官只能认为有可能而不能认定。从字面上讲也不能翻为认定。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那些信息他们自己发的到处都是,而且这个部门并不处理这类案子。是有所谓的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申请,但政府给的钱少之又少,很难找到律师去为这点钱做庭审。从星岛日报看到,陈敏的律师庭审价是一天$15000以上(陈敏案也未经庭审)。即使一个人是被诬陷,但他无钱请律师,也根本得不到鸣冤昭雪的机会。如是一些震惊的大案,会有律师为名而做(如陈敏案)但我们还是每日祈求平安为好。也可能会有心肠好的侠义律师,但加国奇慢奇拖的法律系统,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跟难承受。
五)加国法律援助机构有一篇文章,讲没有法律援助基金前,穷人的定罪率是大约85%。有法律援助会稍有改善。“衙门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加国主流社会更有一句名言:“如果想害谁(或整谁),就让谁卷入法律系统”。我们中国移民在无钱的基础上再加上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法律生疏,困难就更呈指数倍增了。

我赞同木然先生的所做。我们华人应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尤其是对遇到困难的人更应帮助。先写到此。如有时间,很想写一篇枫下感怀,将一些真实经历及从中所得知识及经验写出,能让同胞对加国在一些方面多一些具体的了解及知识。
沙发
发表于 2007-6-2 07: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回复:弄舟的问题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回复:弄舟的问题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我说讲的每一件事,都是事实,经得起推敲和验证,我会为我讲的事实负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即有人证又有物证。
  正像你所说,有的问题我不谈,这是对的.因为我早就说过,为了保护自己,现在不能谈,以后一定说,你不会失望的.

事实上李的案子被检控官撤销,说明他并没有被法院定为家暴。向法院讨公道,他无大钱请律师如何去做?法路漫漫,他要生存也无时间去走。我可以体会到通过媒体寻求帮助是他唯一可行之路。他如是辛普森或高山老赖,走法律之路会比走媒体结果要好。或者你弄舟先生解决他的法律费用,否则不要在这里乱讲,足以暴露你的无知,糊涂及罕低水平。
板凳
发表于 2007-6-6 12: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猜李拿到的是一个刑事庭的一年的PEACE BOND而不是家庭法庭颁发的禁令。他的案子可能根本就到去过家庭法庭。无论是PEACE BOND还是禁令,都是未经核实事实而颁发的。一些安省臭名昭著的腐败私立社区去利用他们为自己的牟利服务,只能说他们有异于常人的心与脸皮。
关于寻求法律援助,请大家认真做点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只给很少一点钱(少于1/3正常律师收费)。一旦被诬陷,对方得到了靠纳税人人血汗钱高薪供养者们为其工作,而被陷害者则是要自付所有费用,还要养家糊口,加上缴税去供养迫害诬陷自己的对立面。控与被控双方实际处在极不平等的状况。如果双方真正平等,PEACE BOND与禁令的颁发率要低得多。PEACE BOND实际是法庭无事实给被控者定罪,又要给警察面子而颁发的。法庭也知道,如果被控者真要犯罪,仅一介纸张的PEACE BOND毫无用处。考虑到漫漫法路的昂贵与拖拉消耗,许多人含冤接受。如要走法律之旅去抗争,温庭山先生的实例已在那里。八年岁月,钱财耗尽,精疲力竭,仍无结果。我很钦佩温先生的坚毅。
媒体的好处是可告知大众,造成影响,快捷免费。通过了媒体,张虹可至少再留在加国2-3年。
地板
发表于 2007-6-6 12: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为: 他的案子可能根本就没到过家庭法庭.
5#
发表于 2007-6-6 13: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案子并未被庭审,法官并未听到被控方的申诉,并未看到任何证据,怎能只凭一面之辞去下令被控方签peace bond?被控方有无申诉之路?你所引用的段落似乎违反人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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