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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发表于 2007-6-1 23: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这是关于平权会摄制《破碎家庭》片是否恰当的讨论中最关键的问题。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便一目了然了。答案并不难找,就在安省议会于2000年通过的《家暴保护法(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00)》中。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07-6-2
这是关于平权会摄制<<破>>片是否恰当的讨论中最关键的问题。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便一目了然了。答案并不难找,就在安省议会于2000年通过的<<家暴保护法(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00)>>中。

该法对于法官发布隔离令有如下规定:

法庭在衡量了各种可能性后,确认以下两点,可发布隔离令:

1,家暴已经发生;及

2,有人或财产可能处于被损害或毁坏的危险中。

原文如下:

Intervention order

      3.  (1)  On application with notice to the respondent, the court may make a temporary or final intervention order if it is satisfied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a)    domestic violence has occurred; and

         (b)    a person or property may be at risk of harm or damage.  2000, c. 33, s. 3 (1).

有关链接:

http://www.e-laws.gov.on.ca/DBLaws/Statutes/English/00d33_e.htm

由此可以推断,若法庭发出隔离令,则必然认定家暴已经发生。所以,法庭既然向李向东先生发出了隔离令,当然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家暴。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类案件中,有家暴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此法管辖权属家庭法院(FAMILY COURTS),而不是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S),目的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保护。因此,受害人可直接向法庭申请隔离令,无须先行报警,无论是否已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正在进行。家庭法院不管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当然不会涉及罪与非罪。以为法院未判罪便是没有认定家暴已经发生,是不对的。

李先生的案件是公开审理的,案情完全对公众公开,不存在隐私问题。

平权会根据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反家暴宣传,无可指摘。既无须通过李先生,更谈不上侵权。平权会试图联络李先生,对他够尊重的了。

法院有没有可能犯错?当然有。但法院犯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就是对的。平权会除非法院改判,否则不收回影片的态度,非常恰当。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李先生若还是条东北汉字,真正珍惜自己的名誉,便应在公众面前闭上嘴巴,停止与平权会纠缠,转而全力以赴,以法律行动迫使法院改判。等到法院改判的那天,再向公众报信,公众一定会为你鼓掌。否则你的可信度无论是在法官面前还是在公众面前都会丧失殆尽。平权会已向李先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信息,李先生,你还等什么?

要了解法院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并不困难,只须花十几分钟GOOGLE一下。报道一件经公开审理的案件完全无须通过当事人,更属常识范畴。很难想象一个专业媒体工作者会在这样浅显的问题上犯错。木然先生却偏偏犯了。看来木先生离合格的媒体工作者还有相当的差距。以这样的水平而常以“民意代表”、“社区代表”自居,太过缺乏自知之明了。

不过木先生的文字并非一无是处。如他对于安刚悲剧发表的评论,其中有些便显示了相当的良知和勇气,值得称道。

许多网友发表了很有深度的见解,言必有据,显示了认真负则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严谨学风,深感敬佩。
发表于 2007-6-2 09: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发表于 2007-6-2 17: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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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18: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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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09: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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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00: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原创,故加精。

我认为,要搞清楚法庭发出“隔离令”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其实很简单,找专业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问一下就可以弄明白。至于弄舟先生所说的:“由此可以推断,若法庭发出隔离令,则必然认定家暴已经发生 ”,则不敢立即认同。因为我认为,要当个合格的律师,或者说,有这种解释资格的人,恐怕不是看看法律条文、来个推断,就可以的了。

再看木然先生的《三谈 》一文,似乎也给了有关“隔离令”含义的一些解释,当然,我也不清楚他是否就此咨询了专业人士,抑或也只是他的“个人推断”。

杨女士说凭藉法官的一个隔离令,就认为李先生有对李太太施加暴力,这种推论是不严谨、亦是非法律的。

加拿大政府历来重视反家庭暴力。1981年,政府提供给警察和法官一份指导性的文件明确,为了培养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鼓励警方积极干预家庭暴力问题,鉴于有相当一部分被家庭暴力虐待的妇女不愿意站出来指证犯罪者,为此,政府期待,无论是不是获得当事人的合作,对于家庭暴力案件,警察都应该积极参与调查,递交报告,必要时提出控告。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面对可能发生的家庭悲剧,执法人员都有权立即予以控制。这就是说,当法官认为,夫妻双方中,假如有一方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胁,生命安全无保障,法庭可发出隔离令,先行阻止可能命案的发生,这是从维护人的生命安全上着手。隔离令的下达,并不意味着被隔离的某方,一定犯有暴力罪。

其实,如果平权会方面咨询了律师(我想他们应该咨询了),得到了“法庭发出隔离令就是认定家暴已经发生 ”这个结论的话,他们完全可以以这个理由回应李先生和木然先生的质疑,就像弄舟这篇文章所写的一样:我们平权会是“根据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法院认定(家暴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反家暴宣传,无可指摘 ”,但为什么他们不这样做呢?很纳闷。难道这类的质疑在他们看来,根本不值得回应吗?:confused:
发表于 2007-6-2 06: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偏向管理员的意见

还是需要熟悉family law的律师还解释比较好.
发表于 2007-6-2 07: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弄舟的问题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我说讲的每一件事,都是事实,经得起推敲和验证,我会为我讲的事实负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即有人证又有物证。
  正像你所说,有的问题我不谈,这是对的.因为我早就说过,为了保护自己,现在不能谈,以后一定说,你不会失望的.
发表于 2007-6-2 07: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弄舟先生的贴,有些看法。虽然我很忙,但还是想把我的真实感受写给大家。前一段时间的经历使我切实,真正的看到了我们身居海外,如被卷入法律系统的困难,如大家看到我的贴后,能对现实有一些真实且具体的知识,我将为此感到愉快。
首先,弄舟并不懂加国的法律与社区系统,他的论点是建立在错误的概念上的。而且他的英文翻译也不准确,这点英语水平可以的人均能看出。我下面逐条解释:
一)家暴案件是由刑事法庭审理。家庭法庭没有调查能力,不审理家暴事件。这点李向东先生可证明。
二)李先生的案子是在审判前被检控官撤消掉的。我猜原因是检控官认为他没有充份证据呈堂给李先生定罪,给一个隔离令是为了防止以后此种事情发生。事实上李先生违反了隔离令也未被定罪。我在google用英文查询过,许多人都无视且违反隔离令。
三)李的案并未经庭审,是untested。法官只能认为有可能而不能认定。从字面上讲也不能翻为认定。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那些信息他们自己发的到处都是,而且这个部门并不处理这类案子。是有所谓的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申请,但政府给的钱少之又少,很难找到律师去为这点钱做庭审。从星岛日报看到,陈敏的律师庭审价是一天$15000以上(陈敏案也未经庭审)。即使一个人是被诬陷,但他无钱请律师,也根本得不到鸣冤昭雪的机会。如是一些震惊的大案,会有律师为名而做(如陈敏案)但我们还是每日祈求平安为好。也可能会有心肠好的侠义律师,但加国奇慢奇拖的法律系统,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跟难承受。
五)加国法律援助机构有一篇文章,讲没有法律援助基金前,穷人的定罪率是大约85%。有法律援助会稍有改善。“衙门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加国主流社会更有一句名言:“如果想害谁(或整谁),就让谁卷入法律系统”。我们中国移民在无钱的基础上再加上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法律生疏,困难就更呈指数倍增了。

我赞同木然先生的所做。我们华人应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尤其是对遇到困难的人更应帮助。先写到此。如有时间,很想写一篇枫下感怀,将一些真实经历及从中所得知识及经验写出,能让同胞对加国在一些方面多一些具体的了解及知识。
发表于 2007-6-2 07: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GongYiZhiSheng]发布

我赞同木然先生的所做。我们华人应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尤其是对遇到困难的人更应帮助。先写到此。如有时间,很想写一篇枫下感怀,将一些真实经历及从中所得知识及经验写出,能让同胞对加国在一些方面多一些具体的了解及知识。

这位先生这周就有时间吧?

正好是有感而发,会很快的写出来,我们等着看呢!
发表于 2007-6-2 07: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回复:弄舟的问题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回复:弄舟的问题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我说讲的每一件事,都是事实,经得起推敲和验证,我会为我讲的事实负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即有人证又有物证。
  正像你所说,有的问题我不谈,这是对的.因为我早就说过,为了保护自己,现在不能谈,以后一定说,你不会失望的.

事实上李的案子被检控官撤销,说明他并没有被法院定为家暴。向法院讨公道,他无大钱请律师如何去做?法路漫漫,他要生存也无时间去走。我可以体会到通过媒体寻求帮助是他唯一可行之路。他如是辛普森或高山老赖,走法律之路会比走媒体结果要好。或者你弄舟先生解决他的法律费用,否则不要在这里乱讲,足以暴露你的无知,糊涂及罕低水平。
发表于 2007-6-2 08: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木然的节目!
在木然节目以前很多人都对于虐待妇女这个问题很模糊,以为只有打女人才是暴力,只有把老婆打得鼻青脸肿也可以算是暴力行为。很多疑问通过这个节目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家庭虐待,木然他不是律师,很多法律问题他也不可能很清楚,可是他能够站出来和我们一起去面对法律,对于他一个传媒人来说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发表于 2007-6-2 09: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是一个非常歧视妇女的国家,很多工作一定要35岁以下的女人才可以做。在中国什么精品男人就是可以赚钱的男人,精品女人就是30岁以下的女人,在这样的社会里结婚的女人,如果你的老公是精品男人,老婆就心甘情愿接受老公的控制。很多结婚的女人人生目标就是让老公喜欢自己,老公对于老婆的控制,在她们眼里也变成是老公对于她们的爱。
移民来到加拿大很多精品男人变成待业男人,很多女人找到自己的价值,成长家庭的主力,男人接受不了这种事实,接受不了我的老婆不再受我控制,很多男人不会直接用暴力行为来虐待女人,而是通过语言上来虐待自己的太太,给予太太很大的精神压力,吵架也是男人向女人示威和显示自己的行为,最严重是对太太的性控制,以向太太示威,你是我的女人,不管你在外面怎么能干,在家你就是我的,我要控制你。
我相信这个有争议的影片,不是男人对于女人拳打脚踢,如果读过他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完全相信他给予他的太太是精神上的虐待,完全有可能对太太婚内强奸的行为。
所以这是非常好的影片,让哪些受老公精神上虐待,受老公婚内强奸的女人战起来,保护自己人生的权力,要为自己而活,女人的人生让女人来作主
发表于 2007-6-2 10: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难得一见的好贴,包括所有跟贴。

我觉得法律还是公正的,如果说法律只是保证有钱人的公正的话,这是片面的,也不是一个理想社会应该有的体制。

我想庭审制度、大法官制度、免费法律援助援助制度,都是体现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律师的作用在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表确凿的情况下,是有限的,尤其在北美的判例法(Common Law)司法系统,很多宣判是有前例的。律师根本不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也就是为什么无忧的第一个官司、张东岳官司、还有美国的贺梅案,我认为都是公正的结局的原因了。
发表于 2007-6-2 10: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俺赞同"玩船"(弄舟)网友的观点. 尤其是关于"木然"对老李和安刚的评论.


"因为我认为,要当个合格的律师,或者说,有这种解释资格的人,恐怕不是看看法律条文、来个推断,就可以的了。"-----------------------------------------------------------------------------------------
这事应该由管理员同志根据其管理条例来判. 绝"不是看看法律条文"就能判这类案件. 只会读的法律条文律师是不能"当个合格的律师"的.  

以GongYiZhiSheng先生的观点,加拿大"冤案"还不老了. 哦.怪不得,前几天有个城市突降大雪, 看来有比窦娥还"怨"的!
这屁大点"小案子"也要请辛普森或高山老赖的律师, 也不怕这些律师告你损害"名誉".

不过俺看过老李和他媳妇的照片,老李及有可能是"妻管严",平时被管得太哪个了. 咋地也"是条东北汉子".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也就搞起"武装斗争"了. 俺还是挺同情老李同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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