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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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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2 17: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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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段边界的个别问题西段边界
(一)有关归属和行使管辖的事实。印度政府不同意西段边界的有关地区历来属于中国而不属于印度的论断,但是它没有举出任何有力的反证。尤其是印度政府始终没有举出任何理由来说明这样一种离奇的情况,就是1950年以来,中国的人员和物资一直频繁地穿越这个地区往返于新疆和西藏之间,并且修建了一条纵贯的公路,而自称对这个地区行使管辖并且一直派有人员定期巡逻的印度政府,却长期对此毫无所知。
(二)关于地图。印度政府说,中国地图直到本世纪二十年代以前,对这段边界的画法还同现行印度地图或多或少相符,只是在此以后才改变了画法;还说,十八、十九世纪的中国地图清楚地表明新疆从来没有延伸到昆仑山脉以南。这些说法都是没有根据的。事实是,十八世纪以来的许多中国地理图志,特别是一些有权威的,如1784年的“大清一统志”和1820年的“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都载明新疆的境界及于喀拉喀什河河源西南的山脉,这就是喀喇昆仑山脉,这同现行中国地图对边界的画法是基本一致的,而同印度地图的画法并不一致。至于印度政府所提到的一张1917年出版的“中国邮政图”,它是由当时把持中国邮政事业的法英帝国主义分子,在不征得中国当局同意下擅自绘制的。同中国人一样曾经长期受过殖民主义侵略的印度人应该容易了解,这张图并不代表中国人的观点,而只代表帝国主义分子的观点。
印度政府说,十九世纪访问过这个地区的英国勘测人员和一些旅行家的地图或记载都同印度现行出版的地图相符,这也不符合事实。事实上,这些人的地图和记载前后表现了很大的矛盾和混乱。这种情况正好说明了一百多年以来英国为了侵略新疆和西藏而不断私自窜改边界画法的历史事实。尽管如此,其中有些人仍然在不同程度上正确地反映了边界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曾经指出,约翰·瓦克和尼赫鲁总理来信中提到过的海华德和罗伯特·肖对边界的认识就接近于中国地图的传统画法。这一点印度政府也无法否认,可是印度政府又否定他们的权威性,硬说约翰逊和第二次叶尔羌调查团的调查才是权威性的。但是,这也不能成立。以约翰逊为例,他甚至对地形测量都有明显的错误,这在1955年出版的印度测量局局长马松所著的“冰雪之乡”一书中就曾指出过。约翰逊的图还毫无根据地把中印边界线标到新疆的赛图拉以北,即比现在印度地图上的界线更向北深入中国领土约一百五十公里,这种画法恐怕连印度政府也是不会同意的。
中段边界
关于这一段边界的各争议地点,印度政府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论据,中国政府只想就波林三多这一个问题做些补充。印度政府说,波林三多同波兰松多不是一个地方,而同波林是一个地方。这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波林三多就是印度一般读为波兰松多的地方,不难看出,波兰松多只是波林三多的变音。而波林则完全是另外一个地方,从来也没有同时被称呼为波林三多。在尼赫鲁总理1959年9月26日信件所附的注释中,印度政府也明白承认波林三多就是印度控制下的波兰松多。
东段边界
(一)有关管辖的历史事实。印度政府表示不能接受所谓麦克马洪线以南包括门隅、洛渝和下察隅三个组成部分的整个地区历来属于中国,而且直到不久以前还由中国行使管辖的论点。印度政府力图证明这整个地区一向属于印度。但是,印度政府新近列举的种种理由也都是不能成立的。
(甲)首先在门隅地区,西藏地方当局不仅行使印度政府也承认的宗教职权,更重要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已经举过许多事例足资证明。还可举出,曾经在中印东段边境地带进行探测活动的英国地理学家华德在1938年发表在皇家中亚细亚学会杂志上的“阿萨姆喜马拉雅:在巴里巴拉的旅行”一文中虽然毫无根据地说,在1913—1914年,包括达旺在内的门隅地区“已割让给印度”,但是,他也不得不承认,不仅在此以前,门隅特别是达旺是“在西藏的行政系统之内”,而且直到他1938年到达门隅的时候,“西藏的行政管理还继续着。”其次,关于包括瓦弄在内的下察隅地区,则不仅居住着藏族人民,而且历来属西藏管辖。1944年英军非法侵占瓦弄,经西藏地方政府派桑昂曲宗宗本的代表进行交涉,英军才撤退。至于处于门隅和下察隅地区之间的洛渝地区,西藏地方政府在那里广泛设有各级行政机构和征收赋税,也是完全有事实根据的。
(乙)印度政府声称,所谓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地区在遥远的八世纪以前是由瓦曼、萨拉斯塔姆巴和帕拉王朝而不是由西藏统治,可是,并没有举出任何事实根据。所谓从十三世纪起阿霍姆王朝控制了这个地区的说法,也是不确实的。阿霍姆王朝的统治范围仅及于布拉马普得拉河北岸的平原地区,从未到达喜马拉雅山的南麓。从印度阿萨姆省政府所属的历史考古研究部1949年出版的“英国与阿萨姆关系”一书的第一章和附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喜马拉雅山脉以及居住着阿卡人、达夫拉人、阿波人和密闪密人的山麓地带都是在阿萨姆的境界以北,而不在它的境界以内。至于印度政府一再提到的十九世纪以来英国同这个地带的某些部落所缔结的各个协定,那不难从协定的条文中看出,它们只是关于互不侵犯或接受英国经济援助的协定,不能作为这些部落归属英国和印度的依据。
(二)所谓麦克马洪线是否具有合法性。印度政府没有再强调西姆拉条约对中国中央政府具有约束力的说法,因为中国中央政府根本没有在条约上签字,更没有加以批准(中国代表陈贻范虽然曾经在条约草案上草签,但是声明这不是正式签字,正式签字须经中国政府批准,而中国政府也立即声明这个草签无效),这个事实是怎样也否认不了的。但是印度政府着重争辩说:(甲)西姆拉会议讨论过所谓麦克马洪线;(乙)西藏地方政府有权单独订约。中国政府愿意进一步澄清这两个问题。
(甲)西姆拉条约的第九条并没有涉及中印边界,条约的附图并没有标出中印边界,这一点如果联系到以下事实就更容易辨明。首先,印度政府始终没有能够举出在西姆拉会议的哪一天和会议记录的哪一页上出现过讨论中印边界特别是所谓麦克马洪线的问题。关于一个涉及到面积如此之大的领土归属问题竟然没有经过任何讨论就在条约和附图上被规定下来,这显然是不可想像的。其次,在西姆拉条约的附图上,并没有标绘中印之间的界线。硬要把图上标明的红线(它是用以表示西藏同中国其他部分之间的界线的)的某一特定部分解释为中印边界的一段,这从会议的全部文件中也找不到任何文字的根据。
(乙)西藏地方当局无权同外国单独进行谈判和签订条约,这是绝对不容争辩的。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西藏享有完全的主权。西藏地方当局如果不经中国中央政府的授权和同意,无权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签订条约;即使这样做了,也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一点,甚至过去的英国政府也不敢忽视。印度政府所举的1904年的英藏条约——它是英国通过战争强迫西藏地方当局签订的——就是一个例子。可以忆及,英国在强迫西藏签订这个条约后,还一再要求中国政府签字批准。这个问题经过反复交涉,直到1906年中英另订条约,并且把上述英藏条约作为附件之后,才算告一段落。至于1914年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代表和西藏地方当局代表关于所谓麦克马洪线的秘密换文,它是瞒着中国中央政府进行的,并且长期对外保守秘密,而中国政府在西姆拉会议期间已经作了一般性的声明,不承认英国和西藏地方当局签订的条约和类似文件,因此这个换文更是非法的、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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