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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中国境内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其中“税务居民”部分最受海外华人群体关注。这不仅让中国的超级富豪们分外紧张, 连住在加拿大的华人也不能幸免。
新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中国法律“税务居民”概念的,无论国籍,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税务居民”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纳税年度内,在大陆居住超过183天的人,即符合税收居民的定义。
简单地说,只要你在中国有房,或者没房但一年内在中国住满183天的,即需要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被征税对象为全球收入所得,除了中国境内的收入外,还包含在境外的存款利息、股息,及出租出售物业等收入!
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你没有住所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这样的人属于非居民个人。但是,非居民个人并不意味着不缴税,只是免除缴纳境外收入所得税。
这对很多海外华人而言可能是晴天霹雳,毕竟很多人在国内有房产或者户口没有注销的,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有住所,自动归为税务居民之列。
如此一来,在新法的框架下,很多空中飞人家庭将从此面临中国与加拿大两国的双重征税。
如果已经在加拿大缴纳了所得税,按新法规定,“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加拿大工作,就需要看在加拿大缴纳的税款与中国税法下的所得税差值是多少。如果差值完全抵消,那么你仍需要向中国补交个人所得税。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在《办法》中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将直接判为“D级”。
一旦如此,税务机关将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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