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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猫眼看人
宝马车主网络图片
8月27日,江苏昆山,一宝马车想抢自行车道行驶,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双方争执不下。宝马车主甚至从车上拿出刀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不料刀不慎掉落,电动车主捡起反向宝马车主砍去。28日晚间,昆山公安发布通报: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案件的视频之所以在网上引起热议,一方面是宝马大哥的身份,从各方被扒出的照片和资料来看,网民推测为“社会大哥”,另一个更主要的议题在于,大家都在争论骑电动车小伙算不算正当防卫?
认真看了一下视频,一双方不是争执,而是宝马一方几个人一起攻击一个电瓶车小伙。电动车骑手挺无辜的,他本来是遵守交通规则在静候红灯,却无来由被汽车碰了一下,不仅如此还被一顿拳打脚踢!二是宝马车主的刀不是不慎掉落,而是小伙在与之搏斗时,刀甩到六七米远的大道上。三不是电瓶车主捡起来的,而是双方跑过去抢夺刀,小伙抢到手里向宝马车主砍去。
应该说前期没啥争议,典型正当防卫。最有争议的就是“白衣男追砍社会大哥”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说,在宝马男在失去进攻能力后逃跑,电车男继续的砍杀行为,可能就很难算作正当防卫,电动车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刑法规定对“行凶”有正当防卫权,但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门槛过高,该条款形同虚设。这就是正当防卫认定的无奈之处,被害人被砍时,手上没自卫的武器,被害人却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当有了防卫能力时,却可能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最佳时机,稍不注意,自己又从被害人成了被告人。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看他跑回车,判断很大可能是取刀枪等更大杀伤性武器,对方人多又有车逃是没有用的。所以在情急之下为了自保也为保护围观群众,只能采取继续用刀砍向“社会大哥”的方式。此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
这个如何认定确实有难度。刑法有一个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用这一条解释,纹身男被砍一刀后,返身向宝马车方向跑去。这时大家需要注意一个重点,电动车主有必要怀疑,纹身男又要返回宝马车内取凶器。所以电动车主为了自身的安全,形成了追砍纹身男的必要。也就是说,有了第一次回车取刀的经历,电动车主可以认为对方回车是为了拿杀伤性武器。
网上爆出多段纹身男在酒店,KTV视频,且身边都是同类的同伴,应该是一群混社会的帮派。支持电动车主的网友认为:可以想象,如果白衣男不把纹身男砍死,白衣男和他的家人,以后的日子怎么过。说不定,白衣男及其家人会被他砍死。所以,一步到位。既为社会除了害,也保护了自己和家人。
电动车男之后的砍人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是本案中,宝马车来自身存在过错在先,同时其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电车男出于激愤夺刀砍人,其目的是出于自卫,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同时,其在作案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等待警方到来,如果其如实供述,或可以认定为自首,则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结论,从情理上讲,大多数人认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人家都要砍你了,你能不砍他?但从法理上讲,很大可能还是构成防卫过当,判个过失致人死亡,然后考虑到社会舆论,同时缓刑。 _(网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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