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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弄舟,不用你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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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2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因违反本站规定,您的有关言论被删除(第 1 次警告)

尊敬的用户 - 红梅树:

您好!您的以下言论因违反本站规定,已被删除至无忧论坛“垃圾桶”(注意:这是第 1 次警告):
----------------------------------


这些LZ只会造谣!

相关链接地址:
----------------------------------
http://www.51.ca/bbs/showthread.php?threadid=88733

管理人员:弄舟

管理人员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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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击

相关规定
----------------------------------
http://www.51.ca/bbs/forumdisplay.php?forumid=85

请遵守本站规定,并希望理解和配合。如果您对此处理有不同意见,可转发此短信至“网站管理员”,并附上此短信全文。

2005年11月23日

请问我的言论有何违反规定之处?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28:19 | 只看该作者
你曾经要我不许跟你的贴,我作到了!你还要我干什么?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29:17 | 只看该作者
不公正的选你当了斑竹就行使你的权力了?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30:5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开对话,你敢吗?
5#
发表于 2005-11-24 19:31:23 | 只看该作者
支持红梅树

看不出来LZ怎么成了人身攻击

弄舟:
你是什么人
共产党跟你有什么仇
中国跟你有什么冤
至于你这样恨之入骨
6#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37:2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风马牛]发布
支持红梅树

看不出来LZ怎么成了人身攻击

此斑竹曾经说不喜欢我,我也告诉他我不喜欢他,他说以后他的帖子不许我跟,我就不跟了,谁知当了斑竹可以行使权力了,竟然如此!不知道当初什么"选举"怎么选这么个斑竹!51的悲哀!
7#
发表于 2005-11-24 19:41:2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红梅树]发布


此斑竹曾经说不喜欢我,我也告诉他我不喜欢他,他说以后他的帖子不许我跟,我就不跟了,谁知当了斑竹可以行使权力了,竟然如此!不知道当初什么"选举"怎么选这么个斑竹!51的悲哀!

有意思
我也是这样对要求他的
他活学活用地对付你了
8#
发表于 2005-11-24 19:41:45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风马牛]发布
支持红梅树

看不出来LZ怎么成了人身攻击

弄舟:
你是什么人
共产党跟你有什么仇
中国跟你有什么冤
至于你这样恨之入骨


:thumbu:
9#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44:2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风马牛]发布


有意思
我也是这样对要求他的
他活学活用地对付你了

看来你教的徒儿够聪明的,A CLEVER GUY!
10#
发表于 2005-11-24 19:45:45 | 只看该作者
做人要厚道, 做斑竹更要厚道。
11#
发表于 2005-11-24 19:51:33 | 只看该作者
对不起,LZ不是人身攻击,而是涉法轮功言论。警告原因写错了,但警告本身没错。楼主还有其他帖子也含有同样问题,我还要删,还要警告,不过不作记录,以便楼主有更多改正的机会。但若楼主坚持不改,我就只好作记录了。

我不要楼主做什么,只要楼主遵守网规、版规。

顺便告诉楼主,我这个斑竹不是选出来的,所以不存在“不公正选举”的问题。楼主的判断能力显然需要大幅度提高。
12#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51:54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010101]发布
做人要厚道, 做斑竹更要厚道。

在此论坛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此贴早晚要删掉的,那些说别人"见不得光",其实是自己"见不得光"!
13#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4 19:58:0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弄舟]发布
对不起,LZ不是人身攻击,而是涉法轮功言论。警告原因写错了,但警告本身没错。楼主还有其他帖子也含有同样问题,我还要删,还要警告,不过不作记录,以便楼主有更多改正的机会。但若楼主坚持不改,我就只好作记录了。

我不要楼主做什么,只要楼主遵守网规、版规。

顺便告诉楼主,我这个斑竹不是选出来的,所以不存在“不公正选举”的问题。楼主的判断能力显然需要大幅度提高。

1,那么LZ是什么意思?请你解释!
2,为什么"***"言论不可以涉及?请你说明
3,请列出我其他有问题的帖子,供大家讨论
4,作为斑竹"公正"二字最重要
5,至于你怎么当的斑竹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6,我不接受你的警告,更不存在"改正"的概念,我倒要劝你多多"改正",尤其是人格上.
14#
发表于 2005-11-24 20:06:22 | 只看该作者
怨妇。
15#
发表于 2005-11-24 20:10:5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路不平]发布
怨妇。
Are u femile?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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