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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口可口非 于 2017-2-2 19:12 编辑
按照C. S. Z.作证的说法,他在事故发生前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10:00至下午6:00(或每天8小时)工作。然而,在交叉询问中,C. S. Z.的证词证明他的工作时间总是每天上午9:00至下午9:00,每周6天,每周总共72小时,二者互相矛盾。
另外,C. S. Z.提交证据显示,他在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第一次重返工作岗位,为期6周。如果申请人在6个星期内工作288小时,这意味着他每周工作48小时(或每天8小时),赚取现金2592元,这也意味着他在这段时间内每小时赚9元,与他声称的事故前每小时 3.51元的收入相差甚远。
工时少报
时薪少报 (而且是一个鬼都不信的3.51元)
你是要向保险公司拿收入替代金呀
这合逻辑吗?
合理解释就是拿着EI或难民或其他福利
不敢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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