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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
美国的做法是只有一句话的法律标准,非常清楚,可操作性也非常强,有利于一线警察掌握,即------
“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警察可以开枪”。
具体说说到底如何开枪。
一,强调“正在面临”,至于侵害的目的或使用的武器都不重要。实际上,警察在一瞬间根本无法判断是暴力事件还是恐怖袭击。美国法律不要求警察在一瞬间去判断这个性质,只要估算这个状态和结果,原则即开枪“以停止暴力犯罪为目的”。
二,“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即攻击行为可能达到这个程度才能开枪,否则,就应使用其他非致命强制力制服歹徒。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击中非致命部位属于使用了致命武力,属于使用强制力过当。
第三,“可以开枪”,即不是必须开枪,开枪只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警察开枪还要做到合理、必要,并将武力降至最低限度。
另外,警察开枪应以制止暴力侵害为限,一旦暴力降级就必须停止射击,对已经终止犯罪者不能继续射击。
美国警察用枪最大的特点在于,很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枪支使用的细节做出了限制。比如,枪支由警察个人保管、何时开枪、何时停止射击、鼓励一线警员独立处理问题等。
1,,美国法律规定警察不能鸣枪警告,而应直接射击。鸣枪警告属于违法,要受到严厉处分。当警察用枪对准疑犯时,就形成直接威慑,来得及的情况下可以口头警告,来不及可直接射击。国内对于鸣枪警告过去规定是必经程序,现在也有所转变。
2,尽管美国50个州都有各自的法律,操作手册也不尽相同。但对一旦开枪后第一枪朝哪儿打,法律有明确规范。按照美国警察的标准配置,至少一支9毫米自动手枪加3个弹夹,总共46发子弹(随枪1发,一个弹夹15发)。一旦开枪,必须向致命部位射击。打几枪?
过去没有强制规定,现在改为必须“双击”。原因是多年前发生了一名暴徒在被警员近距离射中心脏后,仍然扑上去将警员用刀捅死,全美国警校修改了训练大纲,由“一击”改为“双击”。
美国警察开枪前都会口头警告,原则上禁止鸣枪警告。理由是:
第一、鸣枪警告有可能造成对无辜者的伤害;
第二、警察开枪未打中嫌犯时会借口鸣枪警告而不报告其开枪行为;
第三、鸣枪警告使嫌犯知道警察开始不会向他开枪,难以达到震慑嫌犯的目的;
第四、鸣枪警告往往让逃跑者跑的更快,袭警者下手更狠。
美国警方对于不得使用致命强制力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警察如果合理相信替代方法能防止或者清楚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伤危险,实现执法目的而又不会增加警察和他人的危险,就不应该使用致命强制力。
(2)警察不应该使用致命强制力制服仅损坏财产的人员。
(3)致命强制力不适用于仅有自伤情节的人员。
(4)不能发出求援信号或警告而开枪。
(5)警察不应从行驶中的车辆开枪,或向行驶中车辆的司机或乘客开枪,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存在对警察或他人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即时危险,而且当时无其他可以阻止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手段,警察不应仅为使车辆停下而开枪。
美国对于警察可以开枪的具体条件,除了州法律和法院判例外,主要由各地警察局政策自行设定,包括可以使用和不得使用致命强制力的各种情形。
例如:
新泽西州警察强制力咨询委员会2000年修订的《总检察长的强制力使用政策》规定:警察为阻止嫌犯脱逃,有概然理由相信嫌犯已实施或试图实施导致死亡或重伤的罪行,且如果嫌犯脱逃成功,将导致死亡或重伤的即时威胁,使用致命强制力不会对无辜者产生致伤的较大危险时,可使用致命强制力。如果可能,警察应在使用枪支前表明身份和射击意图。
美国洛杉矶的《警察手册》上有一条:禁止警察向最危险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开枪,除非警察本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纽约警察局的生命防卫政策要求警察只能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到致命武器威胁时才能开枪。
总之,美国警察开枪时要遵循两项原则-----
一,必要合理原则。
该原则要求警察用枪对于实现拘捕、保护自身或他人免受人身攻击、肢体反抗、免受伤害及免于致死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必要”是指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实现执法目的,“合理”不仅体现为用枪的限度和节制,还体现为警察对于用枪必要性的判断具有合理性,即合理确信用枪具有必要性。“合理确信”是“一种客观估计,它基于与现场的警察有着相似训练和经验的理性的警察面临同样事实和环境时将会做出的反应”。
警察做出合理判断的依据是警察执法时的情境,决定性因素是警察当时面临的暴力对抗的情境以及可能导致警察、第三人受到伤害的程度或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合理”指警察用枪“在当时情境中是合理的”,而非简单地从用枪结果上加以判断。
二,生命威胁原则。
警察用枪仅限于警察遇到生命或重伤的即时威胁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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