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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OFE是自干五 于 2015-5-13 07:52 编辑
从下面文章中中国维护南海岛屿主权的法律问题,可以举一反三地用在钓鱼岛问题上,可以了解国际法关于对有争议领土的基本准则和法律原理。
比如:
究竟什么和怎么“宣示国家主权”?
宣示主权是民间的责任,还是政府(官)的责任?
有争议领土适用什么国际法规则解决争端?
、、、、、、等等
希望骂我的人心平气和地、理智地仔细读一下里面的国际法律知识,给自己扫盲。
然后,你就明白,钓鱼岛真不是中国的,真的属于日本。别用民族感情对待领土争端,而是应该冷静地摆事实,讲道理,依法以和平手段与邻相处。
要想成为负责任受尊敬的国家与民族,你要让邻国喜欢你、爱你;而非讨厌你、怕你。
============本文转自中国大陆报纸《京华时报》==================================
《以“行政存在”宣示国家主权》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2-07/12/content_885950.htm
2012-07-12 京华时报 傅达林
海南省三沙市行政建制的建立健全,将以“行政存在”的方式加强中国政府对该地域的实际管辖,改变以往实际管控鞭长莫及的窘境(请对照钓鱼岛现状)。
作为我国最年轻、管辖面积最大、人口最少的地级市,三沙市在今年6月21日获准成立后,其具体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执法权力配备备受瞩目。
三沙市的设置,无疑是我国政府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务实之举,也是按照国际法规则捍卫国家南海权益的合法之举。其意义不仅在于名义上的宣示国家主权,更在于通过具体的行政治理实现该地域的真切控制,从而强化对南中国海主权的实际管辖。从这个角度看,三沙市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与组建,将有助于化解以往针对外国侵入渔民的执法困境,以执法权的架构让“主权归我”的法理宣示有了更健全的行政载体,为我国政府主张国际法上的权利提供基石。
在国际法有关领土争议的判例上,先占原则是其中重要的裁判规则。判定岛屿主权归属也越来越倾向于实际控制和有效占领。
先占与占领的核心乃是一国政府是否形成对该地域的实际行政管辖。
虽然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持续对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行使主权,并设立办事处进行行政管辖;但仍然存在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不健全、维权执法力量较薄弱等缺憾,需要健全行政建制实施有效管辖以宣示主权。
“行政管辖”向来是领土主权的组成部分,是领土主权取得和行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沙市行政建制的建立健全,将以“行政存在”的方式加强中国政府对该地域的实际管辖,改变以往实际管控鞭长莫及的窘境。这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地域管辖的实际权力,“行政存在”本身也成为领土主权的合法性根据;不仅可以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打击违法入侵的渔民,还能够通过行政手段动员民间力量形成“民事管辖”,从而争取在西南中沙群岛海域的海上支配权。
当然,除了建立健全行政管辖和执法机构,配备精干充实的执法力量外,三沙市还需要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着手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条例,就海域和海岛的管理、海上执法管辖、渔政海监制度、执法合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以前,如何处理违法的外籍渔民,一直是令西沙工委海洋局头疼的问题。由于没有法院,抓获违法外籍渔民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只能罚款。而随着三沙市行政建制的健全,执法机构的完善,通过依法行政确立起有效的行政治理,势必推动国家主张、维护南中国海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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