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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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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显中央智慧

16#
发表于 2015-3-7 20:16:09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假如没有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假如没有2002年到2005年《国家统一法》持续的立法进程以及2005年3月14日《国家统一法》立法(只是在立法的最后关头改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那么今天中国局势、世界局势会是怎么样?
提出《国家统一法》深刻影响中国大陆及台湾的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对两岸和平以及两岸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对世界和平产生积极重要影响;2005年4月29日中国国民党连战主席访问大陆,2008年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先生当选台湾领导人,2010年6月29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关系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2005年至2015年也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为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利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就是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什么找不到它的起点呢?或者说《国家统一法》的起点是2002年1月28日为什么不承认呢?
要知道知识产权的成果每早一天都是重要的,如果说周洪宇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4年3月1日;如果说余元洲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1月1日;如果说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月28日。
中国政府是要对中国人民负责的,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是要对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难道能用虚假的知识产权信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关乎中国政府的声誉与信誉,也关乎中华民族的声誉与信誉,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也犯过无数次的错误,比如岳飞事件、比如袁崇焕事件等。《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非法持续无疑使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台湾人民寒心,使海内外华人寒心,使世界人民寒心。
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内外华人特别是政府机构中的华人包括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中的华人维护中国声誉与信誉、维护中华民族声誉与信誉,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人权、维护知识产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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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3-11 08:15:12 | 只看该作者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维基网站书

2010年8月18日本人将《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等条目上传到维基网站,后来发现结果是“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您所发表的条目“物理学统一”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CC-by-sa-3.0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由于工作很忙,网站速度很慢,当天没有再看,而且在上传条目时也没有这样的提示,应该在一周之内看到上述结果后回复“‘参与者事实上就是在其他地方用不同版权协定下发布的文字的作者,而该版权协定并未限制其在这里用GFDL的形式再度发表’。 我就是作者。但是我上网时间有限,网站速度很慢,没有及时回复。希望恢复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回复是“如果您希望恢复有关页面,请到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提出”。于是本人将上面本人回复发到有关页面。
维基网站又要本人“向志愿者回复团队系统发送邮件以证明您是版权所有者”。
2010年9月18日本人回复“将《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有关版权信息及本人身份证信息提交([email protected]),如需其它信息请及时联系本人。维基网站是公开网站,本人欢迎公开核实验证。2010年5月本人制作完成《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包含《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等内容完整信息。2010年6月14日本人亲自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提交香港立法会,并得到盖章确认回复。贵网站可以与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联系复制有关内容”。
之后维基网站对此没有回复,也没有恢复有关页面,并且这种“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一直显示在维基网站上。
由于网站速度很慢,或者说有关网页受到控制,2015年本人才看到网页“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_talk:Friendliwenli”完整的信息。
维基网站无疑是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并将结果展示给世界。维基网站行为具有欺骗、欺诈性质。在世界范围造成不良影响。
本人正式声明;本人是《物理学统一》作者,《物理学统一》1999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气象出版社出版,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2001年由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海洋出版社出版(书名《物理学拓展》),具有非常严格的知识产权;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影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来源,具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条目完全是本人原创的结果,没有任何侵权、抄袭行为。
维基网站认定条目《物理学统一》、《超分子化学物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侵权那么为什么不公开事实依据?维基网站可以在美国政府不同意情况下公开美国政府机密文件,为什么不可以在本人愿意情况下向世界公开本人侵权、抄袭的文件呢?
只能证明维基网站做贼心虚,贼喊捉贼。
维基网站《反分裂国家法》条目中余元洲、周洪宇实际上当时所提出的都是以《国家统一法》的名义,或被称为《国家统一法》提出者,《国家统一法》是《反分裂国家法》真正起源。
维基网站精心布局,歪曲事实,篡改历史,欺世盗名。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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