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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per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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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伪造签名亏损8万:没人能管?

 
16#
发表于 2014-7-21 12:51:52 | 只看该作者
真奇怪,为啥这对老白夫妻不把钱放银行,非要交给共管基金的操作者,这和国内的担保公司有啥区别,国内如果担保公司亏损了,肯定负责人要进监狱,判刑的,还有个非法集资罪,这把钱弄没了,而且还是冒充别人签名,居然没罪?怎么说冒充别人签名也是fraud吧,怎么会没事儿呢?太奇怪了。
这对夫妻应该拿着专员的调查报告去警察局,然后找律师告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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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7-21 13:00:39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好像有点跑题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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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7-21 13:03:23 | 只看该作者
回正题来了... 对应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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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7-21 13:22:52 | 只看该作者
老张你的错误在于,开始变张口就说某某人撞死人撞了白撞,这是你说的吧??
老实巴交 发表于 2014-7-21 13:26


司机撞死人撞了白撞合法的前提是: 被撞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过马路, 合法驾驶的司机来不及减速, 撞死那个人. 某厅长是与被害人争论N分钟, 他的汽车从静止到加速到行驶的过程中撞死人的. 某厅长在交通事故争论时不等警察来处理; 也没有生命受到威胁而自卫杀人的理由; 明知道启动汽车带着被害人高速行驶会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还这么做, 最后撞死被害人. 这样的行为, 不是无罪的. 停车后进行争执, 被害人以往的行为再不好, 只要没威胁他的生命安全, 某厅长就没有理由当场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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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7-21 13:32:00 | 只看该作者
司机撞死人撞了白撞合法的前提是: 被撞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过马路, 合法驾驶的司机来不及减速, 撞死那个人. 某厅长是与被害人争论N分钟, 他的汽车从静止到加速到行驶的过程中撞死人的. 某厅长在交通事故争论时不等警察来处理; 也没有生命受到威胁而自卫杀人的理由; 明知道启动汽车带着被害人高速行驶会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还这么做, 最后撞死被害人. 这样的行为, 不是无罪的. 停车后进行争执, 被害人以往的行为再不好, 只要没威胁他的生命安全, 某厅长就没有理由当场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权利.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7-21 14:22



    一个人在马路上与人争吵,你怎么就知道不会演变成暴力相向呢?你怎么就知道驾车人的生命安全不会受到威胁呢?

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受打威胁,这人驾车逃跑有啥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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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7-21 13:38:15 | 只看该作者

投资顾问伪造签名亏损了8万:没人能管?

本帖最后由 就是不给你用3 于 2014-7-21 14:40 编辑
司机撞死人撞了白撞合法的前提是: 被撞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过马路, 合法驾驶的司机来不及减速, 撞死那个人. 某厅长是与被害人争论N分钟, 他的汽车从静止到加速到行驶的过程中撞死人的. 某厅长在交通事故争论时不等警察来处理; 也没有生命受到威胁而自卫杀人的理由; 明知道启动汽车带着被害人高速行驶会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还这么做, 最后撞死被害人. 这样的行为, 不是无罪的. 停车后进行争执, 被害人以往的行为再不好, 只要没威胁他的生命安全, 某厅长就没有理由当场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权利.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7-21 14:22


我说过,我不想去评论他们谁是谁非。咱又没有当时在现场。

老张呀,这样吧,我跟你打个赌。你现在去街上随便拦车,然后抓住人家车门不让人家走,最好你同时大吼大叫。你去做10次,如果还能够毫发无损的回来,我请你吃饭。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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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7-21 13:51:18 | 只看该作者
我说过,我不想去评论他们谁是谁非。咱又没有当时在现场。

老张呀,这样吧,我跟你打个赌。你现在去街上随便拦车,然后抓住人家车门不让人家走,最好你同时大吼大叫。你去做10次,如果还能够毫发无损的回来,我请你吃饭。怎么样?
就是不给你用3 发表于 2014-7-21 14:38


如果司机是普通人的话, 没有生命受到威胁必须自卫杀人的理由, 估计10有8, 9是马上打911报警, 然后避免进一步的言语或行为冲突, 等待警察到来; 而不是一脚油门启动, 加速, 把那个人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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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7-21 13:57:2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司机是普通人的话, 没有生命受到威胁必须自卫杀人的理由, 估计10有8, 9是马上打911报警, 然后避免进一步的言语或行为冲突, 等待警察到来; 而不是一脚油门启动, 加速, 把那个人撞死.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7-21 14: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是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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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7-21 14:44:14 |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里的法律是相当健全的,金融的保障制度也是相当稳健的.俗话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作为媒体总是喜欢将特殊的例子加以放大,这样才能达到吸引读者的目的.
按一般的常识,基金是有专门部门提供保障的,而基金经理是有投资选择权,但没有拥有权.他没必要将投资者的钱搞少了,因为这样明显是得不偿失。根据案例,如果都如老父所言,他的损失是可以讨回来的,但这需要时间。等待就是生活,在加拿大,要学会有耐心,因为加拿大人的命是很长很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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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7-21 15:20:08 | 只看该作者

投资顾问伪造签名亏损了8万:没人能管?

本帖最后由 新豬 于 2014-7-21 16:21 编辑

居然还有人跟加拿大谣张这样的人讨论事情经过,
我跟你说:完全是浪费时间,
前面已经有不下一打人浪费了这个时间,
此人就是要断章取义吸引不明真相的51师奶的注意力,
因为师奶太好骗了,
几乎不需要任何逻辑和基本社会常识,
老张这样的人就是利用师奶的不思考任何问题这样的弱点,
信口开河就能捞个“赞”,
这是多么大的心灵安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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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7-21 15:55:47 | 只看该作者
这是刑事犯罪把?为社么要自己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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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7-21 16:29:5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无罪判决, 让俺对安省司法系统的信心严重下降. 中国司法腐败, 李纲的儿子享受轻判的待遇, 但多少还要坐几年牢的, 也算是官方干预护短又装装门面安抚民众. 安省, 哼哼,.... 所以, 俺同意aaazzz说的民猪法痔.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7-21 12: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赞同此观点。加拿大司法系统并不比中国好到哪里。说到底,还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占尽便宜。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麦克洛莲指出,许多加拿大人难以透过司法获得公平正义,加拿大律师公会2013年8月公布的新报告摘要,呼应这个说法。请看:http://www.iask.ca/news/canada/2013/0819/217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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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7-21 17:10:00 | 只看该作者

投资顾问伪造签名亏损了8万:没人能管?

本帖最后由 新豬 于 2014-7-21 18:11 编辑

(例子)加拿大每年数百人死于空气污染,
(结论)加拿大空气系统并不比中国好到哪里,
(感叹)说到底有权有势的人占尽便宜,
(说明)他们可以花大量的钱健身和买健康无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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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7-21 17:15:16 | 只看该作者
(例子)安省前司法厅长开车撞死人也无罪,
(结论)民猪国家法律连中国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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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7-21 18:32:10 | 只看该作者
你还别不服气. 就算受害的还是那个家里很穷的骑车的快递员, 开车撞死人的如果是你的话, 你能请得起那么高价的顶级律师为你辩护? 你能做到开车撞死人被判无罪?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7-21 10:2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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