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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大姐), 你是信上帝的, 你说说上帝为什么要禁止你情我愿不伤害第三方的事情。 10 past 6 发表于 2014-6-5 22:50
回复 约克鹿 你好像没有看懂修订的法律的用意。 按主帖对新法的解释,卖淫不是犯罪,(这正是基于人权的考虑,因为妇女有权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但是买淫是犯罪。法律打击的目标是买淫者,和利用她人卖淫谋取利益的人。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0:46
谢谢解释。我应该没有误解,这类似瑞典模式。 马逵周三说﹐保守党认为﹐绝大多数出卖身体的都是受害人﹐她们被迫卖淫﹐原因包括暴力﹑毒瘾﹑敲诈﹑恐吓﹑赤贫或贩卖人口。 政府拨备2,000万元协助娼妓脱离苦海﹐承诺与省府及地区合作﹐达到那个目标。 这里列出了一些卖淫的主要原因: 暴力 毒瘾 敲诈 恐吓 赤贫 或贩卖人口 约克鹿 发表于 2014-6-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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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党如果用“生活所迫论”解释卖淫的原因,我很难认同。因为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我相信多数卖淫的妇女是因为,比如说: 有超常的金钱需求,比如赌瘾,毒瘾,也有些是对性的变态渴望; 懒惰,追求“easy money”; 。。。。。。 每一个人都设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和能力对吧? 生活所迫的卖淫,估计只可能发生在一些非法居留在加拿大的妇女之中。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8:31
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自己扪心问问: 有谁愿意自己的媳妇曾经是性工作者? 有谁愿意自己的媳妇成为一位性工作者? 有谁愿意自己的儿女、孙儿女成为一位性工作者? 有人会说:别人家的孩子我管不着。 但有没有想到,你不管,会不会有一天轮到自己儿女的身上?不是曾经有父亲嫖妓结果遇上女儿的新闻吗? 约克鹿 发表于 2014-6-6 09: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可怜人只能自己解决了。罚钱,作牢,留案底,丢工作,谁还敢啊? 顾客没了,性工作者也只好都失业。政府好心办蠢事的又一个例子。 weinberger 发表于 2014-6-5 23:11
保守党如果用“生活所迫论”解释卖淫的原因,我很难认同。因为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我相信多数卖淫的妇女是因为,比如说: 有超常的金钱需求,比如赌瘾,毒瘾,也有些是对性的变态渴望; 懒惰,追求“easy money”; 。。。。。。 每一个人都设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和能力对吧? 生活所迫的卖淫,估计只可能发生在一些非法居留在加拿大的妇女之中。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9:31
政府本来就不是在鼓励卖淫,也不存在什么“好心”,法案的本质精神就是在【无法裁定卖淫非法】(因为妓女抗议?)的条件下给执法人员提供打击“性交易”这一过程的手段。只不过出于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抓卖淫者去罚款甚至坐牢,而是把惩罚对象放在嫖客和拉皮条的身上而已(估计也是因为罚了那些卖淫者的钱她们还是只能继续去卖淫挣钱,所以还不如从嫖客或者拉皮条的身上下手)。 进击的猪头 发表于 2014-6-6 12:05
回复 约克鹿 你好像没有看懂修订的法律的用意。 按主帖对新法的解释,卖淫不是犯罪,(这正是基于人权的考虑,因为妇女有权决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身体资源)。但是买淫是犯罪。法律打击的目标是买淫者,和利用她人卖淫谋取利益的人。 酒中仙 发表于 2014-6-6 00:4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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