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法与外国人入出境法改革的海外思考
矫海涛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有关国际移民与国籍、入出境的两条重要原则规定是,第十三条:“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十五条:“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中国现行国籍法和外国人入出境法,是否与现代文明的国际移民和国籍、入出境理念一致,是否与上千万海外大陆移民作为中国国民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一致,是否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一致,值得深思。
国籍,是一个现代才有的理念。国籍与生俱来,是国民身份,不是公民身份,更不是居民身份。历经百年沧桑,国人终于领悟了国籍是国民身份这一现代文明理念。国民乃国家之本。“丢人”弃国民,愧对列祖列宗。几代海外炎黄子孙,痛失中国国籍国民身份,痛失身为中国人的尊严和祖国母亲的卫护,自生自灭,饱受屈辱、磨难和无奈。上千万改革开放后第一代大陆移民回祖国不自由,不仅是对海外国民个人家庭的伤害,而且是国家的自残、民族的悲哀。有外国公民身份,就不再是中国人,这种与现代文明相悖的浅见,应该走入历史了。
自辛亥革命起,百年来国人的梦想,不外乎赶超列强,自立于世界文明民族之林。对国籍的认识,也随着中华民族改革开放融入现代文明而不断深化。居民、公民、国民,有如三个历史符号,标志着国人领悟国籍理念的三个阶段和进步。
一、居民身份
现代文明国家所说的居民,实际上与国人了解的户籍无关。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在一年之中过半时间居住在一个地方或国家,就是那里的居民。居民身份与住所、居住权利和居民纳税义务有关,与国籍无关。居民就是住民,未必是公民,更不一定是国民。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方,只要法律允许,本国国民和其他国家的人都可以成为合法居民;不合乎法定条件的,即为非法居民。没有本国国民身份或公民身份,可以有居民身份,包括短期、长期和永久居民身份。不管是哪国的国际移民,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在其他国家申请可居留签证,获得居民身份,享有居住权利、迁徙自由和居民纳税义务。
早在《阿Q正传》中,鲁迅先生记录了辛亥革命年代国人对国籍的模糊认识。在阿Q眼里,出过国的人,就是“假洋鬼子”。不用说,出国住在外国不回来,那就是真洋鬼子了。
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过来的那代人,说起看不见摸不着的国籍,虽然不是阿Q,但想象力所能达到的,就是把中国的居民户籍放大到国家之间来理解国籍。所以,出国不回来了,或者说在国外定居了,习以为常的看法,就是改变国籍了,或者说有了外国国籍了。如此认识国籍,现在看来肤浅可笑,但改革开放前的国人,包括国家领导人的主流意识,的确就是那么回事。
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期,国人意识里的国籍,几乎就是居民身份,或者定居权。人们所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很大程度上,也与失去中国户籍,在外国定居或者居住有关。虽然什么是定居,多长时间算定居,有固定住所还是永久居民算定居,法律概念并不清楚,但是,以定居论国籍,比起出国不回就等于改变了国籍的看法,还是进了一步。
八十年代初,中国制定了国籍法。在此带有时代局限性的第一部国籍法中,“定居国外”就可以退出中国国籍,“定居在外国”、“定居在中国”等涉及“定居”的规定,在总共十几条文中,先后出现过五次。显然,这些法律规定,就是把居民身份与国籍混为一谈,很大程度上是从居民身份的层面来理解、认定国籍的。
由于这部中国国籍法的影响,许多国人至今仍然没有摆脱以定居论国籍的狭隘偏见,误认为有美国“绿卡”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就不再是中国人了,不能再当人大、政协代表。土生土长的绝大多数国人,没有法定的出生证明文件,甚至不知道自己是中国国民,习惯用居民身份证,而不是用出生证明或国民身份证来证明自己是中国人。对此,连泰国人都感到大惑不解。
二、公民身份
现代文明国家的公民,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等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义务的人。一个人只要符合公民条件,依法向在所在国家政府登记,获得批准,就可以成为该国公民。公民身份不同于国民身份,可以与出生国家有关,也可以无关。对于大多数有公民身份的国民来说,所在国家就是出生并继续居住的国家;但是,如果一个人移民到其他国家,公民身份可以向那个新国家的政府申请获得。移民在其他国家取得公民身份,并不能改变原有的祖国国籍和国民身份。新国家的公民身份,仅仅与新国家的公民权利义务有关,并不意味着新国家是新移民的祖国。
八十年代初的中国国籍法,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国人和政府开始接受公民的概念,从公民身份层面来理解国籍,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原来以定居论国籍狭隘意识的束缚。
但是,不足的是,这一进步,仍然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国人还是没有弄明白,国籍是国民身份,不是公民身份。国民有国籍未必是公民,公民对国家有公民权利和义务,但未必是国民,移民新国家取得公民身份但不会改变原有国籍,不会成为新国家的国民。
一般来说,国民在自己的祖国出生后,并不是公民,只有到了法定年龄,才能在本国自然成为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义务。若以公民身份论国籍,有公民身份就有国籍,没有公民身份就没有国籍,那么,中国三亿左右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国民没有公民身份,还有没有中国国籍,就成了问题。事实上,不是公民,不妨碍未成年国民生来就有在本国的居住权利和生活自由、迁徙移民自由,享受国民待遇。自愿放弃或者被取消祖国的公民身份,仍然还是该国国民。
反过来看,公民未必是国民。符合公民条件,国际移民的外国人,可以获得他国公民身份,成为公民,但却不能成为他国国民。公民可以归化,民族可以逐代同化,但是,一般情况下,国籍国民身份既不能归化,也不能同化,除非国际移民的祖国被殖民、被灭亡、被占领、被征服,被分割或处于多政府、无政府状态等。国际移民虽然取得了他国的公民身份,可一旦触犯相关法律,非国民的公民仍然可被驱逐回其祖国。例如,根据美国的法律,取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移民或国民,如犯有叛国罪、在自己祖国或他国政府做参与制订政策的高官、在自己祖国参军与美国作战、在自己祖国军队做军官、申请美国公民身份时作假等,均可失去美国公民身份,被驱逐回其祖国“native country”。(详见http://www.newcitizen.us/losing.html)。说白了,即使国际移民有了美国公民身份,美国也永远不是国际移民的祖国“native country”。而相对于在美国出生的美国人或美国国民来说,美国却永远是其祖国。美国人可以放弃或失去公民身份,却永远不会被否认是美国人或被驱逐出美国、永远不存在不能自由回美国的问题。
把公民身份理解为国籍,把双重公民身份说成是双重国籍,把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当成改变国籍,或者入外国籍,造成了极大的认识偏差和恶果。中文“国籍”一词与国际社会公认的国籍理念两层皮,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国际社会所说的“公民身份”。被误导者甚至连美国人放弃公民身份和纳税义务,也说成是“放弃美国国籍”。殊不知,美国人放弃或失去了公民身份和纳税义务,还是美国人或美国国民,任何时候凭美国出生证明都可以自由回美国,也可以申请恢复美国公民身份。例如斯诺登,美国政府虽然声明废了他的美国护照,但是仍然承认他是美国国民或美国人。斯诺登任何时候都可入境美国,不需要办理什么探亲签证或绿卡。
中文媒体近来炒作习近平的姐姐是加拿大人,弟弟是澳大利亚人,理由就是他们有外国公民身份。在不明就里的外国公众听来,未免有点荒唐,似乎习近平的父亲与奥巴马的父亲差不多,有过多妻跨国婚姻。先有个加拿大夫人,生了他姐姐;后有个中国夫人,生了习近平;再后来又有个澳大利亚夫人,生了他弟弟。不然,习近平怎么可能会跟奥巴马一样,与他国人是骨肉姐弟家人?
三、国民身份
国际移民就是选择离开,就是不爱国;数以千万计的海外炎黄子孙,有了外国公民身份,就不再是中国人和中国国民,就成了不是中国人的所谓“海外华人”,就应当老老实实做外国好公民;有了外国护照,就是入了外国国籍,国内亲人就变成外国人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丈夫妻子、兄弟姐妹,国内住房财产就成了外国人的住房财产;有了外国永久居民身份,还是中国公民,就可退出中国国籍,没有资格再当人民代表和政协代表;丈夫或妻子、子女有了外国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公民身份,国内亲人就是“裸官”;国际移民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中国不再是海外炎黄子孙的祖国,而是“祖籍”国;等等。诸如此类狭隘偏见和认识误区,皆源于把居民身份或公民身份误认为是国籍,对国籍的现代文明理念缺乏正确理解。
改革开放后,数以千万计的海外大陆移民走出国门,取得了外国永久居民和公民身份,成为中华民族融入世界和现代文明的生力军。由于不明不白地失去中国国籍和国民身份,越来越多的第一代海外大陆移民开始学习借鉴现代文明理念,深入思考研究国籍问题。最近几年,对国籍国民身份的认识突飞猛进,出现第三次进步,实现了跨时代的质的飞越。
第三次进步,集中体现在对国籍实质上是国民身份认识的不断深化。具体说来,包括:
一是国籍是国民身份,是与生俱来、生来注定的。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就是某国的国民,或者说是某国人。
自从民国政府和国民党被赶到台湾,国人对国民身份越来越生疏模糊,似乎已近于淡忘。
事实上,国籍就是国民身份,是所有国人身份中最重要的身份。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国籍国民身份(Nationality),取决于出生国家和民族血缘。美国有关移民的法律中,有一个相当重要的术语 Native country,指的就是一个人出生的祖国,即国籍。一个人在哪个国家出生,就是哪个国家的国民或哪国人,那个国家就是其 Native Country,中文称之为与生俱来的神圣的祖国,即自己的国家。
每个人出生的家庭,都是唯一不变的,是张家人,就是张家人,是李家人,就是李家人。任何改变,都改变不了一个人与出生家庭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从父母遗传下来的民族血缘基因,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与此相似,每个人的出生地国家,也是唯一不变的。出生国家与民族血缘基因这两个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因素,决定一个人的国籍国民身份。如果一个人出生在自己国家,父母没有其他民族的血缘基因,其国籍就是唯一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改变,都无法改变自己出生的国家,也无法改变与生俱来的民族血缘基因。因此,其国籍国民身份,或者说是哪国人、哪国国民,都是生来注定不能改变的。
美国等现代国家证明国籍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不是护照和公民身份,而是出生证明。鉴别他国国民的国籍,也不是只看护照和公民身份,而是看出生国家。护照仅仅是官方旅行文件,不是国籍证明。有本国国民身份和有公民身份的外国移民,都可以申请护照,因此,护照不能作为国籍鉴别的可靠凭证。正因为如此,进入美国海关,验了护照,通常还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第二个问题,是出生国家(yournative country / where youwere born?),目的就是验明祖国国籍和国民身份(nationality)。
二是国籍是国民身份,不是公民身份,更不是居民身份,与户籍无关。国际移民只改变公民、居民身份,不改变国籍国民身份。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的国籍“nationality”属于基本人权,指的就是出生国家或民族“native country/nation”,即与生俱来的国家或民族血缘归属。可是,由于中国官方把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与国籍“nationality”混为一谈,许多同胞误以为,由外国永久居民身份“permanentresident”转为外国公民身份“citizenship”,就是改变了国籍“nationality”,“入籍”成了“外国人”、成了不是中国人的“海外华人”。国人并不清楚,所谓的“归化入籍”、成了外国人等等说法,其实都不过是中文的误译、误解或误导,是国人自以为是的说法,背离了国际社会的共识。
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如果一个人出生于英国,童年移民加拿大,申请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然后又到法国生活居住担任教师,那么,按照现代文明的国籍理念,这个人就应当是英国国籍、加拿大公民、法国居民。
美国、加拿大、以色列、印度、菲律宾等国国民,不会因为移民中国或其他国家,有了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而不再是其祖国的海外国民,他们任何时候都可以凭出生证明和国民身份,自由返回自己的祖国。同样,中国的海外同胞,也不应因为移民其他国家,有了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就不再被承认是海外中国人或中国国民,不能自由返回自己的祖国。
中国人和外国人的国籍,都是与生俱来,生来注定的,不是通过国际移民所能改变的。这个法理,对于没有国际移民经历,特别是移民美国经历的国人,可能还真不太容易理解。不少中国移民在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后,去美国就业,申请美国绿卡。由于从小接受中国国籍法的灌输影响,几乎个个以为有了加拿大公民身份,就是加拿大人了。可没想到,美国政府按出生国家认定国籍,将所有中国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划归中国人排队,等候绿卡配额,一等就是几年,无一例外。有了这个经历,中国移民才恍然大悟,搞明白公民身份不是国籍,自己还是中国人,准确地说,是一个有中国国籍、加拿大公民身份和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海外国民。在现代文明国家,在外国政府和民众看来,只要出生在中国或者有中国血缘遗传,就是中国人(Chinese)。外国人只认Chinese,不分什么中国人或不是中国人的“华人”,根本没有华人不是中国人的概念。想成为外国人,除非再转世托生一次,出生在外国。
三是双重国籍仅适用于国际移民后代,与第一代移民无关,与改变公民身份无关。
出生国家和民族血缘,这两个自然的与生俱来的因素,决定一个人的国籍。因此,一个出生在祖国以外其他国家的移民后代,由于出生地国家与父母的祖国、民族血缘不一致,或者是父母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或民族的混血儿,一出生就带有双重国籍问题。按照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家的法律,在海外或他国出生的移民后代,成年后本人有选择国籍或者改变国籍的权利。除了战乱、迫害、亡国等原因造成的难民、无国籍人士外,“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也包括与生俱来的双重国籍,成年后有选择改变国籍的权利。人们热衷于谈论的前美国驻中国大使和名人们在美国出生子女的国籍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况。只有他们才有双重国籍问题,才有成年后选择改变国籍、国民身份的权利。
中文常说的“双重国籍”,即移民申请获得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后“改变国籍”,从而导致所谓的“双重国籍”,实际上不是双重国籍问题,而是“双重公民身份”问题。双重公民身份就是双重公民身份,不是双重国籍。后天移民取得的双重公民身份与先天与生俱来的双重国籍,显然不是一回事。偏离与生俱来的国籍和双重国籍的正确含义,纠缠改革开放后第一代海外大陆移民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后有没有“双重国籍”,完全是误导或认知误区。
由此看来,从法理意义上说,双重国籍问题,仅仅与出生有关,与改变公民身份无关。通常所说的有双重国籍问题的第二代、第三代、第N代移民后代,即在海外他国出生的移民子孙,实际上已经不属于国际移民,而是当地国民或者待本人成年确认的某国海外国民。中国承认或者不承认双重公民身份,与第一代海外大陆移民有关;而承认或者不承认双重国籍,则只与在祖国外其他国家出生的移民后代有关,与海外第一代大陆移民没有半点关系。第一代国际移民不可能在新的国家重新出生一次。因此,海外大陆移民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就有“事实双重国籍”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