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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人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关于网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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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2:56: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有先行赔付责任……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其中在网购等新领域增加的条款备受关注。

28日,全国人大机关组织集体采访,对新《消法》中规范网购等方面的新亮点作出解读。

“这次《消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的规范。”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像网络购物这样的新型消费方式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时隔20年之后的《消法》修改充分考虑了广大消费者的新诉求。

近年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网络购物投诉量增长迅速。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针对这些新型消费方式,新《消法》从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新《消法》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新《消法》增加了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运费方面,新《消法》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情况下,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的,有利于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提醒消费者理性退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石宏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提醒说,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特指的是非现场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的一般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就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新《消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应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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