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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内新闻越来越自由,我们的国家越来越有希望了,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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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1-10 16:58: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是发表在新华网上的文章,请大家阅读,发表意见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14104440
《 论“三权分离, 权力制衡” 的原则,是政府管理的“中性”工具 》


中国历来是一个善于用全人类的智慧来发展自己,武装自己,丰富自己的伟大民族,宽广的胸襟,广纳百川的胸怀,对优秀文化兼容并蓄,为我所用,这正是中华民族历经不衰的原因。我们尊敬的毛泽东主席很早就提出了“洋为中用”的著名论断,所以我们把“马列主义”引入中国,并拯救了水深火热中的中国。

小平同志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最英明之处莫过于--------------“两个著名论断”。

一个是“一国两制”,
一个是“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的,资本主义可以有计划,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

这两个“论断”,在当时是没有任何一个人 /敢/ 提出来,也决不敢提出来,他老人家是冒着天下之大不韪,而果断提出。

历史也最终证明了这两个“论断”的科学性,及时性,正确性、前瞻性和发展性。
也正是这两个“论断”又一次拯救了中国。若没有“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的,… …”这个论断,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也谈不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更谈不上经济番几番的成就,也就无从谈起中国融入国际大家庭,“被边缘化”使中国吃尽了苦头,也抑制了中国的强国之梦。

我们现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 “三权分离,权力制衡” 也决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的,它仅仅是一个“工具”,本身并没有姓“资”和姓“社”的本质区别。仅仅是一种“政府管理方式”和“国家权利运营方式”,资本主义可以用它为国家管理服务,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可以让它为“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服务。

中国的“国家主人”是人民,国家机器掌握在人民手中,只要这个不变,我们就什么也不怕。

所以说,我们可以尝试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今建议在中国若干个“县级市”做“三权分离,权力制衡”原则的试点工作,让“人大,政府和司法”在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的监督下作完全意义上的试点运行,为中央政府和全国人大提供理论依据和实验数据。
沙发
发表于 2005-1-10 21:06:21 | 只看该作者
用心也许是好的,但万不可行。缺少了最根本的一条---对选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
这样搞三权分立,只是把一方独霸变成三方分霸,结果更糟。一方独霸好歹还有人
最后说了算,三方分霸却非把政府弄瘫痪了不可。前不久还有人跟我讨论中国该不
该实行联邦制,废除中央集权。我说离开民主谈集权还是分权是没有意义的。在独
裁统治下,分权只是把一个独裁者变成二、三十个而已。

不过,说来说去,党还是“领导一切的”。党一声令下,三权便都要收声。
板凳
发表于 2005-1-10 22:45:58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怎样,方向是对的。 总不能因噎废食吧!

最初由[弄舟]发布
用心也许是好的,但万不可行。缺少了最根本的一条---对选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
这样搞三权分立,只是把一方独霸变成三方分霸,结果更糟。一方独霸好歹还有人
最后说了算,三方分霸却非把政府弄瘫痪了不可。前不久还有人跟我讨论中国该不
该实行联邦制,废除中央集权。我说离开民主谈集权还是分权是没有意义的。在独
裁统治下,分权只是把一个独裁者变成二、三十个而已。

不过,说来说去,党还是“领导一切的”。党一声令下,三权便都要收声。
地板
发表于 2005-1-11 00:00:13 | 只看该作者
这党的领导是一定要坚持的,否则就失去了执政的天然合法性。所以,这改革的最终目标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权分离,权力制衡”,也就是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三权分离,权力制衡。实践上,这己经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经过几年的改革,各个部委、司局、各职能部门很好的分了权,各吃一片天,基本上都赚了个盆满钵满。当然象人事这样的大权最后就得到一把手那儿去集中一下。
5#
发表于 2005-1-11 15:08:57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弄舟]发布
用心也许是好的,但万不可行。缺少了最根本的一条---对选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
这样搞三权分立,只是把一方独霸变成三方分霸,结果更糟。一方独霸好歹还有人
最后说了算,三方分霸却非把政府弄瘫痪了不可。前不久还有人跟我讨论中国该不
该实行联邦制,废除中央集权。我说离开民主谈集权还是分权是没有意义的。在独
裁统治下,分权只是把一个独裁者变成二、三十个而已。

不过,说来说去,党还是“领导一切的”。党一声令下,三权便都要收声。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要是不担当起领导作用,就是公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6#
发表于 2005-1-12 10:02:0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要是不担当起领导作用,就是公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  中国是人治还是法制?
7#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 10:09:42 | 只看该作者

当然是人治的社会了,您看看以下文章就知道,是人治还是法制?!

最初由[野驰]发布



宪法?  中国是人治还是法制?


[转帖]韩桂芝亲属灭门竟逃法网 宝马案谣言起确有根源

http://news.163.com/2005w01/12785/2005w01_1104643889902.html
从“韩桂芝的儿媳”说起

  李白诗云:行路难,难于上青天。今有人仿其诗叹曰:告状难,难于上青天。谓予不信,请看最新一期《财经》杂志的一篇报道:16年前,黑龙江大兴安岭塔和县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妻灭子命案,犯罪嫌疑人韩建勋的供述与警方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的结论完全吻合。但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很快踢起了“皮球”,使得案子一拖再拖。被害人杨永霞的父母不断上访上告,直至惊动了中央领导,此案在大兴安岭中级法院还是不了了之。今年2月,原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因牵涉腐败被中纪委“双规”,韩建勋一案遂重新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倒台之后,犯罪嫌疑人韩建勋再度归案,两者显然绝非偶然。原来,1988年韩建勋涉嫌杀妻灭子之时,其母梁春菊是塔和县知青办公室主任、县劳动服务公司经理,与时任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的韩桂芝混得很熟;1990年前后,韩桂芝的长子与梁春菊的女儿、韩建勋的妹妹结婚,此时韩桂芝已调至省城,在仕途上一路扶摇直上。在塔和当地,“两韩”亲家无人不晓,犯罪嫌疑人韩建勋得以利用取保候审的名义长期逍遥法外,与这一层特殊背景无疑大有关系。 

  被害人杨永霞及其父母的遭遇惨烈至极,但恕我直言,在中国国情下,上述情形却也不足为奇。不过,犯罪嫌疑人韩建勋的妹妹是高官韩桂芝的儿媳,怎么听起来觉得有些耳熟?对了,去年10月哈尔滨发生轰动一时的“宝马撞人案”,社会上、互联网上盛传,肇事者苏秀文是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的儿媳,所以法院对其从轻发落。尽管包括韩桂芝本人在内的多名高官都出面“辟谣”,声称苏秀文不是韩桂芝的儿媳,和她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和她身边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关系,但很多人还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这种坚信既立足于既往经验,也生发于对某种“中国国情”的判断,而且稍后还得到了事实印证——据媒体披露,苏秀文虽然不是韩的儿媳,但通过盘根错节的渠道,她与韩还是存在一定的渊源,不能说“没有任何关系”。  

  有理由猜测,去年“宝马撞人案”发生后,民间盛传肇事者苏秀文是“韩桂芝儿媳”,“谣言”的出处正是来自1988年塔和县的那起杀妻灭子命案。该案发生后,塔和县的很多人都知道,黑龙江省的许多人也都知道,韩建勋涉嫌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老婆和孩子之后居然安然无恙,被害人的父母十几年来从黑发告到白发始终毫无结果,这一切都是因为韩建勋有一个妹妹是高官韩桂芝的儿媳。渐渐地,在塔和县和黑龙江省,“韩桂芝的儿媳”成了一个符号和象征、一种隐喻和暗示。所以,当同样触目惊心而且令人遐想无穷的“宝马撞人案”发生后,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在黑龙江这样一个相对不发达的地方,开得起宝马车且如此狂傲的人,十有八九都有非同一般的背景。接下来的可能是,苏秀文与韩桂芝有着某种“渊源”的消息从“小道”传开,有人立马就联想到“韩桂芝的儿媳”,联想到韩桂芝利用职权包庇亲属的“故事”。于是,15年前塔和县命案的关键因素——“韩桂芝的儿媳”,在街谈巷议、网络“审判”等“小道消息”的传播途径中,被“移植”到了15年后的“宝马撞人案”上。韩桂芝冤吗?一点儿也不冤。 

  “宝马撞人案”不是韩桂芝落马的直接诱因,但在将韩桂芝推上前台,令其引起中央“注意”方面却功不可没。同样,“韩桂芝的儿媳”在“宝马撞人案”中尽管乃不实之辞,但在塔和县命案中却是尽人皆知,若没有关于“韩桂芝的儿媳”的传言,“宝马撞人案”断不至于闹得沸沸扬扬;若没有“宝马撞人案”的强力“催化”,韩桂芝将于何时落马似亦属未知……古人说得好:“化当世,莫若口”,“街谈巷说,必有可采”,“因人见风俗,入境问方言”。从塔和县命案中的“韩桂芝的儿媳”,到“宝马撞人案”中苏秀文与韩桂芝关系的传言,经验和教训再次证明:民间的传言、网络的议论尽管有时难免散乱、虚浮、偏颇、真伪参半,但往往都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逻辑基础之上,都真实无虚地反映了一定的民意和舆情,为政者、决策者当悉心明察,万不可一概视之为虚妄的流言与粗鄙的非议。 

  潘多拉,北京青年报评论员,青年杂文家。《江南时报》(2005年01月02日第二版)
8#
发表于 2005-1-12 12:25:0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要是不担当起领导作用,就是公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说地脦好烈.
:O  :O  :O
9#
发表于 2005-1-12 15:44:2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要是不担当起领导作用,就是公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thumbu:

知识广博,一针见血!  政治加幽默,佩服!

不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这样规定,换个XX党也就可以改改吗……总之,只要老百姓的选票还不如手纸值钱,什么都白说!
10#
发表于 2005-1-12 19:55:1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要是不担当起领导作用,就是公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里有个悖论:既然党是领导一切的,宪法当然也要受党的领导。受党领导的宪法,
怎能给自己的领导者发规定呢?
11#
发表于 2005-1-12 20:47:09 | 只看该作者
宪法是是在上面充门面的, 下面的具体各项规定不知道有多少在煽宪法的耳光...
12#
发表于 2005-1-13 13:28:46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要是不担当起领导作用,就是公然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没想到,我这么一句大实话,引来了好几位网友的评论。对于表示称赞,同意的在这里表示感谢。对于其他意见,简复如下。

最初由[野驰]发布
宪法?  中国是人治还是法制?

个人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要法治,就必须尊重法律,尤其要尊重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具体到现在说的这个话题,就必须尊重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最初由[团结就是力量]发布

不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这样规定,换个XX党也就可以改改吗……总之,只要老百姓的选票还不如手纸值钱,什么都白说!

如果以后有其他政党得到了中国人民的信任,被认为可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自然可以被修改。
同时也注意到,[团结就是力量]认为中国老百姓手上是有选票的,而不是像有些人胡说的什么,认为中国没有选举。

最初由[弄舟]发布

这里有个悖论:既然党是领导一切的,宪法当然也要受党的领导。受党领导的宪法,
怎能给自己的领导者发规定呢?

宪法中规定了“党是领导一切的”吗?没有嘛。反对超越宪法,随意给中国共产党扩权。

最初由[身外化身]发布
宪法是是在上面充门面的, 下面的具体各项规定不知道有多少在煽宪法的耳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有什么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以宪法为准呀。
同时也规劝某些人,不要因为自己对宪法玩世不恭的不尊重态度,就以为别人都不把宪法当一回事。
13#
发表于 2005-1-13 16:50:01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有什么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以宪法为准呀。
同时也规劝某些人,不要因为自己对宪法玩世不恭的不尊重态度,就以为别人都不把宪法当一回事。

同意! 上面的话符合法理.

当年国内有个<孙志刚事件>, 三位法学专家为此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  提出有关<流动人员收容遣散管理条例>违宪,  因该条例允许执法机关不用通过审查手续既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六个月.  当时轰动一时,  可是事后的结果是各地的收容所换了牌匾,  违宪检查却不了了之了.

问题是谁去做这个"以宪法为准"的事呢?  政府做事可不是那么符合法理了.

还有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这里罗列国内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上抄来的几句话:

1. 关于法律上不能完全覆盖的问题,  最终解释权来自与当地人大的司法解释.

2. 同一条法令,  在中国不同的地区, 同一时间内可以有不同的司法解释.

3. 同一条法令,  在中国同一个地区, 不同时间内可以有不同的司法解释.

4. 司法解释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
14#
发表于 2005-1-13 21:15:29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不明白]发布

个人认为,法治优于人治。
要法治,就必须尊重法律,尤其要尊重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具体到现在说的这个话题,就必须尊重宪法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人类社会从来就不存在离开人治的法治。人治和法治并不是对立的两个概念。说法治优于人治就好比说足球裁判规则优于裁判员一样可笑。决定一个国家制度是否则合理、文明和科学的关键是治理理念。比如,法权上是党权至上还是国权至上;政治上是官本还是民本等等。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权是建立在党权至上之上,并且是一党独权,在行权时又以官本位为基础,那么这种法治越完善,只会对国家、对人民的祸害越大。



如果以后有其他政党得到了中国人民的信任,被认为可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自然可以被修改。
同时也注意到,[团结就是力量]认为中国老百姓手上是有选票的,而不是像有些人胡说的什么,认为中国没有选举。
中国的确不是没有选举,但我想问你一个问题:强奸算不算发生性关系?如果算,那么我想问你,它同情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性关系能相提并论吗?


宪法中规定了“党是领导一切的”吗?没有嘛。反对超越宪法,随意给中国共产党扩权。
       在中共看来,宪法不过是张手纸,想用时拿来,用过丢一边。被一张“手纸”管住,岂非笑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有什么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以宪法为准呀。
同时也规劝某些人,不要因为自己对宪法玩世不恭的不尊重态度,就以为别人都不把宪法当一回事。
      是谁不把宪法当一回事,你搞清楚没有!
15#
发表于 2005-1-14 09:32:13 |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广东农民]发布

同意! 上面的话符合法理.

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也没有参加过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什么的,一不留神还说出一句符合法理的话来,深感欣慰。

最初由[广东农民]发布

当年国内有个<孙志刚事件>, 三位法学专家为此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  提出有关<流动人员收容遣散管理条例>违宪,  因该条例允许执法机关不用通过审查手续既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六个月.  当时轰动一时,  可是事后的结果是各地的收容所换了牌匾,  违宪检查却不了了之了.


哦,各地的收容所换了牌匾,那你举的这个例子正好说明了当有什么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以宪法为准。

最初由[广东农民]发布

问题是谁去做这个"以宪法为准"的事呢?  政府做事可不是那么符合法理了.


在你上面举的这个例子里,是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做的呢?看来"以宪法为准"这件事,的确是有人或机构在做,很好。

最初由[广东农民]发布

还有关于"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这里罗列国内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上抄来的几句话:

1. 关于法律上不能完全覆盖的问题,  最终解释权来自与当地人大的司法解释.

2. 同一条法令,  在中国不同的地区, 同一时间内可以有不同的司法解释.

3. 同一条法令,  在中国同一个地区, 不同时间内可以有不同的司法解释.

4. 司法解释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

我觉得,“法制”不排除“存在法律上不能完全覆盖的问题”,同样,“司法解释”也不等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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