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时天气:多伦多 11°
    温度感觉: 11°
  • 实时天气:温哥华
    温度感觉:
  • 实时天气:卡加利
    温度感觉:
  • 实时天气:蒙特利尔 10°
    温度感觉:
  • 实时天气:温尼伯 11°
    温度感觉: 10°
楼主: xiaofeiyu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医助自杀合法化 联邦自由党表决通过

 
16#
发表于 2014-2-24 14:13:01 | 只看该作者

医助自杀合法化 联邦自由党表决通过

本帖最后由 YorkDeer 于 2014-2-24 20:33 编辑

请自由党拿出医助自杀的监管方案。如果没有一套监管方案,那不是拿人的性命来瞎胡闹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14-2-24 14:14:27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
xiaofeiyu 发表于 2014-2-24 08:30

如何监管医助自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14-2-24 14:34:20 | 只看该作者
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就跟纳粹挂上钩了,那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就该组建轴心国了。
扳大轮 发表于 2014-2-24 13:41

纳粹的确利用了安乐死来残害无辜。

纳粹的安乐死与残害无辜
原文(种族改良与人种进化:种族学说)

   1938年秋天,一个叫做Knauer的人写信给希特勒,说他的儿子生下来就失明、智障、少一支胳膊和一条腿,抚养他将给家庭造成严重的负担,并且他活得极为痛苦,因此请求允许“仁慈的死亡”(a merciful death)。希特勒让他的私人医生卡尔 布兰特(Karl Brant)前去检查,如果情况属实,他将有权对这个孩子执行安乐死。
  Knauer案例成为了纳粹之后执行安乐死的标准模型。1939年3月,卡尔 布兰特在希特勒的授权下组织了一个秘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有残疾或智力障碍的婴儿执行安乐死。该委员会由总理府直接负责,由Hans Hefelmann主管,对外宣称是“严重遗传性疾病科学治疗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Scientific Treatment of Severe, Genetically Determined Illness),简称T4。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纳粹德国“安乐死”运动的正式开始。
  1939年8月18日,该委员会下达文件,要求接生婆和医生遇到出生时带有先天畸形的婴儿必须到当地卫生部门进行登记,原因是要“弄清先天畸形和智力障碍领域的某些科学问题”。每登记一个将受到两马克的奖励。由接生婆和医生填写的问卷被送往柏林,几位医学专家(Catel, Heinze, Wentzler)根据问卷的情况进行某种“筛选”(Selection)。添加到安乐死名单中的婴儿用“+”表示,允许活下去的婴儿用“-”表示。被判死刑的婴儿迅速被转移到指定执行安乐死的28家大医院中,而孩子的父母被告知这种转移是为了进一步“特殊治疗”。
执行安乐死的方法包括注射吗啡,喂食毒药,氰化物毒气等等。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让带病的婴儿“自然死去”。纳粹医生认为,这样可以最少程度地避免外界的批评,并宣称他们只不过是取消了干预,让本来该发生的事情自然发生而已。在纳粹的医学哲学中,现代的医学技术是对“达尔文进化论”的一种挑战,因为辅助生育导致那些本来应当被“自然选择”所淘汰的劣等基因存活了下来,这对“种族的进化”是一种妨碍。如果没有医生的介入,带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根本不可能存活。
  起初,安乐死仅限于三岁儿童以下。然而,在1940年11月的一次会议中, Hefelmann认为三岁以上的儿童应当享有同等的“关爱”。1941年7月12日,政府下令德国所有的医生、护士、以及相关医疗人员,对所有带有身体残疾的儿童进行登记,不仅仅只是婴儿。并要求所有教师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残疾学生的情况。不报告者将受到150马克的罚款并判一个月监禁。这种“医学关爱”很快从三岁扩大到了八岁、十二岁、十六岁、十七岁。
  “安乐死”运动本来主要针对的是婴儿和儿童,但纳粹政府立即发现这也可以是解决成年残疾人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起初对身体残疾或智力障碍的成年人主要进行的是绝育(sterilization),而不是“安乐死”。1933年7月14日,纳粹政府通过了预防患遗传病后代法(the Law for the Prevention of Genetically Diseased Offspring),即绝育法(the Sterilization Law)。绝育的对象是那些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成年人,包括弱智、精神分裂者、躁狂抑郁症患者、遗传性癫痫患者、亨廷顿舞蹈症患者、遗传性失明或失聪、或者严重酗酒者。最初使用的绝育手段主要是输卵管结扎(女性)和输精管切除(男性),后来则使用大剂量X射线照射。在“安乐死”运动兴起之后,纳粹医生们开始用“安乐死”来代替“绝育”,因为“安乐死”显然要比“绝育”来得更直接与彻底。1939年10月,第一批“安乐死”申请被送到了政府专门机构,由48位医学专家评审。在总共283,000份申请中,有大约75,000名病人得到了批准。如此大规模地执行“安乐死”也很麻烦,很多病人直接受到枪杀处理。
  然而,“安乐死”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面的抗议,尤其是天主教会。1941年8月24日,希特勒被迫给布兰特下令,禁止精神病院继续毒杀病人。然而此时已经有65,000-70,000名病人被迫接受了“安乐死”,早已实现了预期目标。“安乐死”运动并未因此而消退,反而愈演愈烈。1942年,执行“安乐死”的权利中心由T4委员会转移到了各个医院,医院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安乐死,实际上导致了“安乐死”运动的进一步扩大化。
  犹太儿童本来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他们还不配享有“安乐死”这样的“关爱”。在纳粹医生看来,“安乐死”是一种“仁慈的行为”(merciful act),它让病人以最小的痛苦平静地死去,免受更大的痛苦。尤其是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在他们能够感受到痛苦之前就结束他们的痛苦,这是一种莫大的“关爱”。他们还援引帕拉塞尔苏斯的名言:“医学是一种爱”(Medicine is a love)。这种爱就是要“结束痛苦”(end the pain)。 1943年,这种“关爱”终于还是“仁慈地”给了犹太儿童,并且不仅给了残疾的犹太儿童,还给了健康的犹太儿童。在此期间,大约有5000名犹太儿童被迫在医院接受了“安乐死”。(P188)
  更为恐怖的是,“病人”的概念范围逐渐扩大,所有多余人口(Undesired People)都变成了纳粹医生所要医治的“病人”,包括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共产主义者和战俘,甚至包括穷人。(P162-163)犹太人不仅被认为是“不可治愈的病人”,而且其本身就被视作了一种“危险的病毒”。希特勒变成了德国“最伟大的医生”,因为他要医治的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种族和国家。希特勒出台的“国家公共卫生政策”,即是要清除“犹太毒瘤”,让社会恢复健康。“安乐死”的扩大化在“大屠杀”中达到顶点。“安乐死”的处理方法被广泛运用于集中营,大批犹太人被送入了毒气室。纳粹医生认为毒气可以最快地让病人以最小的痛苦死去,可以说是最仁慈的“安乐死”处理手段。在众多的“最终解决”(the final solution)方案中,许多便是来自医生的提议。医生们在研究“犹太问题”的解决途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安乐死”运动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
  (1) 在纳粹统治期间,不仅仅是犹太人遭到了屠杀,很多德国公民尤其是残疾人和病人在“安乐死”的幌子下同样遭到了屠杀。其死亡总数约为4,000,000,而犹太人死亡总数约为6,000,000。这一点很容易受到忽略。
  (2) “安乐死”运动本是种族内部的纯化运动,起初与犹太人问题关系不太。“安乐死”运动有一个逐步扩大化的过程:从婴儿到儿童再到成人,从极端病人到普通病人再到普通人,从少数犹太人到所有犹太人再到所有“多余之人”。最后发展到一种无法控制的局面,导致“安乐死”的滥用。
  (3) 纳粹政府从上至下发起了整场运动,并成立了专门执行“安乐死”的中央机构,这恐怕是史无前例的。但是政府从来没有强迫医生去执行“安乐死”,只是授予了医生执行“安乐死”的权利。因此纳粹医生对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理解纳粹的“安乐死”运动?在何种语境下它可以变得合乎逻辑和可以理解?它有理论和现实的根据吗?纳粹为何支持“安乐死”?
  其实,在纳粹兴起之前,“安乐死”已经是一个广泛讨论的问题。19世纪晚期,就已经有许多学者在讨论如何杀死疯子以减轻社会负担。1912年,Dr.Namenyi在一次大会上提出通过“安乐死”手段清除“无用的白痴”(useless idiots)。1920年,Alfred Hoche医生和Rudolf Binding律师合著了一本《解脱和消灭无用之人》(Release and Destruction of Lives Not Worth Living),倡导仁慈地结束“不可治愈的病人”的生命。

理论上而言,纳粹医生所倡导的“安乐死”看起来并非毫无根据。进化论、优生学、遗传学、种族卫生学等似乎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拿来支持纳粹医生的“正当性”。
  (1) 进化论。前面已经提到,消极的“安乐死”就是取消照顾,让病人自生自灭。在纳粹医生看来,按照进化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法则,某些疾病,尤其是遗传性的疾病,是“自然”对“不适基因”进行“淘汰”的一种手段,而医生的介入则打乱了这个“自然选择”的过程,妨碍了种族的进化。
  (2) 优生学。根据优生学的观点,要对婴儿进行“挑选”,以最好地保存优良基因。因此,不仅要“自然选择”,而且还要进行“人工选择”。在这种理论下,可以看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纳粹对婴儿进行大规模“淘汰”,对带有残疾或疾病的婴儿强制实施“安乐死”;另一方面纳粹则在大力提倡妇女多生育,甚至强制生育。生育四个孩子以上的妇女将获得国家颁发的十字勋章(The Honor Cross of German Motherhood),而二十岁仍未生育的女人将不被视为德国公民。在众多鼓励措施下,仅在1933-1935年之间,德国就多出生了290,000名婴儿。
  (3) 遗传学。纳粹医生反对拉马克主义,是孟德尔主义的坚定支持者,认为遗传占据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环境。由于很多疾病被证实具有遗传性,纳粹医生坚持认为应当阻止这种遗传,否则种族将可能面临极大的退化危险。对严重遗传病的患者进行“绝育”或“安乐死”,不仅关系到病人的福利,更关系到整个种族的福利。但是遗传性疾病概念非常广,比如同性恋、犯罪、贫穷等都被视作一种遗传性疾病。
  (4) 种族卫生学。实际上,“安乐死”最大的理论支持是来自种族卫生学(Racial Hygiene)。阿尔非德 普洛兹(Alfred Ploetz,1860–1940)于1895年提出种族卫生学的基本思想,强调种族进化的重要性。在种族卫生学中,最担心的问题不是犹太人问题,而是对弱者的照顾(the care for the weak)。这部分弱者,尤其是残疾人、精神病人和遗传疾病患者,按照“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本来应当被淘汰,然而社会给他们太多的照顾,使得他们幸存了下来,并繁殖了大量后代,而这些后代同样需要需要社会的支持才能活下去。并且由于他们通常生育众多子女,他们在社会的人口比例将越来越大,社会的负担将越来越重。如此恶行循环下去,当他们成为社会绝大多数人口的时候,整个种族将面临退化乃至消亡的危险。(P19-20)调查数据表明,这部分人口的比例在德国呈现出强劲的上升趋势。该问题由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当时,种族卫生学得到了许多医生的支持。1905年,种族卫生学会(The Society for Racial Hygiene)建立,到1930年时,其分支学会已经有16处。
  然而,“安乐死”运动的兴起不仅只是具有以上所述的思想土壤,更具有许多现实的原因。在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战争危机的多重背景下,使得“安乐死”看起来显得十分“合情合理”。
  (5) 经济危机。1929-1932年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就稀缺的医疗资源变得更加稀缺。战后许多医院失去了政府的经济资助,面临巨大的困难。由于缺乏食物,连医生们都必须忍饥挨饿。这个时候还必须去照顾那些“无用之人”(useless eaters),把食物分给他们,让医生们觉得简直荒谬至极。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尤其是带有肢体残疾或智力障碍的病人,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社会负担。
  (6) 社会危机。纳粹统治期间,社会矛盾激化,政府无力解决。通过医学化(Medicalization)的手段,可以将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转变成“医学问题”,从而转移社会矛盾。种族问题、性别问题、犯罪问题、贫困问题等一系列本该由政府通过行政或其他方式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医学问题或生物学问题,从而让医生们用手术刀(绝育)和注射剂(安乐死)来解决。
  (7) 战争危机。自纳粹上台起,就一直在积极为战争做准备。纳粹政府为发动战争而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医疗保障,尤其是要有足够的病床以治疗受伤士兵。一战期间,当受伤的士兵被送往医院时,他们发现,医院的大部分病床都已经被占用了,而且是长期占用。由此滋生了一种强烈的不满情绪。显然希特勒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要发动战争,就要清空医院的病床。战争因素同样成为了执行“安乐死”的隐藏原因。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陈述并非表示对“安乐死”运动的支持,而是为了通过寻求某种“合理性”,以理解其何以可能发生?然而这里只是对文本的一个粗略分析以及对该事件的一个简单解释。真实的情况显然远远要比这复杂得多。其中包含了各种理论的纷争:医学的、生物学的、遗传学的、哲学的、伦理学的;同时又受到了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战争的。对纳粹“安乐死”运动的研究,必须打破所谓思想史和社会史研究的隔阂,用一种整体的观点来看待。这里可以借鉴席文先生所提倡的“文化整体”的概念,来分析整个事件的情况。该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14-2-24 15:26:11 | 只看该作者
看看那些重病末期的病人就知道,放手让他们走是爱他们的决定。没见过的不需要在这里假想了。具体措施会有的,只要愿意知道,都是公开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14-2-24 16:2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8# YorkDeer

朋友,当今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所讲的安乐死和纳粹的应该有区别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1#
发表于 2014-2-24 18:2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YorkDeer

朋友,当今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所讲的安乐死和纳粹的应该有区别吧?
扳大轮 发表于 2014-2-24 16:28

正因为安乐死曾经被利用,所以关注医助自杀的监管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谈论医助自杀合法化之前,是不是应该先讨论一个比较合理可行的相关监管机制,否则就很容易造成草菅人命的事情。您说,是不是这个理?

就像现在加拿大的堕胎政策,根本就没有任何限制。支持堕胎的人士常用被强奸怀孕的妇女来博取同情,但如今有几个堕胎的母亲是因强奸怀孕的?这就是没有确定一个比较合理可行的相关监管机制所造成的草菅人命的特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
发表于 2014-2-24 19:00:54 | 只看该作者
看看那些重病末期的病人就知道,放手让他们走是爱他们的决定。没见过的不需要在这里假想了。具体措施会有的,只要愿意知道,都是公开的。
七成新 发表于 2014-2-24 15:26

对于重病末期的病人,是否需要病人同意才能实施医助自杀?
不知道其他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14-2-26 21:24:23 | 只看该作者
2009年5月13日,国会魁人政团议员Francine Lalonde提出C384议案,修改刑事法关于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条文,在 House of Commons 二读及投票中没有通过。详细资料如下:

按照法案的建议,医护人员(Medical Practitioner)若协助他人自杀,只要满足下列要求,就不会构成杀人罪:

一.当事人必须:
a. 年满18岁;
b. 拒绝接受治疗,或曾经过治疗后,仍继续经历严重的身体上的心理上的无法治好的痛楚,或患上不治之症;
c. 在看来清醒的状况下,向医护人员提出分别相隔十天的两次书面要求死亡的诉求,或在两位与当事人的死没有个人利益的见证人面前,以书面委托一位授权人,在当事人不再清醒的时候,向医护人员作出安乐死的决定。
二.医护人员
a. 必须向另外一位与当事人的死没有任何个人利益的医护人员咨询,并获得其对当事人病情诊断的确认;
b. 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当事人的两次死亡诉求是在被逼或不清醒的情况下作出的;
c. 通知当事人关于死亡的诉求的后果和诉求外的更他处理办法。

——————————————————————————————————

根据国会魁人政团议员Francine Lalonde提出C384议案(一.b),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重病末期的病人。

当我们在说支持或反对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时候,请谨慎了解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

对于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只有在先设立监管机制才能防止安乐死“权”被滥用。按照加拿大的现状,一旦某事合法化,事后很难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因为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所涉及的层面太多太复杂。对于安乐死立法,应包括
(一)安乐死的实施条件;
(二)安乐死的实施程序;
(三)安乐死药物的管理规范;
(四)违法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14-2-26 21:27:22 | 只看该作者
试举安乐死合法化比较有代表性的荷兰来说明:

荷兰虽然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曾经出现穿越国境、逃亡外国,以避免安乐死的现象,许多老年人越来越不相信治病的医生,也对亲属表示不相信。2004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对7000起荷兰出现的安乐死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这些案例中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据统计,41%的安乐死的死亡者是由家属提出希望结束病人痛苦后“合法死亡”的,11%的患者死亡之前仍然神志清楚,有能力做出决定,但没有人问他们是否选择死亡。

2013年10月15日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荷兰2012年实施安乐死的4千多案例中,经审查委员会经审定之后,有10例安乐死被质疑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因为医生实施前并没有充分了解病人的意图。

10月16日,审查委员会同负责照顾身患绝症患者的团体进行了会谈,并共同探讨了一例安乐死争议事件,审查委员会表示,我们想要确保那些照顾绝症患者的医生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确保安乐死实施不出问题。
实例是一位医生受害者的病例,一位来自荷兰北部的家庭医生特罗姆(Nico Tromp)在对自己身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后,被怀疑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压力之下6天之后他也自杀身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